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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合同法(3)

合同履行的规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时的处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有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然无法确定,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规则:

(一)关于质量条款约定不明

合同中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关于价款、报酬条款约定不明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关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关于履行方式约定不明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关于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合规定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从狭义上讲,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即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合同主体的变更则称为合同转让。

(二)合同变更的情形

合同变更的情形主要有: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发生不可抗力,可依当事人一方单方意思变更合同。

2.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3.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当事人应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可分为债权让与、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条件

债权让与,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将合同的权利(或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债权让与的条件是: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

(2)债权让与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合同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有效的债权让与合同,并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3)必须是依法可以让与的合同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的: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

2.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债权全部让与时,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成为合同权利主体,部分让与时,则是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债权人让与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受让人。债权人让与债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押权的,不受债权让与的影响,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二)债务的转让

1.债务转让的概念和条件

债务的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转让的条件是:

(1)有效的债务。

(2)债务转让应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移转达成合意,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3)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2.债务转让的效力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1.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概念和条件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条件是: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2.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方式

(1)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2)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以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和合同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合同即为终止。在合同终止时,因主债权消灭,从债权同时消灭。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即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抵消

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抵消可分为单方抵消、合同抵消和判决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4.提存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以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是债权人下落不明;三是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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