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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犯罪意识

关于犯罪意识,我们在第一章里已经有所提及,但我们现在必须做更全面的探讨,因为在成人生活不快乐的潜在心理原因当中,犯罪意识是最重要的一个。

有一种传统宗教上的犯罪心理学为现代的心理学家所无法接受。按照这种心理学,尤其是按照新教徒的说法,良心会告诉每个人何时他所欲做的事情是犯罪的,并且做过之后,他可能感到两种难堪:一种叫做懊丧,那是没有益处的,另一种叫做后悔,那是可以洗涤罪恶的。在新教国度里,连许多失去信仰的人都在多少接受这种正统的犯罪观。今天,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精神分析法的缘故,我们的情形已截然不同:不仅非正统的人反对这种旧的犯罪观,而且那些仍自命为正统的人也是如此。良心不再是神秘之物,因此也不再被视为上帝之声。我们知道,良心所禁止的行为在世界各地是不同的,而且广义地说,它从来与各部落的风俗并行不悖。那么一个人受良心谴责,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实上,良心这个词包括若干种不同的感觉;最简单的一种是害怕被人发觉。读者,我相信你过着一种完全无可指责的生活,但若你去问一个做过若被发现便会受罚之事的人,就可发现当败露迫在眉睫时,这个当事人便后悔他的罪过了。我并不是说这也适用于职业扒手,这种人把坐牢视为职业上必冒的危险,但这确实适用于那种或可称为“体面的”罪人,例如在紧急时刻挪用公款的银行行长,或被情欲诱入歧途的教士。当不大容易败露时,这种人是能够忘却他们的罪过的,但是当他们被察觉或有被察觉的重大危险时,他们便会想当初真该检点一些,这使他们深切地感到自己的罪过之大。与这种感觉密切相关的是害怕被社会遗弃。一个作弊骗钱或不偿还债务的人,一旦被人发现,是绝对找不到理由来顶住社会对他的谴责的。他不像宗教改革者、无政府主义者和革命者,这些人无论眼前的命运如何,总觉得未来是属于自己的,现在越遭诅咒,将来越受尊敬。这些人虽然受到社会的敌视,自己却并不觉得有罪,但是那个承认社会道德而又违背道德的人,一旦失去社会地位,便会极为苦闷,并且对这种不幸的恐惧或不幸发生时的痛苦,很容易使他认定他的行为有罪。

但是犯罪意识以其最重要的形式而论,乃是某种更深刻的东西。它扎根于下意识中,不像害怕他人的谴责是有意识的。在意识之中,有几种行为被标明为“罪恶”,但并无明显的理由可供反省。当一个人有了这种行为时,他会莫名其妙地感到不安。他但愿自己和别人一样,曾与他认为罪恶的行为无关。他仅向那种他认为心灵纯净的人表示道德上的钦佩。他会多少怀着内疚的心情承认,圣者的角色与自己无缘;的确,他对圣者的观念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无法实现。因此,他一生都摆脱不掉犯罪感,觉得美好的东西与自己无缘,伤感的忏悔是他生活中最崇高的时刻。

在各种例子中,这种情形均来源于一个人6岁前在母亲或保姆身边所接受的道德说教。在那以前,他就知道,发誓是有罪的,说粗话是不好的,只有坏人才喝酒,香烟无法与美德共存。他知道,人永远不应说谎。而首要的是,他知道,对于性的任何兴趣都是下流的。他懂得这些是他母亲的见解,并且相信这些也是上帝的见解。受到母亲或保姆(如果母亲冷漠的话)的爱抚是他生平的最大享受,而这只有当他不违反道德时才能获得。于是他开始把一些隐隐约约的可怕之事与母亲或保姆所不赞成的行为连在一起。随着他不断长大,他慢慢地忘记了他的道德的来源和当初违反道德时所受的惩罚,但他并不把那道德丢掉,仍感到若违反它,便会发生可怕的事情。

