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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国际特许连锁经营协议的制定

(一)开发协议

开发协议包括两个完全不同的方面。首先,它包括有关选择和批准店址的开发计划和程序的详细安排。其次,包括将由地域开发商建立的详细基础结构;地域开发商必须按照经营组织和功能承担某些义务。他的高级职员必须接受特定培训,很可能特许人会要求总经理人选必须经过批准,并且要通过培训考试。另外,总经理要持有企业的最小权益股份也是很平常的。

(二)经营单位协议

通常用于个体经营者的协议建立在同样的基础上,用意是避免和开发协议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当每个加盟店均被批准时签订经营协议,这时也要求支付费用。

(三)筹资协议

除上述两个协议外,除非地域开发商有很多资源,否则一定有个筹资协议。资金既可以由单个集资者提供,也可由风险资本基金提供。除了每一个特许连锁经营协议的冲突外,第三方投资者制造了更大的冲突和紧张空间。特许连锁经营特许人和特许加盟商在双方关系中有共同的目的。而第三资金提供方不会以特许人同样的方式看待协议,投资者将用一个安全的退出方式按收入和资本所得寻求回报。他不必对特许连锁经营原则太感兴趣,并且可能希望特许人服从他的要求,而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方式很平常,但是投资者必须明白投资是以授权经营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以零售方式,这符合投资者的要求。还有另外一个因素,在这个阶段特许人与投资者并不发生关系。有两种关系,特许人与授权公司的关系和特许人与投资者的关系。投资者要想投资,他们必须接受特许人是作为特许连锁经营体系的一部分进行经营的,而他们必须遵守这种体制。特许人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已为投资者或风险资本提供一个很好的退出渠道。同样,他们必须接受特许连锁经营企业的销售(除挂牌交易)都要征得特许人的同意这一点。

(四)构建地域经营协议

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1.特许加盟商的数量和密度是多少?

2.授予排他权还是非排他权?

3.地域开发商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开办特许加盟店吗?或是被允许开设更多的特许加盟店?如果是这样,以什么为基础?

4.允许地域经营商行使他对地域的开发权利吗?特许人不希望地域开发商为了从销售中谋取利益而参与地域开发协议,而是希望他参与困难阶段的开发工作。而实际上他是由于这个目的而被招募的。这种行为过程将可能超出特许人和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一个人当然不可能同时将来自于投资者或风险基金的销售压力排除在外,他们相信能找到一个迅速的有利可图的退出渠道。连续性的中断可能说明有问题,并且个人很难被更换。如果聘用他们并给他们激励的人在开发结束前就离开的话,地域开发商的高级职员可能会失去兴趣。另一方面,那些提供财务支持的人将不想被一个他们已经对其促进业务发展的能力丧失信心的人更换。这都是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并且有一定困难解决。

有必要再次强调,在签订协议时,无论地域开发商和他的资金提供者如何施加压力,特许连锁经营交易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必须坚持。一旦特许连锁经营概念和体系的完整性被破坏,特许连锁经营的潜在发展将处于危险之中。对所有单个特许加盟商与地域开发商一样对待是必要的,一旦建立起与地域经营者交易的模式,对所有经营者应该一视同仁。在多大程度上何种情形下,地域开发商将被允许单独处置而不影响开发权?必须牢记,地域开发者经营的每个加盟店应和那些个人经营的加盟店建立在相同合同基础上。问题不在于地域开发商是否能销售单个加盟店,而是在他完全完成开发计划前是否能这样做。或者是在他完成后能否做到,他必须销售这个经销渠道而不用其他替代。非经营单位包含的一些问题,如地址选择错误、地域的再开发以及交通流量的确认等。

(五)终止安排

当一个人考虑终止安排的问题时,情形变得更加困难。有三种可能的安排:

1.开发权

在开发计划失败时,开发权将被终止。如果地域开发者有排他权,他是否会失去排他性?无论他是否有排他权,他是否失去将来继续进行开发计划的权利?如果是这样的话,他是否有保护自己以免进展速度过慢的办法?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特许人将高度重视开发进程,如果进程不能完成,他们可能会认为这将对网络发展造成损害。特许人采用哪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至少他应对最初和随后允诺的地域开发者采用相同的标准。在一个给定地域中实质上有两个开发者的情况产生的实际问题可能导致特许人要求违约的开发者终止进程。

