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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国外金融集团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元化金融集团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金融组织形式。具有集团化、业务多元化、股权复杂化的特点。本章重点介绍国外金融集团的发展背景和风险管理现状,详细分析三种典型金融体系下的金融集团的发展历程、组织形态及其风险管理的现状。重点介绍英国、德国和美国的金融集团发展。

1986年10月27日英国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法》,1997年12月日本政府通过了《有关伴随控股公司解禁产生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整备法案》,1999年11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压倒性地通过了以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为核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国外相继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正式解除金融行业间的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产业的发展,给金融服务业带来了巨大变化。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藩篱被彻底拆除,金融集团正式出现了。金融集团的产生和发展不可避免与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交织在一起。

纵观世界的金融历史可以发现世界金融业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

美国独立战争后,金融业处于自由发展的状态,各州政府除了接受银行注册外很少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管理,该阶段银行券发行混乱,金融业处于自由放任状态,随时都会由于流动性不足发生金融机构的倒闭,19世纪初期,美国的商业银行开始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证券承销业务,在当时的法律条件下,商业银行几乎不受限制地从事所有的证券业务,一直到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才结束。由于这个时期的证券业务还非常不发达,主要由银行承担金融业务,大多实行综合化(混业)经营。

1929年,美国爆发了严重的经济大危机,对金融业给予了致命的打击。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的基本思想就是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该法不仅确立了商业银行禁止承销公司证券,投资银行禁止吸收存款,成为了银行与非银行业务分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案奠定了美国20世纪30年代后的金融分业经营格局,也成为了二战以后世界重建金融体系的重要参考。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国家纷纷采用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而欧洲大陆并没有受到影响,欧洲主要工业化国家仍然实行综合化(混业)经营的制度,此时,世界金融体系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体制;另一种是以德国为首的综合化(混业)经营体制。

从大危机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逐步繁荣,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金融体系也趋于稳定。随着经济的进步,金融监管也逐步放松,不断出现金融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金融创新逐步模糊了不同金融业务的界限,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严重,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产品日趋相同。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综合化(混业)经营的欧洲国家具有了为全球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竞争优势,分业经营的体制开始处于下风。各国政府逐步放开金融分业经营的限制,金融机构纷纷开始综合化(混业)经营。在1986年10月27日,英国实行了金融改革,彻底放弃了金融分业经营,也称为“金融大爆炸”。日本在1998年12月也取消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韩国也完成了综合化(混业)经营制度的建立。1999年11月,随着美国国会正式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世界金融业完成了从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从综合化(混业)经营的转变,不同于初级阶段混业经营的,一个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金融理论的混业经营时代开始了。

3.1.1 英国金融集团的发展

英国的金融业开始于14世纪,伦敦一直作为世界的金融中心之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在资本原始积累和工业革命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世界上最早进行和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英国金融体制对世界的金融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英国金融体制经过漫长的过程逐步调整完善。首先最初的金匠开始逐步放弃本身的业务,而成为代客保管货币的店铺,现代商业银行的雏形—私人银行开始出现了,这些私人银行就是现代商业银行的前身。私人银行到现代商业银行的转变是非常缓慢的。由于早期的私人银行所从事的主要是高利贷业务,而高利贷业务不仅侵吞了新兴资本家的大部分利润,而且也严重阻碍了英国经济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一方面展开反对高利贷的斗争,另一方面呼唤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商业银行。1694年,英国首先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这是一家规模在当时是最大的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正式建立。进入18世纪,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建立起来。英国海运、工业和贸易的发展直接促使了保险公司的成立。以房屋和土地做担保为家庭提供长期贷款的房屋互助协会也成立了。由于贸易的发展,贴现业务在伦敦开始出现,专门贴现商业汇票的市场成立了。1817年《储蓄银行法》的出台,英国国内相继成立了信托储蓄银行。19世纪,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专门从事进出口汇票承兑业务的承兑行,并且还成立了海外银行。早在1773年,第一个股票交易所在伦敦开张,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伦敦成为了世界的金融中心。

