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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虫灾概况虫

灾主要表现为蝗虫灾害。“飞蝗蔽空日无色、野老田中泪垂血”,蝗虫灾害历来是农业上的主要灾害。我国古代农作物害虫种类繁多,多达百种,其中危害最严重的就是蝗灾。清代亦是如此,飞蝗成灾时,往往使丰收在望的庄稼颗粒无收;而旱蝗并发的年份为害更烈,常出现赤地千里、饥民遍野的悲惨情景,史书中甚至记载有“蝗虫食人”的现象。从总体上看,清代蝗灾的危害程度虽然没有水旱灾害严重,但仍是农业上的第三大灾害。

一、虫灾统计

虫灾是中国历史上发生比较频繁的一种农业自然灾害。早在20世纪30年代,陈家祥先生就对我国历代蝗灾发生的情况进行过研究,在1938年用英文发表的《中国文献中关于蝗灾之记载》一文中,陈先生统计出,从公元前707年到1935年的2642年中,我国发生蝗灾的年份共有796年。后来有学者据此称“2600多年来,史书上记载农作物病虫造成的灾害不胜枚举,仅蝗虫造成的灾害就达796次(公元前707~1935),平均三年多就闹一次蝗灾”。高文学在《中国自然灾害史》一书中说,“宋前蝗虫发生频率大约是九年一遇。比后期的五年二遇来说,发生次数少”。就蝗灾发生的频次来说,呈现出往后上升的趋势。那么,清代发生多少次蝗灾呢?根据邓云特先生研究统计,清代“蝗灾”共计93次。闵宗殿依据《清实录》资料统计,清代共发生“蝗灾”137次,其中大面积的蝗灾占42次;发生“虫灾”132次,其中大面积的虫灾有2次;据此,则清代蝗虫灾害计有269次。笔者依据《清史稿》统计,清代各类虫灾(含蝗灾、不明虫灾及鼠灾)共计257次。按清代268年的历史,则平均每年发生虫灾0.95次;虫灾发生的年份占140年,有128年没有发生过虫灾。如果把清代分为前、中、后三个大的时期,则清代虫灾的宏观分布状况如下:

清代前期:顺治元年至雍正十三年(1644~1735),共计92年。其间共发生虫灾106次,平均每年发生1.15次。其中顺治朝18年共计20次虫灾,平均每年发生1.1次;康熙朝61年共计80次虫灾,平均每年发生1.31次;雍正朝13年共计6次虫灾,平均每年发生0.46次。则此时期雍正朝虫灾发生频次最低,康熙朝略高。

清代中期:乾隆元年至嘉庆二十五年(1736年~1820),共计85年。其间共发生虫灾75次,平均每年发生0.88次。其中乾隆朝60年计有虫灾69次,平均每年发生1.15次;嘉庆朝25年计有虫灾6次,平均每年发生0.24次。则嘉庆朝是清代虫灾的绝对低发期。

清代后期:道光元年至宣统三年(1821~1911),共计91年。其间共发生虫灾76次,平均每年0.83次。其中道光朝30年计有24次虫灾,平均每年发生0.8次;咸丰朝11年计有17次虫灾,平均每年发生1.54次;同治朝13年计有6次虫灾,平均每年发生0.46次;光绪朝34年计有29次虫灾,平均每年发生0.85次;宣统朝3年期间无虫灾发生。则此时期咸丰朝虫灾较为严重,发生频次较高,同治年间,虫灾发生频次较低,平均每2年有一次虫灾。

二、虫灾时间分布

(一)虫灾年际分布

虫灾不像水旱灾害那样发生频繁、年际分布稠密。清代共发生257次虫灾,占了整个王朝268年中的140个年份,其分布状况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峰值。对清代虫灾进行阶段性考察,按照分布集中的程度,大体上划分出以下几个不同的时间段。

第一阶段:从顺治元年至康熙五十年(1644~1711)。这一阶段共计68年,其间发生虫灾91次,平均每年发生1.33次,年均发生概率为133%。其中顺治朝18年计20次虫灾,年平均发生率低于康熙朝前50年。

第二阶段:从康熙五十一年至乾隆十二年(1712~1747)。这36年间发生虫灾24次,平均每年发生0.66次,年均发生概率为66.6%。其中雍正朝13年计6次虫灾,年平均发生率略低。

