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庄五郎先生明确指出:
在[日本战后]新宪法中,“行政归内阁所有”;而在旧宪法中,行政大权操于天皇,内阁只不过是天皇的辅弼机构而已——明治宪法明定“天皇乃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国务大臣辅弼天皇,各任其责”。
因之,明治时代的国家法令均须以天皇名义发布,方为有效。台湾沙学浚先生有一篇论文,专辟了《 1896年并无日皇敕令将钓鱼台划归日本》。丘宏达先生还翻译、公布了该敕令的全文(原文为竖排):
御名御玺
内阁总理大臣侯爵 明治廿九年三月五日 伊藤博文内务大臣芳川显正敕令第十三号(官报三月七日)
第一条 除那霸百里两区之区域外冲绳县划为左列五郡岛尻郡 岛尻各村 久米岛 庆良间诸岛 渡名喜岛 粟国岛伊平屋诸岛 鸟岛及大东岛中头郡 中头各村国头郡 国头各岛及伊江岛宫古岛 宫古诸岛八重岛郡 八重岛诸岛第二条 各郡之境界或名称如遇有变更之必要时由内务大臣决定之 附 则第三条 本令之施行由内务大臣定之丘宏达先生并且郑重指出:
在内阁决议后次年(明治二十九年即公元 1896年)日皇所颁布的冲绳县管辖范围中,完全没有提到所谓尖阁群岛(即日方对钓鱼台列屿的名称)隶属冲绳之事……杨仲揆等先生,也不止一次发表了类似的意见。
全文,结论是:
实际上,这个敕令和公布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问题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它不过是首次公布在冲绳县实行郡制的一个布告而已〔此前冲绳县未实行郡制〕。高桥庄五郎不仅论定,“在第十三号敕令中,丝毫也没有出现尖阁列岛的影子”,并且进一步深入探讨了“阁议决定与第十三号敕令”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确认“第十三号敕令的提出,与尖阁列岛毫无关系,说有关系是完全错误的”。
由此可见, 1896年 3月 5日的《日皇十三号敕令》,是一项宣布冲绳县首次设立郡制的公告,其中第一条列举了五个郡名,每一郡都开列了所管辖的岛屿;第五个郡是八重山郡——其下仅有“八重山诸岛”五个字,并无“钓鱼屿”(日窃名“鱼钓岛”)、“黄尾屿”(日窃名“久场岛”)及“赤尾屿”(日窃名“久米赤岛”)。反观第一个郡“岛尻郡”,其下不仅详列出“岛尻各村、久米岛、庆良间诸岛、渡名喜岛、粟国岛、伊平屋诸岛、鸟岛”,而且包括 1891年 9月 9日新近编入日本版图的“大东岛”。足证将《日皇十三号敕令》作为日本“领有”钓鱼列屿的“法理依据”,当属伪证。
面对这些铁一般的事实和强有力的驳斥,奥原氏眼看一口吹起的肥皂泡行将破灭,于是摇身一变,来了个 180度的大转弯,在 1978年的一篇文章中,只是含糊其辞地说,“明治二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经阁议将尖阁列岛编入我国版图”,而对自己 8年前言之再三的《日皇十三实际上,早在 1972年 3月 8日,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列岛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以及 40年后 2012年 10月 3日《有关尖阁诸岛的三个真相》,都已只说“ 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 1月 14日,内阁会议决定当地修建界碑,正式将编入我国领土”云云,闭口不再谈《日皇十三号敕令》了。
好心的读者切莫以为,他们就此洗心革面,苦海回头;或者三缄其口,集体失声。摆在人们面前的却是,就在一位冲绳史专家 1984年所撰、 1993年已 8次印刷的皇皇巨著中,仍然信誓旦旦地重复着多年前的那段谎言:
在国内法上对尖阁列岛的领土编入措施,是在实施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三月五日第十三号敕令 之时进行的……敕令将 冲绳县分设五郡,即岛尻、中头、国头、宫古、八重山,久场岛 (指黄尾屿)和鱼钓岛(指钓鱼屿)编入八重山郡 。
表明他们迫于中方义正词严的反诘,虽然对外规避《日皇十三号敕令》,但对国内却依然故我,继续玩弄欺骗日本人民的伎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