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1600元费用和其他规定项目(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等项目)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1600元-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职员刘某本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奖金收入700元、各类应纳税补贴收入300元,按照规定允许扣除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等支出500元,刘某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700+300-1600-500=900(元)
全月应纳税额=900×10%-25=65(元)
纳税人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应当将其从各处取得的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8.2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前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
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雇员江某每月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2000元至3000元不等,并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年终,他取得一次性奖金96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1)9600÷12=8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2)9600×10%-25=935(元)
“例”雇员林某每月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1500元,比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1600元低100元。年终,他取得一次性奖金25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1)[2500-(1600-1500)]÷12=2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2)200×5%=10(元)
9.8.3对免费旅游奖励的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8.4实物福利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针对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或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汽车,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和购车发票均填写个人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明确规定:对于取得的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张先生2000年1月受聘到某合资公司担任外方总经理助理,外方为他提供一套价值30万元的住房,约定工作满6年后房子归他个人所有。张先生每月工资4000元。其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每月收入=4000+(300000÷5÷12)=9000(元)
月应纳税额=(9000-1600)×20%-375=1105(元)
9.8.5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金计算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作为计税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计税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具有12年工龄的职工王某在企业改制中被解雇,取得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10万元,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万元,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1)应纳税收入
100000-20000×3-10000=30000(元)
(2)按照12年工龄计算的月平均工资:
30000元÷12=2500(元)
(3)应纳税额
[(2500-1600)×10%-25]×12=780(元)
这里需要注意,分母为工作年数而不是月数。此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9.8.6股票期权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月平均计入各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刘先生是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业绩突出,该公司于2006年1月奖励了他8000股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股票认购权,假如该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实际认购价格为每股8元,刘先生每月工资固定收入3000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刘先生自实际认购股票当月起按4个月分月平均计入各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收入=[8000×(10-8)÷4+3000]=7000(元)
月应纳税额=(7000-1600)×20%-375=705(元)
9.8.7其他形式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1.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例”张某同时在两家企业任职受雇,2006年5月从甲、乙企业分别取得工资收入1000元、900元,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1000+900-1600)×5%=15(元)
如上述企业在支付工资收入时已代扣了税款,纳税人在合并所得申报时,可将已扣缴税款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0]061号文的规定,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2)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25%的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例”某纳税人乙(非雇员),2006年5月取得承揽保险业务提成收入3000元,并按规定缴纳150元的营业税,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150)×(1-25%)-1600]×20%
=107.5(元)
3.有奖储蓄中奖所得计税办法:
对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的规定,属于机遇性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不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l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赵某2005年10月购买了一张福利彩票,几天后开奖发现中了大奖,奖金20万元人民币。则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0×20%=40000(元)
4.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所得计税办法
对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金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0]061号文的规定:不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资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5.两个以上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收入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例”某夫妇同在科研单位工作,业余时间共同为某单位研制一项科研项目,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两人均分,按照规定对两人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征税。
(8000÷2-1600)×20%=480(元)
该夫妇俩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480元。
6.关于误餐补助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2号文的规定,按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这部分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误餐条件和标准的误餐费收入,包括一些单位以无食堂为由发放的误餐补助或以误餐补助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
(1)传销业务的认定以及传销员收入的构成。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两种形式。
传销员从传销企业按一般出厂价格购买产品,按不高于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销售产品。传销员取得的传销收入,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传销员购买的传销产品,按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计算的传销产品总价,扣除传销员自用部分后的余额;二是折让收入,是指传销企业按期(月或季)对达到一定销售业绩的传销员给予低于一般出厂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的现金折让;三是奖励收入,是指传销企业根据传销员所发展传销网络的销售业绩或者其他业绩给予的佣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奖励等报酬。
(2)传销员税收地位的认定。
传销员与传销企业之间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对其从事的从企业购买产品后进行销售的经营活动,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征收有关税收。
(3)传销员自用产品比例的确定。
传销员购买其传销企业的产品,既有从事销售经营的部分,也有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因此,可对其购买的传销产品扣除自用部分后,计算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传销员传销日用消费品的自用部分的计算比率为,按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计算传销产品总价(不含增值税额)的25%;传销耐用消费品的自用部分为每2年1件。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自然使用寿命2年以上的产品。
生产日用消费品的传销企业,其传销员平均自用比率与上述规定自用比率相差5%以上的,可由该传销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传销员自用比率统计调查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调整该企业传销员适用的自用比率。
(4)传销员流转税的处理。
对传销员可暂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传销员购买的传销产品,按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计算的传销产品总价(不含增值税额),扣除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的自用部分后的余额,为传销员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适用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传销员从传销企业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折让收入、奖励收入,按代理服务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传销员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传销员取得本通知第四条所述的产品销售收入减除按一般出厂价格计算的购买价(不含自用部分)后的价差收入、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等全部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的费用,其余额为该传销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税款征收方式。
传销员每月应纳的各项税款,由传销企业在其传销员纳税申报期限内代扣代缴。传销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其传销员应纳税收入额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方式计算征收其传销员的各项税款。
传销企业每月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传销员人数(名单)、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支付传销员的报酬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传销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的价差收入、折价收入和奖励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在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7)其他企业类似传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擅自发展传销员进行传销或类似传销的经营活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处理之前,对其传销员可比照上述办法进行税务管理,但在计算传销员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自用部分。
9.8.8个人所得税减免条款
1.免税条款和暂免征税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①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25号)规定: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0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737号)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48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5]501号)规定: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减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