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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石油企业对外债权清偿的原则及途径

由于受国际石油价格下跌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峻挑战,资金不足的困难严重制约着油田的建设与发展。因此,如何及时清理清偿石油企业的对外债权,对于摆脱目前困境、加快石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石油企业对外债权的清偿原则

1.及时性原则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石油企业的管理者往往以为家大业大,对于部分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对外债权或疏于过问,或听之任之,以致使合法有效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证据,失去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清偿的权利。有的则时过境迁,或债务人已解散,或已破产,或将财产转移,而成为无法收回的死债,其损失令人十分痛心。因此,石油企业在清理对外债权时,所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及时性。即石油企业的管理部门都必须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报表中的应收款项;对于到期的债权,应立即派法律干部或有关人员迅速处理;对于即将到期的债权,应及时安排法律干部或有关人员向对方催要,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以后索要债务准备时间、证据。首先,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要十分明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人身受到侵害和旅客货物财产损失索赔期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其次,管理者应对本企业的应收账款做到心中有数、安排有序、措施有力,切不可心中无数,马马虎虎,以致错过良机。

2.合法性原则

石油企业在清理对外债权时,应遵循的原则之二是合法性。即石油企业管理者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理债权。具体来说,一是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有合法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单据、票据等。三是要有合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非法的债权是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四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解决问题。如果要行使留置权或抵押权,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留置权只有在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及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中可以行使,而在其他合同民事纠纷时则一般不允许行使。又如车辆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车辆抵押合同必须要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方能生效。若石油企业持有与债务人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则一旦行使该抵押权,就会因合同未生效而为非法。

3.重证据原则

首先,在与石油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进行经济交往发生业务关系时,要打破情面,放下“油老大”的架子,要先谈好条件,签好合同,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清楚,该到工商部门办鉴证的要办鉴证,该到公证部门办公证的要办公证,绝不能碍于情面、关系不签合同或随意签合同,否则,一旦酿成纠纷,将会因证据不足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对方当事人要变更或解除合同,要及时收集对方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证据。只要重视证据,善于抓住证据,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石油企业即享有向债务人索赔的主动权。反之,若石油企业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能够举出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可免责的证据,则可消除被推上被告席及承担经济责任的后果。

4.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的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石油企业发生经济联系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越来越多,石油企业对外债权涉及到的范围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因此,清理对外债权的另一个原则就是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即要区分债务人的不同情况及债权的性质、种类、数额,综合考虑所要采取的清偿途径。对于数额大,债务人有一定财产基础的债权,石油企业要在果断起诉的同时,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对于债务人距离远、数额小的债权,石油企业可暂不起诉,而是通过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催要,这样既可以避免伤和气,又可节省开支,降低债权清偿的费用。对债务人无力清偿而数额又较大的债权,石油企业应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如适当减免一部分债务,促使债务人把剩余部分一次性清偿。

二、石油企业对外债权清偿的主要途径

1.当面索取法

石油企业在清理对外债权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前往当事人处当面索取,即直接、明确地向债务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毫不客气地向债务人指出逾期不清偿债务的后果。这样既可避免双方对簿公堂,又可节省人力、财力、时间,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地交换意见,也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石油企业在通过当面索取法主张债权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对自己主张的债权性质、数额、发生的原因、时间了然于胸,以便在向对方当面索取时,能够抓住问题的关键。其次,要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有一个十分详细地了解,特别是对债务人不主动清偿债权的原因要做一番分析研究。第三,针对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原因,拟定几套谈判方案,以便在当面索取时伺机拿出,迫使债务人就范。第四,作为债权人的石油企业要克服畏难情绪,丢掉幻想,理直气壮地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切不可受社会上流传的“欠债的是爷爷,要债的是孙子”的消极思想的影响,不去或不愿主动索取。

2.委托清偿法

石油企业在清理对外债权时,对于数额不大而债务人又远在外地的,可以采用委托清偿法。即委托债务人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他有一定知名度、有活动能力、信誉佳的人士代为索债,而按约定付给其一定的劳务费。通过此种途径清偿债权,既可以节省不必要的差旅费等开支,又可以借助当地委托代理人的关系、影响,较好地解决问题。在办理委托清偿手续过程中,石油企业首先要做好委托代理人的资信状况调查,摸清委托代理人的业务水平与能力,切不可盲目委托,否则,非但一分钱收不回,反而可能还要倒贴。其次,石油企业必须要与委托代理人签好委托代理合同,要明确委托清偿的债权数额、委托权限、时间、报酬、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第三,要密切监督委托代理人执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不可以为一签合同,便万事大吉而不再过问,否则,极有可能使本来可以得到清偿的债权变成死呆账。

