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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税法(1)

【本章提示】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税法是国家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主要介绍了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税法构成要素、我国现行税种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法基础知识。通过学习,树立依法治税和依法纳税的观念。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即税收“三性”。

1.强制性

税收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他们法定的纳税义务,不得违抗,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无偿征收,税款一经征收,即归国家所有,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3.固定性

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标准、环节、期限征收的,国家在征税以前,以法律形式规定课税对象的范围及课税对象的征收数额、征收比例和征收期限,这是纳税人和国家都必须遵守的。

“三性”是税收固有的特征,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只有无偿征收,才能满足国家的需要。而要无偿征收,就必须凭借法律的强制性手段。固定性则是强制性、无偿征收的必然结果。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

税法按其内容和作用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的税种立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和地点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税法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参与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每一个税收实体法应当具备的必要因素和内容。如规定这种税对谁征、对什么征、征多少等等。这每一项内容都有对应的税收术语。要研究和掌握税法,首先就要熟悉这些税收术语。

(一)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的意思。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是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

征税对象只是从大的范围明确了对什么征税,为了具体实施还必须对征税对象进行具体规定:

1.税目。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2.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3.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包括“计税标准”和“课税基数”。“计税标准”是指确定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是按价值量征收,还是按实物量征收。按价值量征收的叫“从价计征”,按实物量征收的叫“从量计征”。“课税基数”简称“税基”,是指根据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数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法定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轻重,因此,它是税法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具体形式一般有三种:

1.比例税率。它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如增值税。

2.定额税率。它是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的实物量,直接确定一个应缴税款的数额。如资源税。

3.累进税率。它是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可分为依额累进和依率累进;其累进方式又分为按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量累进和只对征税对象超过一定量的部分累进。将不同的累进依据和不同的累进方式交叉组合,可形成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全率累进和超率累进等多种累进税率。目前使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四)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有两层含义:一是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二是缴纳税款的期限。

(五)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根据国家政策,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免税具体形式有三种: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减税、免税。具体又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减税、免税,包括规定低税率和零税率、暂定照顾性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直接减少一部分或全部应纳税额,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规定减征比例或核定减征额等。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税收实体法

我国和世界各国一样,实行的是复合税制。按征税对象不同,我国税种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类: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现阶段,我国主要有如下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

一、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有避免重复征税和稳定财政收入的优点。1954年法国创立增值税,至今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法规是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一个普遍征收的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4.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一个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为了便于税收征管,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作了规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6.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

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心的规范化的征收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征收。

(四)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百分之十七的基本税率和百分之十三的低税率。

2.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四的征收率。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购进扣税法,间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税法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和确定当期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不允许抵扣任何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地说,是指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产业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产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除金银首饰、钻石饰品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外,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目前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三、营业税法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三)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具体分为三个档次: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百分之三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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