随着国际金融环境和金融机构本身职能的发展和变化,英国金融体系的分类比较精细,不同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体现了高度专业化。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英国的金融市场是世界上最活跃的金融市场之一,主要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英国金融业的监管建立在非正式的“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基础之上,金融机构通过自我约束来进行监管。直到20世纪50年代,金融监管当局认为任何跨越由习惯或法律规定的业务界限的行为都被认为是非常危险的。此时英国银行业已经形成了以四大清算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商业银行业务由四大清算银行主宰:巴克莱银行、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劳埃德银行和米德兰银行。四大清算银行实力雄厚,长期处于商业银行业务中的垄断地位,他们拥有庞大的分支网络,约占全国零售性银行所设分支机构的72%。清算银行以零售业务为主,同时经营存款、贷款、票据、投资活动、消费信贷、租赁、信托投资、国际业务、证券交易业务以及保险箱、咨询、代理业务等,能够为用户和企业提供全套银行服务。投资银行的发展基本与商业银行无关,投资银行主要由从事国际贸易和票据贴现为贸易提供资金的商人开始的,称为“商人银行”,逐步开始从事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投资管理、企业并购以及金融咨询等。

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管相对比较宽松,保险业内没有垄断性的大公司,竞争非常激烈。英国约有800多家各类保险公司,其中150多家是外国保险公司。特别是英国的人寿保险基金,数量较多,资金额巨大,由于监管较少,竞争非常激烈。保险公司的大量资金投资于股票、政府债券、一般债券等长期证券产品。保险公司代表着家庭财产的较大比例,达到了27%。

英国的金融市场非常复杂,不仅面向国内市场,也面对国外的市场,所以拥有数量众多的上市公司。包括商业汇票、金边债券、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在伦敦的债券和货币交易市场交易踊跃,流动性非常强。

由于传统的英国金融业分工非常精细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零售性银行专门从事零售性银行业务,商人银行专门从事批发性业务,房屋互助协会主要是经营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存贷款业务。20世纪60年代后,英国的金融机构纷纷开始金融创新,绕过监管政策的限制,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来经营其他金融业务。进入90年代后,英国政府为了鼓励竞争逐步放松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特别是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英国的金融机构之间虽然经营重点存在侧重,经营业务已经没有了分界线,金融业务相互渗透,形成了金融业全面竞争的新格局。在这个巨大变革进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1958年,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数量放弃了控制;1967年,金融监管当局对清算银行之间的合并不再持反对意见;1979年英国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加强对存款银行的监管,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法制化,英格兰银行有权对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1986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法》,以立法形式推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市场的结构,促进了市场的全面竞争。

进入20世纪60年代,一系列金融改革和创新的不断出现,英国金融体系开始发生显著的变化,作为英国最重要金融机构的清算银行一直沿着集团化道路前进。1958年以前,由于银行贷款受到监管当局直接数量控制,而分期融资公司能够随时以高于银行信贷利率的利率扩大贷款规模,从而收益丰厚。清算银行希望进入分期融资领域但遭到了英格兰银行和资本问题委员会的禁止。1958年,资本问题委员会终于同意分期融资公司从银行筹措资金,从而加强租赁融资体系的稳定。在1个月内,7家最大的清算银行、5家苏格兰银行和2家顶级商人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了业务联系。由于英格兰银行认为“银行与融资租赁体系的紧密联系符合公众的社会利益”,从而存款银行纷纷向非传统业务进军,银行拥有融资公司的股份从20%一直到100%不等,随着资本之间的联系加强,所有大型银行集团均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拥有大型融资公司;同时融资公司也开始了多元化发展的道路,通过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形式从事信用卡、租赁以及零售业务等金融业务。