2.整个协议

这适用于当开发商遵守和实施开发协议中非开发权失败的情况。通常,一个人不希望这种失败会导致合约的终止,除非没有修正的机会。然而,假如不顾警告和面临修正违约的失败,特许人终止协议,一个人会希望这种终止会导致开发协议的终止。因为如果有关开发商经营基础的总安排被忽视,禁止他通过进一步开办经销店来继续开发将是徒劳的。同样,这种违约行为导致这种状况即单个销售协议将被终止,因为企业结构为这些销售的监督和控制而设计的基础将不存在。

3.单店协议

我们会想到将有与单个加盟店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与加盟店有关的协议的终止。终止是否影响主要协议取决于:

1.协议为什么被终止;

2.在一个特定时期内有多少这种协议被终止;

3.个体加盟店协议的违约是否对主要协议十分重要。

然后,我们必须考虑是这三个协议中的每一个协议终止后的后果。

1.开发权的丧失会影响单个经销店的持续经营吗?如果不是,开发商还能开办新的独立于开发安排的销售渠道吗?如果他这样做,后果将如何?

2.如果开发协议整体被终止,单个单元协议有危险吗?

3.我们也会预期所有特许连锁经营协议终止的正常后果。在特许连锁经营授权商终止购买的选择权时,购买企业的规模将会是个问题,因为涉及金额会相当的大,特别是在开发商为经营目的持有的不动产有保险费的情形下。

合同和结构安排如此复杂,但特许人在签订开发协议时还有其他重要问题需要考虑。一些已经提到。

加入开发协议必须十分谨慎,以在特许连锁经营公司和授权公司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均衡力量。假如一个特许连锁经营公司在一定区域内有几个区域开发商,并且没有其他特许人,很明显它容易受到挑战。每一个区域开发商会代表特许连锁经营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两个或更多开发商合伙对付特许人,他将陷入很难的困境,除非他有相当雄厚的资源。因此一个特许人应不要构建他的计划,以便能创造一个特许加盟商或一小群特许加盟商能有这样一种使他处于极其不利地位的力量的经销体系。必须在个体单位经营者(或者公司拥有的单位)和区域开发商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以便使特许人有一个有力的经营基础,在此基础上经营可不受由于缺乏资源和调遣能力而无法应付的威胁。

如果一个区域开发商证明不能应对出现的问题,特许人的麻烦将会更大,这有赖于出现问题时区域开发商的经营规模。处理个体单位经营者遇到的问题将永远是特许人生活的一部分,但通常这些经营者在他的体系中只占小部分。处理经营业务已扩展的区域开发商的问题可能涉及所有的经销渠道,这些合计起来将占整个网络一个很大的比例,并且除了个体单位经营者出现的问题外,这些问题必须解决。这些因素强调了确保高质量开发商管理队伍的必要性。

特许人庞大的组织,以及雇员的临时性,使特许人在防止技术和机密资料扩散方面更加困难。因此,在经销店层次上,找到一个提供激励的方法,经营监督控制的方法和激励管理队伍的稳定和诚实的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开发协议体系所列出的特许人对经营单位职员的管理介绍可能会造成困难。特许人必须处于这种位置。地域开发协议提供了利益和挑战。然而,他们带来的问题还与其他“特许连锁经营”协议有关。例如,特许加盟商通过他的雄心和能力成为一大批经销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六)特许连锁经营协议

在考虑从一个国际特许连锁经营协议上找到期望条款时,明确协议和随之发生的要求是很明智的。

特许人反映特许连锁经营授权商与分特许连锁经营授权商在下列方面的商业谈判:

1.将特许体系介绍到目标领域;

2.评价特许体系在目标领域的可行性;

3.使分特许连锁经营者成为目标领域的“特许人”;

4.在目标领域推进特许体系的发展;