第三阶段:从乾隆十三年至乾隆三十九年(1748~1774)。27年间共计发生虫灾47次,平均每年发生1.74次,年均发生概率为174%。从1748至1753年,连续6年都有虫灾发生,其中1753年发生虫灾多达5次;从1763至1766年,连续4年发生了虫灾。这一阶段清代虫灾的发生频次明显高。

第四阶段:从乾隆四十年至道光十三年(1775~1833)。这59年间共计发生虫灾25次,平均每年发生0.42次,年均发生概率为42.3%。其中嘉庆朝25年间,只有6次虫灾发生。从1779至1783年,连续5年无虫灾发生;从1796至1801年,连续6年无虫灾发生;从1806至1813年,连续8年无虫灾发生;从1815至1822年,连续8年无虫灾发生;从1827至1833年,连续7年无虫灾发生。这59年中发生虫灾的年份只有18个,发生次数少且较为集中。

第五阶段:从道光十四年至咸丰十一年(1834~1861)。28年间共计发生虫灾35次,平均每年发生1.25次,年均发生概率为125%。这一阶段和第一阶段即清代前68年,将近100年的时间,是清代虫灾相对高发期。

第六阶段:从同治元年至宣统三年(1862~1911)。清代最后51年间共发生虫灾35次,平均每年发生0.68次,年均发生概率为68.6%。这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共计80多年的时间。

综上可以看出,清代虫灾的阶段性对比和年际分布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虫灾分布不均匀,呈现出明显的高发期和低发期峰值。第三阶段,即从1748到1774年,这27年是清代虫灾的绝对高发期,年均发生概率为174%;说明乾隆中期,虫灾比较严重。第四阶段,即从1775到1833年,这59年是清代虫灾的绝对低发期,年均发生概率只有42.3%;说明乾隆末年、嘉庆年间、道光前期虫灾危害较小。

第二,不论是在虫灾高发期和低发期内,还是在其他几个阶段,虫灾连发的年份都比较多。从1646年至1650年,连续5年均有虫灾发生,合计达到12次;从1703年到1711年,连续9年有虫灾发生;从1748年到1753年,连续6年发生了虫灾,总计达14次;从1834到1839年,连续6年发生虫灾,总计达13次;从1854到1860年,连续7年发生有虫灾,总数达到15次。与此相应,连续数年无虫灾发生的情况也较多。

第三,总体来看,清代前期虫灾发生频次高,中后期相对低。清代前期(乾隆元年以前),92年共发生虫灾106次,年均发生概率达到121.5%;清代中后期(乾隆元年以后),172年共计发生虫灾151次,年均发生概率为87.5%。

(二)虫灾月份与季节分布

春夏秋冬未详6次(记载为春季,但月份未详)21次(记载为夏季,但月份未详)15次(记载为秋季,但月份未详)3次(记载为冬季,但月份未详)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3次11次17次10次31次36次36次16次10次3次3次0次37次98次77次9次27次(月份季节不明)

除去27次月份和季节不明的虫灾记录,按月份计算,清代共计虫灾221次。这221次虫灾分布在一年中的11个月份,只有12月份没有发生过虫灾。

从季节分布来看,夏季是虫灾高发季节,共计98次虫灾,占四季虫灾总数的44%;冬季是虫灾的绝对低发季节,只有9次,仅占四季虫灾总数的4%。秋季是虫灾的第二高发季节,77次虫灾占四季虫灾总数的35%;春季是四季当中虫灾发生频次居中的季节。从虫灾发生频次的高低,四季的排序为夏、秋、春、冬,虫灾发生次数分别占四季虫灾总数的44%、35%、17%、4%。

从月份分布来看,6月份和7月份都是36次虫灾,5月份发生虫灾31次,5月份、6月份、7月份共计发生虫灾103次,占总次数176次(有明确月份记载者)的59%,这三个月是清代虫灾的绝对高发月份;12月份无虫灾记录,是虫灾的绝对低发月份。1月份、10月份、11月份均记载有3次虫灾,是虫灾发生相对较少的月份。总的来看,3~9月份,气候比较温热的时期,易于虫类滋生繁殖,虫灾发生频次高;反之,1月、2月、10月、11月、12月,这些月份较为寒冷,虫类生长环境差,虫灾发生的频次就较低;而发生于此时的虫灾,也常常是气温变暖所导致。