20世纪60年代,欧洲货币市场的迅速发展,清算银行所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相对于传统金融市场,欧洲货币市场业务不受管制,没有最后贷款人,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清算银行通过子公司的形式进入欧洲货币市场,参与新业务和新市场的开拓。新兴的欧洲货币市场以及作为世界金融中心,伦敦吸引了大批以美国为首的外国银行进入英国。由于大量外国银行的涌入,竞争日趋严酷。为了加强竞争实力,在金融监管当局的同意下,清算银行逐步开始了大规模的银行兼并,在短短两年的时间内,英国银行业重组为四大银行集团:巴克莱银行、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劳埃德银行和米德兰银行。同时英国实施了新的银行体系控制法,要求所有银行共同遵守相同的限制和规定,给予银行同等的地位,鼓励金融创新和全面竞争。在经过两次银行危机后,英国于1979年10月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英格兰银行的监管目标由原来追求稳定逐步向追求稳定和适应的均衡发展,鼓励银行竞争。清算银行在国内不断地拓展信托、商人银行服务、信用卡业务、保险经纪、房产代理、咨询服务等业务,同时在海外积极设立分支机构进入海外市场。1986年,英国清算银行从事着除证券业务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传统业务由清算银行本身经营,非传统银行业务全部通过子公司的形式进行。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推出了《金融服务法》,提出了“立足业者,依靠法规”的原则,成立了证券投资委员会,并负责对从事证券活动的机构和自律组织进行监管。该法案:(1)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实现证券委托手续费的自由化,费用可以谈判以促进竞争;(2)取消证券市场的单一资格制,证券经纪商和证券交易商可以交叉;(3)放宽证券上市的标准和要求,简化证券发行审批手续;(4)允许商业银行、外国银行进入证券市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衍生金融交易,取消非会员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出资比例限制,非交易所会员公司可以收购交易所会员公司;(5)实现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采用新型SEAQ电子交易系统提供证券交易的效率。“金融大爆炸”的改革清除了英国商业银行进入证券业的所有屏障,商业银行可以从事所有的证券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资产管理、企业并购以及咨询服务。这次“金融大爆炸”从根本上改变了英国金融体系,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全面发展,加强了金融市场的全面竞争。这场来自于证券市场的自由化改革,促使英国金融机构逐步向综合化(混业)经营发展,主要的金融机构纷纷涉足证券、保险、银行和信托等金融业务。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金融机构竞争的白热化,英国的金融业出现了大规模的调整,金融业变得越来越集中。英国的几大清算银行基本垄断了英国零售性银行业务;1995年,最大的三家房屋互助协会拥有的资产占整个房屋互助协会行业总资产的50%以上;同年,劳埃德银行与TSB合并并成立了劳埃德TSB集团,互相弥补了各自的业务、客户和市场的不足;汇丰银行兼并了米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米德兰银行和国民西敏士银行追求全能化的发展目标,劳埃德银行致力于国内零售银行业务的发展。总之,国内外竞争的结果是银行资产规模越来越大,银行数目越来越少,业务越来越复杂。

90年代末,英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能化的业务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不熟悉投资银行业务,带来了高额的风险,国民西敏士银行的下属公司因为利率期权交易中损失8500万英镑,米德兰银行的下属公司由于误判利率走势造成2亿英镑的损失。由于金融业务多元化经营,造成管理的复杂化,内部风险控制失效。这些原因造成英国清算银行逐步从证券承销和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中退出。而银行与保险业务的结合相对比较成功。

总之,英国金融集团的发展过程就是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过程。银行在全能化发展的道路上,任重而道远。为了有效进行业务的开展,必须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3.1.2 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

德国虽然是国际上领先的工业国家,但德国的银行体系产生于19世纪中期,是伴随着国家工业化和资本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的银行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联邦德国的银行体系由分散向集中发展,德国的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组成。

德国的商业银行非常活跃,资本雄厚,在金融市场中占据强有力的地位,其他专业银行与其相比作用和地位比较微小。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大银行、区域性银行、外国或私人银行;专业银行主要包括储蓄银行、信用合作银行,还存在一些力量较弱的专业银行:抵押银行、消费信贷银行、出口信贷银行和复兴贷款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也可以办理股票、证券和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不动产抵押贷款方面。