5.导致分特许连锁经营者在目标领域提供全面的特许连锁经营。

应该明白,在这些交易中各方的愿望和谈判力量各不相同,取决于预期分特许连锁经营者的技巧、财务资源知识和经验,由于以下原因,协议谈判很可能会失败。特许连锁经营特许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初始费用,这金额和这个领域中的商业前景以及提供的技术和服务价值不一致。特许连锁经营特许人要求支付持续特许连锁经营费比例过高,这将由分特许连锁经营特许人分配给给特许加盟商。可能的特许人(尤其是大公司)不能在此基础上就特许连锁经营中涉及的概念问题达成协议,并且他必须接受这种控制。无论协议性质如何,特许连锁经营的基础不会改变,并且不能妥协与分特许连锁经营者的冲突。可能是分特许连锁经营者低估了资本要求和在经营能产生利润前时间的安排。

公司注册地在:

公司在此由代表

以下称“特许人”与公司

公司注册地在:

公司在此由代表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连锁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连锁经营协定。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盈利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合同附件,称作技术的权利;文件所规定专有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连锁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合同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 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节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连锁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连锁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连锁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连锁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所有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 在本合同期,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连锁经营;

———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连锁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本合同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年。

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月发出通知。

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本合同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不发出月通知将终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第二部分 总则

第7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

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的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9.1 建筑物

9.1.1 受许人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许连锁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

至迟本合同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估算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其费用均由特许人负担。

9.1.2 受许人在遵照本合同附件4 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9.2 授予的各项权利

9.2.1 受许人应该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 3条所规定的工业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出售第 1 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9.2.2 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连锁经营的明显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的成分,不论第9.2.3 条第2项如何适用。

9.2.3 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从事其活动中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在商业与东西和在建筑物上使用“”名称。

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能发生混淆,受许人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的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9.3 关于客户的形象

为了尊重客户关于网络牌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按照适用于特许连锁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从事特许连锁经营;

———不影响第26.1条规定,保持第 1 条所载商品足够的库存量以立即满足客户的需要;

———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聘用必要的职工,并保证这些职工在仪表和与客户的关系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规格,这些规格载于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严格认真地尊重他对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承诺,特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应人支付应付金额;

———不影响第11条规定,不得出售可能损害网络牌号形象的任何产品(服务);

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而不涉及销售条件,例如广告的价格;

———对于供应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2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所有物品(服务)保证立即替换或给予补偿;

———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9.4 商业方法

9.4.1 从第5 节和第 6 节所述的技术、商业和管理角度看,受许人应适用特许人所确立的商业方法。

受许人除为出售第 1条所指商业(服务)外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这些方法,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使用它们。

9.4.2 为了维护网络的共同身份和名誉,受许人应就可能发生的不在9.4.1范围内的任何问题,要求特许人给予帮助和建议。

9.4.3 受许人应按第 16.3 条规定的条件举办广告和促销活动。

9.5 监督程序

9.5.1 特许人每季度??次,最少事前 48 小时通知(选定日),于正常的工作日或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建筑物,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发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时,向特许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实的合作。

9.5.2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尽可能快地提供有关企业商务财务或技术状态的全部要求的资料。

每(年、季度等等)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会计报表

??

对其余的资料,受许人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特许人提交有关会计文件以便特许人确定第14条所规定的定期费用。

第10条 保护特许人的各项权利

10.1 受许人承担义务应立即将侵犯或滥用商标,商业名称或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通知特许人。

10.2 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得出结论。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有受许人(或特许人)承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诉讼程序费用应由特许人(或受许人)负担。

第11条 不允许竞争

11.1 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地区内:

———直接或间接地、独立地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从而按本合同所述条款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给予金融援助或投资于一家竞争者公司,而此类援助或他能对公司的经济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如果受许人不遵守上述第 11.1 条中规定的义务,他应依法支付赔偿金,无须任何事先通知。

11.2 如果受许人决定开发一家非竞争性的公司,他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特许人。

11.3 本合同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后,第1条内容继续适用一年。

第12条 秘密

12.1 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

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受许人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

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本人确已持有的信息。

———由有权透露的第三方透露给受许人的信息。

12.2 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处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者,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须的信息除外。

12.3 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秘密信息于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12.4 按法律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被视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人。

12.5 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在按上述第 12.2 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的信息的秘密性质。

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样。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特许人有权对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

在任何情况下,特许人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

12.6 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的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本条亦适用于第28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第三部分 特许使用费/价格