三、虫灾空间分布

虫灾属于农业生物灾害,其危害主要作用在农业和园林业上,即农作物和花果树木是害虫侵袭的主要对象。我国历史虫灾以蝗虫灾害为主,其危害对象主要是农业地区的各种农作物。蝗虫的生长环境和气候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疆域辽阔,气候类型复杂多样,蝗虫灾害的发生往往较多地集中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业经济发达的地区,由蝗虫带来的危害更为严重。

下面对虫灾的空间分布状况再作一考察。如果按照现代行政区划统计,除去灾发地未详的记录,清代所发生的虫灾涉及各省市共计344次,分布在27个省市中。根据各省市虫灾发生的频次,从高到低依次为:山东78次、河北68次、湖北38次、江苏24次、安徽22次、浙江19次、山西18次、天津11次、陕西11次、北京10次、江西8次、河南8次、甘肃6次、广东4次、新疆2次、四川2次、上海2次、青海2次、宁夏2次、辽宁2次、云南1次、内蒙古1次、湖南1次、黑龙江1次、海南1次、贵州1次、广西1次。重庆、福建、吉林、台湾等四省市,没有虫灾发生的记录。为了更直观地反映各省市之间虫灾发生频次的对比关系,特制作成从上面的文字信息以及图示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清代虫灾的覆盖范围非常广,除了福建、吉林、台湾、重庆(清属四川)等地,其他省市均有虫灾发生的记录。但是,虫灾的空间分布很不平衡,具体表现为:

山东、河北(清直隶)是清代虫灾的高发省区,两省共计发生虫灾146次,占了各省市总次数的42.4%;山东、河北都处于华北平原东部,而且两省毗连紧挨,说明这是一个虫灾高发的自然地带。湖北、江苏、安徽、浙江等四省共计发生虫灾103次,占各省市总数的30%,虫灾发生频次略低于山东、河北;四省同处长江中下游地区,说明这是清代虫灾的第二个高发自然带。

上海、宁夏、青海、四川、辽宁、新疆、云南、贵州、内蒙古、广西、海南、湖南、黑龙江等省市,虽有虫灾发生的记录,但发生频次很低,最高为2次,多数为1次。而如果按照清代行政区划计算,上海时属江苏,那么,除了上海,其他省区虫灾次数之和为17,仅占总次数的5%,说明这些省区是清代虫灾发生频次较低的地区。

这里必须说明一点,《清史稿》中关于各地灾害包括虫灾的记录,因为存在详此略彼以及漏载的情况,是不能够确切地反映出清代蝗灾的空间分布状况的。比如,在上述虫灾发生频次较低的省份中,湖南省仅有1次虫灾记录,而据湖南各地方志记载,清代湖南发生的虫灾远不止1次。考虑到官书通常只记载重大的灾害,而方志对地方灾害记载较详,以及地方官隐灾不报等各种情况,上述关于清代虫灾空间分布状况的分析,只是一个大致情况。而关于灾害高发区或说重灾区的评估,不论是就官书资料还是方志史料,或者是官书与方志的综合资料,研究所得结论则基本上是一致的。比如游修龄通过对中国历史蝗灾的研究,指出,“公元前707年(鲁桓公13年)至公元1907年(清光绪33年)止的2614年中,按其发生次数的地理分布,以黄河流域最严重,约占85.82%;长江流域占13.57%;华南西南占0.58%”。这一研究结论和笔者统计得出的清代两个虫灾高发自然地带基本一致。另外,地理学家陈正祥通过查阅国内外收藏的中国方志3000余种,找出其中记载有蝗神庙地点者,即在地图上标明,最后制成中国“蝗神庙之分布”的历史地理图,归纳蝗神庙分布图的特点有四,其中前两点是:(1)蝗灾的分布以黄河下游为最多,尤其是河北、山东、河南三省。(2)华中以南,蝗灾渐少,到了东南沿海,几乎完全没有。笔者的分析结论和陈先生这一研究结论亦大致吻合。

