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经过上节两步的测算,我们得到如下数据:生产设备的公允价值扣除处置费用以后的净额是45万元,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是40万元。因此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是45万元,与当前的账面价值相比,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差额是486012.5——450000=36012.5元。
会计准则对此规定如下: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账务处理上也就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反映在其利润表中,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相关资产的备抵项目,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中,从而夯实企业资产价值,避免利润虚增,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11.3.2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各类资产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在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当没有余额。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累积每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等时才予以转出。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36012.5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6012.5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比如,该项生产设备计提了减值准备后,生产设备账面价值将根据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抵减,即45万元。固定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该项生产设备未来还可以使用9年零4个月(因为投入使用时预计使用寿命是10年,预计净残值10万元,截止12月份,该生产设备已经使用8个月),所以该项设备每月折旧额:
45-10112=0.3125(万元)=3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