这种儿时的道德说教大都没有合理的根据,不适用于一般人的一般行为,例如,一个说“粗话”的人,从理智的角度出发,并不比一个不说这种话的人坏。然而,实际上人人都认为圣者的主要特点是不发誓。从理智上说,这种看法是愚蠢的。这也适用于烟和酒。在一些国家,饮酒是没有犯罪感的,而且饮酒的犯罪感确有一些亵渎神明的意味,因为大家知道,《圣经》中的主和使徒都曾喝过葡萄酒。说到烟,则较易坚持否定的立场,因为那些大圣人都生在不知烟为何物的时代。但这种说法也没有任何合理的论据。最后分析起来,那种认定圣人不吸烟的观念,乃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圣人不会做仅给自己以快乐的事情。普通道德中这种禁欲主义的成分几乎是下意识的,但它在各个方面都起作用,这就使我们的道德变得不合理。在一种合理的道德中,凡给他人(也包括自己)以快乐的,都应受到称赞,只要那快乐没有附带的痛苦给自己或他人。假如我们要排除禁欲主义,那么理想的有德之士将是这样一种人,他允许对一切美好事物的享受,只要不产生超过享受的恶果。再以撒谎问题为例。我不否认世界上谎言太多,也不否认增加真话会使我们更加完善;但我确实否认撒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取的说法,并且我认为一切有理性的人都会同意我的观点。我曾在乡间的小路上看见一只筋疲力尽的狐狸还在拼命奔跑。过了片刻,我又看见一个猎人。他问我是否看见过一只狐狸,我说看见过。他问我狐狸是朝哪儿跑的,我便撒了谎。我并不认为如果我说实话,我便是一个更好的人。

但早期道德说教的危害主要是在有关性的领域。如果孩子受过严厉的父母或保姆的旧式管教,那么罪恶与性器官之间的联系早在他6岁以前便会紧密到终生无法完全摆脱。加强这种感觉的,当然还有恋母情结,因为儿时最爱的女人,乃是不可能与之有性自由的女人。结果是成年的男子觉得女人都因性而堕落,于是便鄙视自己的妻子,除非他们的妻子厌恶性交。但是其妻子性冷淡的男人又势必被本能驱使到别处去寻求本能的满足。然而,即使他暂时满足了本能,这种满足仍会受到犯罪意识的干扰,以致使他同任何女人交往,无论是婚内的或婚外的,都无法感到快乐。在女人方面,如果有人一本正经地教诲她何为“纯洁”,也会有同样的情形发生。在和丈夫发生性关系时,她会本能地退缩,生怕从中获得什么快感。然而,今日女人的这种情形较之50年前已大为减少。我敢说,目前在知识分子当中,男人的性生活较之女人的更为犯罪意识所扭曲与毒害。

传统的性教育对于儿童的危害已开始为人们普遍认识到,但当局方面还是漠然。正确的方法很简单:在孩子的青春期到来以前,不要向他们讲授任何性道德,并认真避免灌输关于天生的肉体功能有何可憎的观念。当需要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要确保教育的合理性,你所说的每一点都要有可靠的根据。但我在本书中所要讨论的不是教育问题。在本书中,我所关心的是成人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教育在产生不合理的犯罪意识方面的危害。