四、捕蝗体制与捕蝗措施

(一)捕蝗思想的转变

蝗虫灾害历来是我国农业上的主要灾害,蝗灾对于农业生产的威胁不亚于水旱之灾,对以农耕为主的小农经济的发展一直产生着较大的影响。蝗害一旦形成,短时期内不易扑灭,危害极大。而大规模的蝗灾发生,还会导致庄稼绝收进而引发饥荒、疫病甚至引起暴乱。因此,历代政府对捕蝗工作都比较重视。但是,在传统中国的前期,由于受到天命主义迷信思想的影响,对蝗虫的捕杀基本上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学说,以阴阳五行来阐释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把自然界的灾异看作上天对人的警示和惩罚,《汉书·董仲舒传》载董仲舒上疏云:“臣谨案《春秋》之中,视前世已行之事,以观天人相与之际,甚可畏也。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这种以“天人感应”来说明“天变”原因的思想观念一直流传下来。人们对蝗虫普遍都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蝗虫是所谓的“神虫”,蝗虫的出现是上天对帝王的警示,蝗灾发生是上天对帝王为政不力的惩罚。当然,这种思想的产生是有一定背景的,而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在君权至上的条件下,大臣直言君主过失往往会招致杀身之祸,所以,一些自然灾害发生后,臣下往往采用统治者普遍信奉的灾异天谴学说规劝君主。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往往易于接受臣下的规劝从而或多或少地作出政策或法令的调整,而因为保全了君主的脸面,臣下的建议即便不被采纳,也不会因此而受到牵累。而帝王本人也常常在灾害发生后下诏自谴,主动承担“天变”之责,检讨自己为政之失,以此作为振作复兴的契机。“灾异天谴说”作为一种帝王统治法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是保持政局稳定和抑制阶级矛盾尖锐化的缓冲剂,虽然本身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但对于维持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

把蝗虫视为“神虫”,当然也是一种灾异天谴思想的体现。蝗虫既然是“神虫”,人是不能随便捕杀的,而只能以虔诚、恭敬的态度去禳弭。此时,这种思想的严重危害性便充分暴露出来。面对铺天盖地的蝗虫,人们“于田旁焚香膜拜,设祭而不敢杀”,只是在心中默默祈祷,寄希望上天保佑,蝗虫能够自行消弭。而作为统治者,也只是强调修德自省,做些减膳、去奢等表面文章,任由蝗虫吞噬农夫的劳动成果。但是,面对蝗虫肆虐,无数次祈禳无效的残酷现实,不能不使他们对上天虔诚的信仰发生动摇。可以说,在蝗灾猖獗面前,不论是官府还是民间,对蝗灾的态度都是处于非常矛盾尴尬的境地。在多数情况下,“以食为天”而又饱尝苦果的人民,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之下,不再信奉所谓“神虫”的愚昧之道,当蝗虫泛滥时,他们往往依靠自己的力量结队捕打和驱除,并在实践中掌握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捕除和灭蝗之法。在个别情况下,也出现过官府组织的捕打蝗虫行动。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治蝗工作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是在唐朝开元年间。确切地说,是在姚崇与卢怀慎、倪若水辩论后,蝗虫可捕、蝗灾可治的思想逐渐确立。后来经过不断观察总结,对蝗蝻的生发、生活规律有了较为丰富的认识,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捕治措施。由官府组织的大规模的灭蝗行动逐渐增多,并在治蝗的政策与管理上不断推出新举措。明清时期,还出现了一批专门治蝗的著述,如《治蝗要诀》、《捕蝗考》、《捕蝗成法》、《捕蝗集要》、《治蝗传习录》等等,重要的农书和救荒著述中也都列有专门治蝗部分。至清代,逐渐形成一套由皇帝监控的奖惩相结合的捕蝗管理体制,并且有相应的法令法规作为保障。

清代把自然灾害归结为上天的主宰、“天灾”就是天象示警的天命主义思想仍然相当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所谓“天变之兴,皆由人事之应,未有政事不阙于下而灾眚屡见于上者”。所以,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很多人往往借以“天象示警”进而提出改革政治,并恭敬地膜拜各方神灵,将自己的警惧之意上达于天。但是,和以前不同的是,在祭拜天帝的同时,人们不再是消极地等待灾害的侵袭和肆虐,而是积极主动地采用各种方法去抵御和抗击灾害。就蝗虫为害而言,乾隆皇帝甚至认为,捕蝗前繁琐而无实用的膜拜仪式亦大可不必,应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捕蝗工作中去。比如,乾隆十八年(1753),近畿蝗,浙江道御史曹秀先“请御制文以祭,举蜡礼”,上曰:“蝗害稼,惟实力捕治,此人事所可尽。若欲假文辞以期感格,如韩愈祭鳄鱼,鳄鱼远徙与否,究亦无稽。朕非有泰山北斗之文笔,好名无实,深所弗取。”但是,地方发生蝗害时,地方官员在动员民众捕蝗之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祭拜的情况仍比较常见。如道光十七年(1837),山西朔州蝗虫为害,知府张集馨发布告示晓谕地方民绅曰:

“为晓谕事:照得蝗之为灾,其害甚大,然所过田亩,有食有不食,虽田界毗连,而截然差有界限,是盖有神焉主之。然所谓神者,州蝗中有神,率之往来,而有食有不食也。是即本境山川城隍里社厉坛之鬼神也。神奉上帝命,以守斯土,则地方丰歉,神必主之。此方之民孝弟慈良,不应受厄,则神必祐之;否则蝗以肆害。抑或风俗有不济,善慈有不类,则神必分别劝惩之,冥冥中一定之理,不可苟免也……计八月至今,朔州一属,命案层见迭出,而控诉之案,亦复不少,其中真情者固有,而架词耸听者居多,足见人心不古,是以上天干和。且闻父子之间,慈孝甚薄;夫妇之际,去就颇轻。仁义之心不存,货财之念太重,本府心窃伤之。不特召致天灾,且于世道人心,大有关系,合行出示谆谕……至朔郡坛庙各神,本府十五日亲身致祭。捕蝗之法,也以晓谕各村,并札委各员弁分段扑捕,谅可不日殄灭。福善祸淫之理,天道原不易权衡;逆凶惠吉之征,人事亦捷于影响。应天以实,慎毋阳奉而阴逆,作德日休,自可家给而人足。身教非徒言教,宜上下之交修,民心本合天心,必丰凶之互转。祈禳之法,莫善于斯,切毋视为寻常文告也。特示。”

从这则“告示”中可以看出,知府张集馨认为“蝗中有神”,朔州发生蝗灾之地,皆因风俗败坏、“人心不古”,蝗神不予庇护,“是以上天干和”而“召致天灾”。他晓谕地方民绅宜修德养性以扭转民风,本人则打算“亲身致祭”坛庙各神。这说明当时“天象示警”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余烬未泯。但是,在祭拜的同时,知府张集馨又将捕蝗之法“晓谕各村,并札委各员弁分段扑捕”,积极做好捕杀蝗虫的准备工作。可见,在清代人们捕杀蝗虫的态度是非常主动和积极的,而且业已掌握相应的捕除蝗虫的基本方法。清代对捕蝗工作的重视远远超过之前任何朝代,这虽然和蝗灾频繁发生以及荒政制度健全有着重要的关系,另一方面,和人们对蝗虫认识的改变及捕蝗思想的转变亦不无关系。

(二)捕蝗体制

清代蝗灾严重,对农业生产和封建经济的发展带来较大影响,因此统治者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比如康熙皇帝不仅多次下过灭蝗谕令,还曾亲历蝗区作调查研究,总结前人的捕蝗经验,撰成《捕蝗说》一书,对蝗虫生长规律与捕蝗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由于皇帝重视捕蝗工作,清代逐渐建立起由皇帝监控下的总督、巡抚负责制。即各地蝗灾发生及捕蝗情况由地方官逐级向上汇报,总督、巡抚则直接向皇帝具折奏报。蝗情急迫时,总督、巡抚等大员甚至一天内连上几道奏折,皇帝则不断地向这些人颁发“上谕”,指导捕蝗工作。

为了使皇帝监控下的捕蝗体制得以顺利运行,清代政府对督抚以及地方官吏制定了相应的责任制。对蝗灾预防不力以及发现蝗虫后隐匿不报、申报不详、奏报不实、捕除迟缓等酿成严重后果的各级官员,一经发觉,则重治其罪。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八十四所载督捕蝗蝻条例规定:凡直省濒临湖河低洼之处,须防蝻子化生。该督抚应严治所属,每年于二三月早为防范,尽力搜捕。一有蝻种萌动,即多拨兵役人夫,及时捕扑,或掘地取种,或于水涸草枯之时纵火焚烧,各该州县据实禀报,该督抚具奏。倘有意违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虫长翅飞腾,则一经发觉,重治其罪。如有飞蝗飞至,就要动员大批人力,周密组织进行扑打。康熙四十八年曾作出规定,“州县卫所官员,遇蝗蝻生发,不亲身力行扑捕,借口邻境飞来,希图卸罪者,革职拿问;该管道府不速催扑捕者,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查访,速催扑捕者,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严饬催捕者,降一级留任;协捕官不实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将所委协捕各官革职”。乾隆十八年(1753)再颁上谕:“嗣后州县官遇有蝗蝻,不早扑除,以致长翅飞腾,贻害田稼者,均革职拿问。著为令。”该年,顺天府蝗起,刑部侍郎兼顺天府尹李因培“劾通永道王楷等不力捕,皆夺职”。再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陈宏谋因捕蝗不力被夺去总督衔;乾隆三十五年,京畿蓟州、宝坻一带蝗,上命刑部尚书裘曰修督捕,裘因“捕蝗不力”被免官,调程景伊为刑部尚书。连这些朝廷要官和地方大员都未能幸免,这些处罚条例和规定,对约束和限制各级官吏在捕蝗过程中的懈怠及舞弊失职行为,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捕蝗方法