第13条 初始费用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一笔金额的特许使用费。

特许使用费在本合同签字时以支票支付。

这笔一次总付的金额包括特许人为执行特许(协助、培训等)而给予受许人的所有好处,不包括第 1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第9.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4条 分期支付

14.1 为了回报他在本合同中所接受的好处,受许人应当每月(或每季)付给特许人相当于上月营业额的%,营业额的计算系参照受许人开给客户的账单总额,无论是否已两讫。

账单金额即实际价格(已扣除不包声现金折扣在内的所有折扣),包括一切附加费用(例如包装、运输、保险等等)和进口关税,这些费用、关税或其他税在发票中分别提及。

营业额是特许人开给受许人的账单金额,无论是否付讫,不包括进口关税或其他税。

14.2 特许人按第9.5.2条规定在从受许人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应在每月(季)末天内开出应付的发票。

以特许人特定的货币开出的发票须用同意货币支付,并按开票当日取最高汇率计算。

在特许人的总部由办理支付事宜。

14.3 任何 6 个月期限(年)的特许使用费总额不得少于。此最低金额将于每年在签订本合同的周年时按下列指数予以调整,无需事先通知。

如有必要,特许人每 6 个月开具一张规范化发票,按第 14.2条规定支付。

14.4 如遇不付情况,对所欠款项应罚付利息每月不需事先书面通知。

14.5 受许人应从由特许人指定的一家银行,即(享有国际声誉的银行)取得对受许人可按本合同规定应予支付的全部金额的一项联合责任担保,最高金额限为。

最迟于本合同签字后天,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交全部银行单据。

第四部分 品牌、商标(专利)

第15条 独家(非独家)使用权

特许人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关于地区的规定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品牌、商标(专利)的独家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第1条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第16条 特许人的义务

16.1 特许人保证:

———第3条所述之品牌和商标已按本合同附件5关于登记的规定在指定地区内合法登记在案,此项登记将在及时支付所有特许合作费和及时续登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他是品牌、商标持有人(有使用权);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定的地区内的权利。

———在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或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6.2 特许人同意在本合同期间和直到特许连锁经营终止前暂借给:

———使用品牌或商标招牌或标志、尺寸,按附件4规定的条款竖立在办公楼外面一一显示品牌或商标的内部招牌。

16.3 特许人应在国内外宣传品牌或商标

特许人将全力保证使受许人从此种宣传中得到,特别是他对受许人的业务予以认定。

特许人应每年一次向受许人提供他的宣传计划和广告活动,并要求后者提出必要的建议或意见,以保证此一活动卓有成效。

一旦每次广告宣传开始,特许人应尽快向受许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招牌、小册子、标语牌、小纪念品、样板、样品等),费用由前者负担。

第17条 受许人的义务

受许人应根据本合同第9.3条在规定的地区内宣传品牌和商标并在年度预算中至少拨出以完成此项任务。

第18条 协作

双方同意相互协商和合作,以便操作提高品牌和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第五部分 专有技术(技术诀窍)

第19条 非独家使用权

根据本合同附件 2所述文件“”之规定,特许人给予受许人获得并使用有关技术的权利。

第20条 特许人的义务

20.1 特许人应保证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在任何活动开始前,特许人应对受许人及其职工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培训共天,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

———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宿费由受许人负担。

———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应在年度基础上在月份内组织一次天的培训研究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

———研讨会将按特许人择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

———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宿费由受许人负担。

———特许人应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在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和地点由受许人确定。

20.2 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的全套文件,以及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在特许合同期间,至少每月次(每季)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中不同方面问题的解说,费用由前者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20.3 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每年不少于次地向受许人提供“”手册的任何修订并向他提供新版的手册,费用由他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手册。

第21条 受许人的义务

21.1 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第20.1条和第20.2 条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以及按第20.3条的革新。

21.2 受许人及其职工应参加按第 20 条规定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21.3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从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受许人同意为了特许网络的利益向特许人提供关于这一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

第12条规定的各款,包括必要的改动,均适用于特许人。

特许人应保证,特别是向受许人提供有技术时,通知他们此种信息的秘密性质,因而要保证使他们保守秘密和遵守不使用信息的义务。特许人也须保证在出现违反秘密合同时,受许人享有采取直接行动的好处。

第六部分 协助

第22条 协助

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向受许人提供第 3 条规定的商业、法律、管理和技术协助。