这个问题和我们在前几章里讨论过的问题一样,就是强迫下意识去注意那些支配着我们的意识的合理信念。人们不可听任自己受心境的左右,一会儿相信这个,一会儿又相信那个。当我们的意识被疲劳、疾病、酒精或其他因素削弱时,犯罪意识便会占有优势。一个人这时的感受(因酒精引起的除外)被认为是来自他的更高自我的启示。“魔鬼病时,方可成圣。”但认为虚弱时会比强壮时更清醒则是荒唐的。在虚弱的时候,人们很难抗拒幼稚的建议,但没有理由认为这类建议优于成人在官能健全时的信念。相反,一个人精力充沛时用全部心智深思熟虑出来的信念,应当成为他任何时候都应相信的准则。运用正确的技巧,很可能战胜下意识的幼稚的暗示,甚至可能改变下意识的内容。无论何时,当你对你的理智认为并不恶的行为感到懊悔时,你应该检查一下懊悔的原因,使你在一切细节上都确信这懊悔是荒谬的。让你那有意识的信念变得活泼有力,以使你的无意识产生强烈的印象,足以对付你的保姆或母亲在你儿时造成的印象。不要满足于时而合理,时而不合理。认真审视不合理的事情,决意不重视它,不让它支配你。当它把愚蠢的念头或感觉注入你的意识时,你应将它们连根拔出,审视一番,然后抛弃。不要做一个左右摇摆的人,一半受制于理智,一半受制于愚昧。不要害怕冒犯那些曾支配过你的童年的东西。那时它们在你看来是有力且智慧的,因为你是虚弱且愚蠢的;现在你既不虚弱也不愚蠢,应该去检查它们的力量与智慧。习惯的力量使你一向尊崇它们,如今你应考虑它们是否仍配受你尊崇。请慎重地问问你自己,世界是否会因为那些教给青年的传统道德而变得好些。请考虑一下,在一个传统的有德之士的构成里有多少地道的迷信;再想想,虽然各种想象的道德危险受制于极其愚蠢的禁令,但一个成人所冒的真正道德的危险反而只字未提。普通人总想去做的真正有害的事情究竟是什么?不受法律惩罚的奸商行为,对雇员的刻薄,对妻子儿女的残酷,对竞争者的凶恶,政治倾轧中的狠毒——这些真正有害的罪行在有身份和受尊敬的公民中间屡见不鲜。人们以这些罪行在四周传播苦难,加紧毁灭文明。但当他们倒霉时,他们并不因此而将自己视为无权要求神灵庇护的恶棍。他们也不会因此而在恶梦中看见母亲在用责备的目光注视自己。为什么他们潜意识的道德观与理性如此背离呢?因为他们儿时的保护人所相信的道德是荒谬的;因为那道德并不是通过研究个人对社会的责任而产生的;因为它形成于不合理的原始禁忌;因为它内部含有一些病态的成分,而这些成分是从曾搅扰过垂死的罗马帝国的精神病中演变出来的。我们名义上的道德是由祭司和精神上已经奴化的女人们规定的。凡要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人,是应该起来反抗这种病态的愚昧了。

但是,若要让这种反抗能够带来个人的幸福,并使人们能够始终依照一种标准生活,而不是在两种标准之间摇摆不定,他必须深刻地思考和感受他的理智所发出的指示。当人们把童年的迷信在表面上抛弃时,他们大都以为事情已经完结。他们不知道这些迷信仍潜伏在下意识里。

当我们得到一种合理的信念时,我们必须仔细观察它,查明它的后果,在自己的内心搜寻是否还有什么和它不一致的信念;当犯罪意识变得很强烈时,而这是经常会遇到的,切勿把它视为一种启示,一种向上的召唤,而要视为一种病,一种弱点,除非它始因于合理的道德所认可的行为。我并不是暗示一个人可以不要道德,我只是说一个人应该抛弃迷信的道德,这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但是,即使当一个人违反了他自己的合理的准则时,我仍怀疑犯罪意识是否能成为获得更优生活方式的最佳方法。犯罪意识中存有卑贱的因素和缺少自尊的因素。缺少自尊不会对任何人有所裨益。有理智的人会将自己不可取的行为看成是某些环境的产物,就像看别人的行为一样;避免的途径或者是通过更充分的认清这类行为的不可取,或者是通过在可能时避开促成这类行为的环境。