蝗虫属于昆虫纲蝗科动物,种类繁多,其中长有翅膀的蝗虫(俗谓“蚂蚱”)为害最大。飞蝗易于蔓延,如果捕捉不力,往往殃及数十州县甚至数省。为了不使蝗虫飞越临境祸殃周边,一旦发现蝗虫为害一方,地方官经常动员灾发地边围的群众合力灭蝗。因此,由地方官府组织、民众参与的大规模捕蝗行动的凸现,是清代捕蝗行为中的一大特点。清代人民在总结历代捕蝗经验的基础上,捕除蝗虫的办法和措施也进一步增多。但是,由于受到当时社会条件下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清代捕蝗基本上还是以人力为主的原始捕除方法。

1.器具捕打法

这是一种最古老的原始捕蝗法,当蝗虫、鼠、雀为害时,古人经常采用这种捕除方法,只不过在器具的使用上有一定的区别。清代捕打蝗虫的器具和方式可谓多种多样。据清代无名氏《捕蝗要诀》介绍,主要有布围式、鱼箔式、合网式和抄袋式等。布围式:即用一块长条型的粗布,两头各套一根木杆,遇蝗虫来路,迎面插入土中,将其碰落予以捕杀;鱼箔式和合网式:是指用芦苇结成的鱼箔或缯网,碰落蝗虫或使之入网;抄袋式:即用类似今天捕虫网的小鱼斗或菱角小口袋捕捉蝗虫。为了对付那些“已有头角,遍地跳跃”的幼蝗,以“不使长翼飞腾,贻害禾稼”,还有一种器具捕打法可以称为“鞋底式”捕打法,即“用牛皮截作鞋底式,或用旧鞋底钉于木棍之上,蹲地掴捕,自可应手而毙”。

2.开沟陷杀法

此法主要用于对付幼蝗(蝻)。幼蝗(蝻)虽能跳跃,但未羽化,不能飞起或者不能远飞,易被驱赶于沟中并被覆土掩埋。此法实施需由众人合力,列队分组而行。其做法为:视幼蝗来路,预掘深、宽各二尺的壕沟,并于沟中每相去丈许作一坑,以便埋掩;然后众人手持扫帚等各种器具,并由一人鸣锣、众人呐喊,使幼蝗惊惧而奋力跳跃,或扑入沟中,或被扫入、掩埋,直至沟坑俱满而止。当然,这种由众人合力的捕除方式,其投入人力的多少,挖掘壕沟的长度、深度,以及所配用器具等,都不一定拘泥于固定的标准。清人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介绍“捕蝗章程”时说:“捕蝗之法,如行军然,以十人为一队,二人持锹挖长壕丈余长,三四尺深,浮土堆在对面,四人在后,二人在旁,齐用长帚轰入沟中,二人在六人之后,用长柄皮掌,将轰不尽净扑毙。一员官,领二百人,作二十队,每日可得数十担。蝗入沟中,即将所堆浮土,掀入捶实,何虑不死?”