第23条 特许人的义务

23.1 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连锁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建立特许业务之前的市场调查;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安排、场地装修和产品(服务)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向受许人提供一名装修人员以实现此安排;

———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向受许人提供最低有预算的场地开业广告宣传;就受许人为其开展特许连锁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23.2 为达到本合同条款之目的,特许人应当:

———满足受许人有关商务、法律、技术、管理方面的任何要求;

———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关于其他受许人在上一年所获结果及其预计销售的任何资料;

———至少每隔一年(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市场调查;

———根据受许人的要求,自负费用派一人负责特许活动,以便在一年最多天内向受许人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第七部分 供应产品

第24条 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连锁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第1条所述的产品。

第25条 特许人的义务

25.1 特许人应当在收到订单之日起最多天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单。

供应第1条所列货物应受下列约束:

a。销售条款(指明适用的贸易术语通则)其内容和为本合同的附件6附后,由国际商会定义和解释。

b。特许人的一般销售条款,其内容见附件7,但不得背离上述a款及本合同的规定。

第26条 受许人的义务

26.1 受许人应当从特许人(或从指定的供应商,即)排他性地获得产品。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价值最少不低于(每一年,以后每年按第 14.1 条规定的年产值的%计)的存货。该价值参照受许人的购货总值在扣除增值税、回扣和特许人给予的折扣后的价值来确定。

26.2 受许人应向特许人购买产品,其最低总值应为:

第一年

第二年。

这些数量应参照特许人的发票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并应扣除任何奖项、回扣和折扣。

26.3 受许人应确保最低有第14.1 条所规定的第一年产值的%,以后每年增长%。

(如果受许人在相应的年份超过这个最低百分比,受许人有权享有超过部分%的折扣,该折扣应由特许人在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天内给予受许人。)

每年,双方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受许人应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确保该定额能够实现。

26.4 受许人应最迟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特许人提供下3个月的预计订单。

特许人无义务实现与预计数有至少30%不同的任何订单,并且并不因此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26.5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自由确定销售产品的转售价格。

受许人应通知特许人准备采用的价格以及有关确定价格的任何变化(折扣,回扣??)。

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个推荐性的转售价格。受许人若不按此推荐行事,不构成违约。但是,按照合作的精神,受许人应努力尊重此推荐以便确保在市场政策和广告宣传方面的一定协调,因此,受许人不应给予可能损害特许网络形象的回扣或折扣。

26.6 受许人可以自由决定产品转售条件,但他有义务保证向其客户提供本合同附件2手册中描述的特许人的担保。

26.7 受许人应自负费用,按照附件 8 的规定,取得附件 8手册规定的有关金额的保险单。

在签署本合同后最迟及已付保险费的证明。在任何时候,特许人可以要求保险费的支付证明。

受许人应要求在保险单中订立一个条款,由保险公司通知特许人任何未付保险费情况。

第八部分 合同的转让———分包公司

第27条 特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特许人可以转让或分包本合同中的任何或所有义务。

在不迟于天内,他应当通过挂号回执信将转让或分包通知给受许人。

除非有受许人的事先明确同意,特许人和受许人应当对通知日(挂号信的收到日期应予考虑)存在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 受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28.1 本合同是在考虑了受许人的本人情况后订立的,因此有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受以不得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分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如果考虑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应当是控制受许人或者被受许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人或公司。

28.2 受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提供候选人的完整地址、交易条件以及特许人要求的任何进一步信息。

特许人应当在收到受许人转让请求后不迟于个月内以挂号回执信向受许人通知其决定。

28.3 考虑到本合同的性质,特许人在考虑提议的候选人和交易条件时有全权。

转让要约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候选人自负费用承担受许人过去或将来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在分包要约中,必须要求候选人明确同意遵守第 12 条所述的保密条款。

28.4 如果特许人同意转让,受许人应当:

———在合同订立后,以补偿对受让人进行培训和协助的费用。

———在转让之日起一年期间内,在第4条规定的区域内遵守第11条不得竞争条款。

———与受让人一起对特许人同意转让通知(收到日期应予考虑)之前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 合同的终止

第29条 不可抗力

29.1 如果特许人和受许人由于他们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的履行可以终止。

不能控制的情况应理解为由任何一方不应负责的事件造成,而从商业或生产的观点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可能履行其义务或者该事件可能使得该履行不现实。

该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罢工、封锁??)。

29.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立即通知

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除非特许人和受许人国家间的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应当尽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规定中获益。

声称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可能造成的所有损害。

29.3 如果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1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挂号回执信在天的通知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 提前终止

30.1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回执,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终止本合同。

终止合同的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严重违约是指??