事实上,犯罪意识非但不能带来美好的生活,且会产生相反的后果。它会令人不快和自卑。由于不快,他可能会向他人要求过分之事,以致使他在人际关系上得不到快感。由于自卑,他会怀恨那些优秀的人才。他会感到忌妒容易,佩服难。他会变成不受欢迎的人,以致越发孤独。对他人豁达而慷慨,不但令他人快乐,且是自己快乐的巨大来源,因为这会使他赢得人们的普遍喜爱。但是一个满脑子犯罪意识的人很难持有这种态度。它是沉着冷静与自力更生的产物,它要求所谓精神上的一体化,我指的是人性的不同成分,有意识的、下意识的和无意识的,一起和谐地工作而决非永远地冲突。这种和谐在多数情况下可由明智的教育造成,但当教育不明智时,情况就要困难得多。这是精神分析学家意欲解决的事情,但我相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病人可以自行完成这项工作,只是在比较极端的情况下才需要专家的帮助。不要说:“我没有时间去从事这些心理工作,我已忙得不可开交,因此只能让我的下意识去自行其是。”没有什么比自我分裂的人格更能减少快乐和效率了。为使人格的不同组成变得和谐而花费时间是值得的。我不是建议人们独坐一隅,每天进行一小时的反省。我绝不认为这是一个好方法,因为它会增加私心,而这是应当医治的病症,况且和谐的人格是外向的。我的建议是,一个人应当下决心重视自己的合理信念,不让那不合理的信念顺利通过,不让它控制自己,无论时间何等短暂。这在他不禁要变得幼稚可笑时,不过是一个思索的问题,但这种思索如果进行得足够有力的话,也许是很快的。因此,为此所花费的时间不会多。

有许多人厌恶理性,遇到这种人,我刚才所说的话就会显得不妥和无关紧要。有一种观念认为,理性若被放任,势必扼杀所有较为深刻的情感。我认为,这种认识是对理性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完全误解所致。激发情感不是理性的事情,虽然设法阻止那些危害幸福的情感,或许是理性的部分功能。找到减少仇恨与忌妒的办法,无疑是理性心理学的部分功能。但若以为在减少这两种情感的同时也减少了理性并不排斥的激情,则是误解。在热恋中,在父母的温情中,在友谊中,在仁慈中,在对科学与艺术的虔诚中,决无理性想要减少的东西。当有理智的人感受到这类情感时,定会非常高兴而决不会去减少它们的力量,因为所有这些情感都是美好人生的组成,而美好的人生既能给自己带来欢乐,也能给他人带来欢乐。在上述情感中,丝毫没有不合理的成分。谁也无须担心自己会因变得合理而使生活变得无聊。相反,正因为合理性主要存在于内心的和谐中,所以做到这一点的人,在观察世界和用心实现外部目标时,较之那种经常受制于内心冲突的人,要自由得多。最无聊的莫过于自我封闭,最舒畅的莫过于对外的注意和努力。

我们的传统道德过于以自我为中心,犯罪意识便是这种愚蠢的自我中心的一部分。对于那些未因伪道德而产生主观心情的人来说,理性也许是不需要的。但对于那些染上这种病的人来说,理性在治疗中是必不可少的。染病也许是精神发展中的一个必要阶段。我猜想,那些借助理性度过这一关的人,当比那些从未染病也从未受过治疗的人更高明些。当代流行的对理性的仇恨,主要归咎于不曾从基本方面去理解理性。精神分裂的人总在寻找刺激与分心之事。他喜爱强烈的情感并非为了健全的理由,而是因为强烈的情感可以使他摆脱自己并避免痛苦的思考。对他来说,任何激情都是一种麻痹,并且因为他不能想象根本的快乐,他觉得惟有借助麻醉才能解除痛苦。然而,这是一种痼疾的症状。若无这种病症,最大的快乐便能和最充分的官能运用并行不悖。当思想最活跃,很少忘记什么事情的时候,才会感受到最强烈的欢乐。这确是快乐的最好的试金石之一。要靠麻醉才能获得的快乐是假的,是不能令人满足的。真正令人满足的快乐必须伴随着对我们各种官能的最充分的运用,以及对我们所生存的世界的最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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