3.篝火诱杀法

即利用蝗虫的趋光性特点来诱其投火自焚。此法古已有之,明清时期仍为捕蝗通用之法。清代还将此法与器具捕打、开沟陷杀等法相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捕除效果。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德州、济南一带发生蝗灾,山东巡抚阿尔泰组织众人“一面扑打,一面张网兜捕,俾无漏逸。又于隙地刨沟,夜间燃火,蚂蚱见火奔趋,群集沟内,加草焚烧,用土埋压。并于黎明露重之时,上紧扑捕”。结果很快平息了这次蝗灾。

上述方法都不是独立进行的除蝗法,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尽快捕捉和灭杀蝗虫,常常是根据实际情况,多法并施。如“其在禾稼中者,令妇稚在内设法轰出”,再行捕杀;“其在临河乱石中藏匿者,多用石灰水煮之;在峭壁上长帚不及者,用喷筒仰轰”等等。此外,为了防止蝗虫的卵子(蝻子)成长发育,杜绝其日后为患,地方官员还动员民众采用掘土掩埋、沸水浇灌、热火烧烤等办法灭除蝻子。乾隆二十八年(1763),山东蝗蝻严重,崔应阶在七月初三日的上奏中提到翻耕除蝻的方法:“遗子未净,即今年幸不出土,必为来年之患。臣现在仍饬巡防搜挖,总以节交白露,方可无虑。仍候九、十月间,将生蝻地亩令民深加翻耕,使蝻子破碎,冰冻不能复生,以绝根株所有”。由于南北方气候土壤条件不同,灭除蝗蝻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据顾彦《治蝗全书》卷二云:北方宜于春暖土脉松脆之时,“携带锄钯,四出巡视,凡见地上有无数小孔,形如蜂巢,及土微高起处,并上年蝗集之所,其土中皆有遗子,应即掘出,以水煮之,或以火烧之”。南方因气候较为温暖,可于深冬岁晚农闲之时进行。

清代政府还大力提倡通过农事耕作以达到消除蝗虫滋长的目的,结合蝗蝻的生长规律,对春耕、秋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康熙三十年(1691)上谕云:“今年寒冻稍迟,蝗虫已遗种,朕心豫为来岁深虑宜及早耕耨田亩,使蝗种为覆土所压,则其势不能复孽。设有萌孽即时驱捕,亦易为力。传谕户部,移咨被蝗灾各地方巡抚,责令有司晓示百胜,务于今冬明春及早尽力田亩,悉行耕耨,俾来岁更无蝗患。”此外,清政府在鼓励垦荒的同时,考虑到荒地易生蝗蝻,因此也强调通过兴修水利之法,以达到杜绝蝻孽滋生的目的。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的一道谕旨称:“前以荒地亩,及低洼之处,每易滋生蝻孽……酌量可垦者,令业主佃户垦种成熟。其实系沮洳之区,即为开掘水泡,以杜虫孽而资潴蓄……将实可施工民间乐于认垦者,听从其便……(回奏)将官荒旗荒地,及流石庄等处察勘,其未经河占堤压及沙碱尚轻,可垦复者甚多。至沮洳积水处,若遍开泡子,水无去处,积久必生鱼虾,涸后遗子多化蝻孽。似不若就低洼荒地开挖沟道,引水入河,较为有济。现札各道,照此章程查办,其可垦地若干,何处宜种树果宜种五谷,疏通旧沟,添设新沟,及某沟应通某河之处,俱官为经理,垦限两月勘议妥办。”

总之,由于统治者比较重视捕除蝗蝻事宜,政府在治蝗中投入了较多的力量,又建立了相应的官吏奖惩体制,治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也只是在清代中前期特别是康雍乾时期表现较为突出。乾隆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衰退和政府系统的失控,荒政中的腐败现象日益增多,诸如欺瞒和索贿行为开始出现于治蝗中。对此,李文海先生曾作这样的评论:因为清朝政府有规定,一旦发现蝗灾,即要调集军队,前去助民“捕蝗”。军队到达灾区后,即向当地多方需索,不但要好吃好喝招待,而且要送一笔可观的贿赂,否则,这些军队便以“捕蝗”为名,把地里尚未被蝗虫吃尽的庄稼故意踩得稀烂。老百姓是很实际的,他们知道,这些封建军队实在比蝗虫更可怕,与其引来兵灾,还不如忍受蝗害。李文海先生这番话着实发人深省。而清代一位诗人崔旭的《捕蝗谣》则更形象地反映了官吏在治蝗中的顽劣欺民行为:“捕蝗捕蝗,官隶齐忙,掘地纵火蝗飞扬。官要供给,隶要酒浆,官隶践蹋苗已僵。吁嗟乎!蝗未死,苗已僵,捕蝗之蝗甚于蝗!”捕蝗的官吏都被戏称为蝗虫二代了,他们贪图便利的行为和由此产生的民愤足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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