3.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清偿法

石油企业在清理对外债权时,如果和债务人达成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协议,或与债务人共同持该债权文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债权凭证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分期付款中承诺的义务,石油企业依据该公证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争讼公堂,而且可以降低清理债权的费用支出,节省人力、物力。通过公证清理对外债权,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二是要与债务人达成共同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的合意,即石油企业与债务人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上须不持争议。三是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四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时,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从经过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词中规定的履行债务的最后一日起算,超过这一时间6个月,债权人是单位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执行,超过这一时间1年,债权人是个人的,失去申请强制执行权。

4.申请支付令催促偿还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的。因此,石油企业在清理对外债权时,如果发现债务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石油企业的申请,并依法向债务人发出限期15日付款的支付令后,若债务人到期既不清偿,又不提出异议,石油企业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做一是可以避免伤和气,可以保证双方的合作关系继续或维持下去;二是可以节省时间,从法院发出支付令到申请强制执行只有15天,而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则最少需要一个月;三是可以节省费用,一般来说,申请支付令要比诉讼节省50%的费用。如1998年,长庆油田物探处通过申请支付令仅花费350元,即收回了一债务人拖欠达4年之久的5万元货款。

5.依法起诉债务人清偿债权法

由于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投资巨大,所需物资纷繁复杂,与石油企业发生经济关系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数量多,涉及的地域范围较广,因此,对于其中一些标的金额巨大、债务人远在外省市的债权,石油企业可以采取依法起诉的办法,即在债务履行期满以后,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明确提出清偿债权的诉讼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在起诉时发现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则石油企业可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债务人有保证人的,可在起诉书中把保证人也列为被告。起诉的同时,石油企业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起诉之后,石油企业必须打破坐等判决的消极幻想,而要积极调查取证,准备答辩状、代理词等文件。法院开庭审理时,要从对方的陈述、答辩中发现疑点,找出问题,并运用客观、有力的证据加以驳斥,促使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或主张。法院开庭审理,拿到判决书后,要认真阅读,看判决书陈述的事实有无不实之处,判决结果是否满足了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要求。若发现判决书支持自己的主张,则可耐心等待判决书生效后,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执行;若发现判决书没有支持自己的请求,石油企业应立即上诉,以期在二审法院审理时获得满意结果,如果二审法院仍然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石油企业应认真准备材料,仔细研究判决结果,坚决提出申诉,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6.留置物、抵押物拍卖清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的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时,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根据以上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石油企业则应果断行使留置权,并通知债务人限期清偿,如果债务人到期仍不清偿,则可依法将留置物变卖清偿。行使留置权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得滥用留置权,即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二是留置物变卖要依法进行,即首先要对留置物估价,不能以为自己是债权人,便可随意低价处理留置物。三是留置物变卖以后,若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退还债务人,反之,则可继续追偿。

同样的,如果作为债权人的石油企业在合同中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有书面的抵押协议或条款,并且属于动产的抵押物交由债权人占有,属于不动产的抵押物虽由债务人占有但债权人掌握不动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并且抵押协议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石油企业可果断行使抵押权,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来清偿债务人所欠的债务。

7.起诉保证人清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石油企业在购买油田建设物资、销售石油产品及进行其他经济活动时,可预先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要求债务人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信誉好、势力强的企业、公司作出书面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债务人履行不能,立即依合同的约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证人承担责任。对于经常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合作对象签订的数量不大、价款不高的合同,可要求其提供一般的保证,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的权利,保证人有代替债务履行合同的债权不受侵害,而且可以保持和促进双方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对于数量大、价款高的合同项目,如原油、成品油及化工产品的销售,则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可靠的担保,若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方式为保证,石油企业首先要审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其次,要认真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信誉实力。如果保证人虽然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但自身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石油企业要坚决拒绝接受债务人提供的这一担保形式,或者不与之签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抵押等其他形式的担保。只有如此,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石油企业才能够通过起诉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8.行使代位求偿权清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法律规定,石油企业在清理对外债权时,如果债务人无力清偿,而第三人又欠债务人的债,则可通过与债务人协商签订一项债权转让与协议,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石油企业,并且该转让协议通知了债务人的债务人,石油企业即获得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此为行使代位求偿权清偿债权法。实践中,由于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生产不景气,企业间相互欠债的现象十分普遍,再加上石油企业信誉好、支付能力强,争相与石油企业做生意,欠石油企业的钱,占用石油企业的资金,成为社会上一部分人发财致富的门道。石油企业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必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即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其次,石油企业必须与债务人就债务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达成协议。第三,被转让的债权具有法律上的可转让性。第四,石油企业与债务人签订的债权转让与协议必须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某地方企业欠石油企业某采油厂180万元货款,履行期届满时,该地方企业无力偿还,但却享有对另一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份,价值200万元,在此情况下,只要石油企业与该地方企业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协议的内容通知给该地方企业的债务人,则石油企业即获得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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