由于德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德国法兰克福、汉堡、慕尼黑和杜塞尔道夫成为重要的金融市场,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兰克福国际金融中心。德国的金融市场主要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其中货币市场可以再分为:银行间货币市场、公开交易市场、短期证券的交易市场。

德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其金融制度息息相关,在长期经济政治演化过程中,形成了在经营风格、组织制度、法律体系以及管理规范等方面独具特色的银行制度和金融制度。德国的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控制力较强,拥有紧密的银企关系,德国商业银行通过参股等方式,稳定地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从而进行企业的控制。根据德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可以持有非银行企业的股份,形成了许多以银行为核心的垄断资本集团。德国银行通过向工商企业参股和控股直接控制企业参与经营管理,对企业的资金需求非常积极。据统计,工业企业短期资金50%来源于商业银行。

德国现代商业银行属于全能银行,业务多样化,管理综合化。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开始于19世纪末,德国工业的高度发展以及对资本的强烈需求必须能够吸收个人存款并汇集成巨额资本,同时能够为工业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德国的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对工业和外贸提供融资;从事新证券的发行;吸收大量存款等。德国经济的发展基础奠定了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建立。

在全能银行制度下,德国银行可以合法地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但传统业务仍然占据主要的地位。德国是欧洲银行密度最大的国家,全国共有3900家信贷机构,网点高度密集,国内市场高度饱和。近年来,由于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和信贷风险的增加,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盈利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德国商业银行纷纷开始新业务的创新和发展。首先,德国商业银行加强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开拓,德意志银行将投资证券业务总部移到伦敦,股票调研部门由伦敦的子公司领导。德累斯顿银行高价收购了伦敦的一家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补充,当年一季度的盈利水平提高了一倍。1996年9月,德意志银行收购了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在日本的信托银行。

其次,德国银行加大了合并的步伐,德国银行业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进行金融业务的调整,增加有价证券交易、代理公司上市等投资银行业务,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竞争。1997年7月,原德国第四大商业银行——巴伐利亚联合银行与第八大商业银行——巴伐利亚抵押汇兑银行进行合并,合并后的巴伐利亚抵押联合银行按照资本实力排德国银行第三、世界第三十二。1998年共有164家合作银行被收购接管。同时,德意志银行收购了美国第八大投资银行信孚银行。2000年,由于股份比例的谈判没有取得一致,德意志银行与德国第三大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宣布取消合并计划。2001年4月,德国保险巨头安联保险公司宣布与德累斯顿银行合并,共同致力于保险市场的开拓、资产管理和银行业务,称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集团之一。

3.1.3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业务还不发达,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基本上由同一家金融机构提供。对于金融业务的限制基本上不存在,金融机构普遍采用综合化(混业)经营的模式进行经营。

17世纪末,美国开始建立自己的商业银行,但经营较差。1781年,为了资助当时的战争,大陆会议批准成立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家新式银行——北美银行。开始的银行在各州进行注册,采用公司形式成立并组建,银行主要办理存款、贴现、发放短期贷款、发行银行券。经营活动非常活跃,但由于联邦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没有进行监管,经营的问题大量出现,支付能力不足,经营不善等,这引起了联邦政府的高度重视。美国相继成立了美国第一银行和美国第二银行,成为当时统一的调节和管理机构。

1825年正式对银行业的权利进行了界定:银行享有必要的和附带的所有权力以开展银行业务:发行票据、纸币和其他债务凭证,接受存款,买卖黄金、外币和可交易票据,贴现票据、纸币和其他债务凭证,但除赋予的权力之外不再享有其他任何权力。

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停业。1837年,美国“自由银行业”法案的通过正式标志着银行进入了州立银行自由发展的阶段。银行在各州独立注册,由于没有特许经营的数量限制,只要有充足的资本,并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开办银行。虽然业务得到了大发展,但由于规模小,资本金不足,贷款质量差、风险高,机构泛滥。

