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有两种,一种是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一种是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各单位使用现金支票或普通支票(以下均称现金支票)时,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现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办理。
(1)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或收款人姓名,并只准收款方或签发单位持票向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结算,不得将现金支票流通。
(2)签发现金支票首先必须查验银行存款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以内,不准超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签发空头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3)签发现金支票不得低于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起点以下的用库存现金支付。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但结清账户时,可不受其起点限制。
(4)要严格执行支票有效期限的规定。支票付款的有效期限为10天。有效期限从签发支票的次日算起,到期日如遇到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签发支票必须填写当日日期,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5)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6)各单位在填写现金支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支票中的有关栏目。现金支票需填写的内容有收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支票号码、签发日期、签发人账号、大小写金额、用途等项目,填写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不错漏,填写标准、规范,防止涂改。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证明。
2.办理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的签发及办理与现金支票基本相同。不同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的收账手续不同,收款单位在收到转账支票时,除审核有关项目外,需填制进账单,连同转账支票送交开户银行,并根据银行退回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进账单第一联(回单)编制收款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在日常业务中,有时付款单位签发支票后,同时代收款单位填制银行进账单,将支票连同进账单一并送交银行后,将银行盖章的进账单第一联送交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可据以编制凭证,出纳人员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3.支票的审查
收款单位出纳员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后,应对支票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对支票的审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支票填写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印鉴。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有无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是否加盖了预留银行印鉴。
(3)支票收款单位是否为本单位。
(4)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
(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
(6)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