30.2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账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其他任何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31条 股权变化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的股东有重要变化,本合同应终止。

重要变化是指影响代表公司资本的多数股票持有情况的任何变化或者附属于该股票的投票权的任何变化。

本合同不因特许人或受许人股东有重要变化而终止。

第32条 效力

32.1 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受许人应当:

———在收到特许人书面要求天内,返还特许人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不管物品的形式或目的(手册、小册子、标志、样品??)如何。

———消除可能提醒客户其以前特许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之处。

———按照第32.2条规定移走终止时存在的所有存货。

32.2 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特许人应取回终止之日存在的所有存货,交还原来的货款。

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特许人应当保证在同一地域内指定的新的受许人取走终止之日存在的所有存货,交还已支付给特许人的原来的售价。

第十部分 杂项规定

第33条 某条文的无效

如果某个条文被认为是无效的,该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合同。

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可能,将根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基本关系尽可能客观和诚信地用能够反映他们原意的条文替换被宣告无效的条文。

第34条 合同的范围

34.1 本合同产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替代此前存在的任何合同。

34.2 本合同仅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写明日期的附加书面条文来更改和修正。

第35条 放弃

本合同中一条或其他条款的不适用具体而明确的背离不应解释受许人放弃了其他条款。

第36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法律管辖。

第37条 争议

任何直接或间接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应明确地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指定的仲裁员解决。

仲裁地点应该,程序应以语言进行。

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仅在登记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条也适用于第三人和人数众多被告的合并审理、附带请求和司法追加。

正本两份,各方当事人承认已收妥了自己的一份。

注释:

在序言中,各方应准确叙述其自身情况,并写明他们合作的理由。他们应当坚持做到:

(a)关于特许人:说明特许连锁经营的网络(声誉、商品质量)和所包括的工业产权(商标,专有技术??);

(b)关于受许人:他将特许连锁经营网络和寻求实现合同目标结合起来的能力和他对有关市场的知识,他的商誉。

各方还应一般地表明他们在签订合同前互相通报的资料,包括特许人销售网组织的资料,应包括尽可能准确的资料以及特许人转交给受许人的文件详情。为了帮助各方,应将需要转交的资料清单在第号简介中说明。各方十分注意某些国家的立法(包括法国的立法和美国的立法),他们责成特许人将详尽的资料通报受许人,有时需要在确定签订特许连锁经营合同之前许多星期。因此,各方很有必要从当地法律顾问那里得到确认,为特许连锁经营生效地国家的法律以及为多方所选择的法律要求的全部资料确定已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转交。

绝对的专属地域并不是特许连锁经营合同的本质。如果特许人向任何第三者授予目前的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本身也不从事特许连锁经营,这并不影响特许人在类似特许连锁经营的供销网络之外向第三者供应该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

本公式及其适用频率应根据第36条的适用法律来制定。

选择仲裁程序是较好的做法,但有的国家(例如在中东和远东)认为他们国家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重要的原则问题,因此不承认援引外国法律管辖的条款。

§§参考资料

1.向欣、孟扬:《特许连锁经营:商业发展的国际化潮流》,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出版。

2.牛海鹏:《特许连锁经营》,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 年出版。

3.朱明侠:《特许连锁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4.王霖:《特许连锁经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 年11 月出版。

5.Robert T。Justis,Richard J。Judd:“Franc hising”。Thomson Learning Custom Publishing,1998.

6.Michael Levy,Barton A。Weitz:“Retail ing Management”。Chi na Machine Press,1998.

7.http://www。yahoo。com。

8.http://www。sina。com。cn。

9.钟复台:《特许连锁经营操作规范》,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王晓东译:《企业物流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年出版。

11.迈克·波特:《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3 年出版。

12.徐印洲:《沃尔玛的供应链管理实践》,选自《中国商贸》,2001年9月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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