1863年,联邦政府公布了《国民通货法》;1864年,又通过了《国民银行法》。州银行自由竞争的混乱局面得到了控制。《国民银行法》建立了国民银行体系,对国民银行资格管理提出了严格标准,针对银行券的发行制定了税收发行税。该法案成立了专门管理国民银行的机构——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国民银行的监管。《国民银行法》创造了一批资本雄厚、管理有序的大商业银行。逐步将州银行券逐出了流通领域。使银行券的发行权集中于国民银行,为货币的稳定奠定了基础。国民银行法只对国民银行建立了监督体系,而对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进行监管。由于缺乏监管和有效的内部控制,这些银行和金融机构经常发生倒闭现象。由于美国法律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美国的银行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一直采用单一银行制。但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通过采用各种金融创新手段进行扩张。19世纪末,纽约和芝加哥的大型国民银行开始利用债券业务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由于法庭作出了对银行不利的决议,货币监理署根据《国民银行法》禁止国民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开始成立证券附属机构,这些证券附属机构主要由银行股东所有并由银行统一管理。附属机构作为独立的公司有权从事各种业务活动。1913年的联储法案允许国民银行发放贷款,吸收定期和储蓄存款,开始信托业务并建立海外分支机构。1927年的《麦克法登法案》明确授予国民银行买卖可交易债券的权力。附属机构可以进行股票和债券的承销。20世纪初,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通过证券附属机构形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联合来进行全能银行业务。

20世纪30年代,美国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银行大量倒闭,存款者对银行系统失去信心。面对这种灾难,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认为经济衰退、证券市场崩溃、大量银行倒闭等现象源于金融业的无序竞争,罪魁祸首在于两种银行业务合二为一的金融制度。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就是现代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标志。该法案提出了严禁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理由: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是导致股市崩溃和大萧条的主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资金流向股市引发了股市投机;商业银行向附属证券业务贷款过渡;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导致利益冲突;经营证券业务导致权力集中。为避免银行灾难,需要在两种银行业务之间进行分离。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建立“防火墙”,规定以吸收存款为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利用自有资金有限制地买卖有价证券,不可以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投资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业务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引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20世纪30年代,商业银行成为了大萧条和股灾的替罪羊。美国正式开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商活动,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禁止银行从事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务。一些历史学家认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没有改变美国银行体系最致命的弱点,即单一银行制及限制跨州经营。美国经济学家墨顿·米勒认为中央银行积极且及时的干预完全可以避免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当时的国会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事实上,该法案成为了“法律导致了违背意愿的后果”典型事例,同时也影响了美国的银行体系的发展。

由于美国普遍采取单一银行制并严格限制跨州经营,20世纪初,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开始出现。所谓银行控股公司是指控制一家或多家银行及公司股权的集团公司。1914年美国通过第一部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监管的法案《克莱顿法案》。1927年美国通过了《麦克法登法案》及其修正案,该法案只允许国民银行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同时提供了通过银行控股公司进行跨州经营的可能性。美国银行于是开始大量采用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跨州建立分支机构并提供金融服务。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解决了美国银行跨州经营和发展的可能。1933~1947年,由于经济的恶化以及银行控股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这种银行控股公司发展很慢。一直到1947年,银行的发展受到大量法案的限制,迫使银行采用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进行扩张和发展。1956年,美国颁布了《银行控股公司法》,该法案制定了很多针对多家银行控股公司的限制,禁止多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限制多家银行控股公司进行跨州收购银行,收购其他银行必须经过美联储的批准。该法案的颁布,美国的多家银行控股公司都放弃了非银行业务子公司。由于该法案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没有进行限制,所以美国许多大银行都采用单一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跨州银行及非银行的业务活动。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这些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集团可以拥有抵押银行、基金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公司。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把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置于美联储的监管范围之内。对于非银行金融业务,美联储认定能够为公众带来利益,增加便利,加强竞争和提高效率的金融业务是合法的。该法案对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没有限制,为银行控股公司扩大经营领域和业务范围提供了机会。由于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存款可以免征利息税,红利大部分免税。这些优越性措施使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成为最重要的银行组织形式。

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务和公司债务的私人承销。20世纪50年代后,美国的银行业和证券业纷纷开始利用该法案的漏洞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和组织机构创新。随着金融创新的逐步扩大,美国的金融机构以创新为名逃避监管的现象日趋严重。80年代后期,美国立法机关对为公众能够带来利益,增加便利,加强竞争和提高效率的活动开始灵活解释《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保护下,证券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在下降,而投资银行业务增长很快,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迅猛发展,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竞争对手。共同基金成为传统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有力的竞争者。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相互交叉的现象逐渐普遍起来。1991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金融体制现代化》的银行改革方案,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合并,允许银行成为工商企业的子公司,允许银行跨州经营,成为欧洲模式的全能银行。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竞争法》:允许以现有的银行控股公司结构为基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拥有一家商业银行和独立的证券部,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通过证券部进行业务开展。该证券部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1996年,货币总署颁布了法规,放宽了国民银行对证券及保险业务的限制,允许国民银行通过子公司继续进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开展。

金融全球化的竞争,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拥有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占据有利的地位。综合化(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机构通过兼并和合并不断扩大规模,取得了范围经济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而分业经营情况下,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较差,不利于国际竞争力的增强。面对国际竞争局势和国内事实上的金融综合化(混业)格局的出现,美国意识到金融改革的必要,如果不放弃分业经营,就会在国际金融市场中丧失机会和地位。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该法案,并于2000年3月11日正式生效。根据该法案,可以成立新的金融控股公司,经过美联储同意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变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银行、证券与保险的联合经营,但不得收购未被美联储确认是金融性质或辅助性质金融活动的公司所拥有的资产。

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了新纪元,金融分业制度彻底终结,美国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全能金融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3.1.4 国际金融集团的发展总结

20世纪,世界金融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初级阶段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然后再回到混业经营模式的曲折过程。金融业最初所经历的混业经营处于一种自发的、缺乏管理、秩序混乱的金融混业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初级阶段混业经营出现了大量问题,开始选择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伴随着迅猛的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综合化,新形式的金融混业走上历史的舞台。金融业的发展过程就是金融集团的发展过程。这一切都来源于市场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变化,市场供给条件的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金融监管的放松。接连不断的并购热潮给20世纪的全球金融业带来不断的发展变化,在这次并购浪潮中,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进行了合并,JP摩根与大通曼哈顿公司进行了合并,德意志银行兼并了美国信孚银行。兼并更促成了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

虽然英国、德国、美国的金融体系不尽相同,金融集团的形式也不相同,但同属于金融业综合化(混业)经营体制。不同的发展途径决定了模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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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身为乞丐,却心比天高,势要成为一代强者。苍穹武道路,谁敢煮浮沉,传承一世苍冥戈舞。宗门林立,不可硬碰之,家族势力,不可触碰之。佳人缠绕,只为一人痴狂,奈何天公不作美,一路坎坷。是一代戈神教父的诞生,还是划破天际的流星尘末。风云事多变,不良戈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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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傻白甜女主?只傻、只白、不甜;玛丽苏?No,No,No,绝对不让你苏的起鸡皮疙瘩;白莲花?绝对不是,本尊就是降得了妖,整得了绿茶婊,泡的了三界男神的仙界女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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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充满着冰冷的大陆,在这里,同情是一种废弃品;奢望是一种没用的情绪。人们每天最期待的一件事,我还要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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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轩!千年之前,英雄联盟的伟大领袖千年之后,战争学院的光辉院长幽冥族突破位面的束缚,来到了瓦洛兰,四处破坏,大陆危在旦夕。所有的城池都沦陷了,只有战争学院依然屹立在瓦洛兰大陆的中央。当所有英雄再一次的陨落当时间的沙漏再一次停止当英雄联盟灭亡之时“没错,是需要一个人站出来保卫这个世界了,我会用自己的生命将敌人数尽的驱逐,我会让他们知道,他们想占领瓦洛兰大陆的梦想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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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片被称之为盖亚的大陆上,人类生生不息。能够知晓感受这盖亚气息的人将拥有独特奇妙的力量。花小石与艾丽在斯科特岛偶遇之后,开始了他们在这片大陆上奇妙的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