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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留给自己和丈夫的两封遗书 (6)

第十二章 留给自己和丈夫的两封遗书 (6)

张树英主任帮我查找法律条文,找法律专家咨询,多次帮我逐字逐句地推敲申诉材料,并指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问题。广电部下发的《故事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被国家明令废止,而本判决的下判时间是2004年7月,使用过期作废、并不适用本案的行业规定(而不是法规)下判,实属使用法律不当。”

2005年12月1日,我终于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再审裁定书。

原来,全国人大委员会内司委对我的申诉做出批示:“此案重新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将我的申诉材料转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湘高法民监字第352号民事裁定书中写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张雅文)申请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这样,我的申诉案终于有了再审机会。

2006年7月27日,张树英主任陪同我再次来长沙参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开庭。至此,我为这起案子已经第十余次来长沙了。

遗憾的是,这次开庭仍然劳民伤财,毫无结果。

庭后,主审法官多次给我和张树英主任打电话,希望双方能调解。我知道,如果再审仍然维持二审原判,我肯定不服会继续申诉;如果改判,对二审法官不利,所以再审法官一再希望调解。我也同意调解,但因双方的差距太大,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我向主审法官多次要求判决,但一直没有下判。

2007年3月10日,我却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06年)湘高法民再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3)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长中院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捧着这一张薄薄的裁定,我心里只有四个字:欲哭无泪!

这么一个小小的案子足足折腾了五年,全国人大批示“重新调查此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批复;中国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介入;两次判决,两次裁定;我十余次从黑龙江跑到长沙,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花掉六七万元,最后竟然是这样一个结果,回到零的起点!

我心里感到一片茫然……

我不知这起案子还要折腾到何年何月,更不知最后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是否还要再折腾五年,再花掉六七万元,再十几次跑到长沙,最后再回到零的起点?

一切都是可能的!因为我再次面对的仍然是强势的湖南省潇湘电影制片厂,仍然是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而我只是一个弱势的黑龙江作家。

我不禁要问:再审的目的不就是要查清事实,给当事人以公平公正的判决吗?可是再审法官为什么不当庭查清事实?而是利用法律的合法手段,像踢皮球一样把案子又踢回到长沙中院?说穿了,是事实不清,还是在利用法律手段推脱责任维护二审法官的利益?这种做法,考虑过当事人从千里之外十几次被折腾到长沙、花掉好几万元差旅费、最后却回到零的起点的感受吗?考虑过当事人这种劳民伤财的巨大付出吗?如果法官也是一个当事人,请问,你对这种判决会作何感想?你对这种执法环境又会作何感想?

著名报告文学作家李鸣生先生,在《侵权为何如此猖獗》的文章中写道:“国家著作权法早已公布,侵害作家权益之事为何如此猖獗,屡禁不止,频频发生?我的官司本来事实清楚,铁证如山,像1+1一样的简单,可法院居然拖了半年,而且处罚太轻。像我这样多少有点社会地位的人打官司尚且如此,那些既无背景又无经济基础的千千万万个老百姓的官司,又会是什么结果?创建和谐社会,执法部门是关键。倘若人民的法官不能实事求是,不能真正为民执法,拖判,轻判,误判,甚至草菅人命,滥用职权,如何了得?”

我不禁想到,北京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上访者,为什么屡屡发生当事人在法庭自杀或刺杀法官的事件……

前不久,《凤凰周刊》登出一篇触目惊心的报道,在湖南省永兴县法院家属大院,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把一名法官给炸死了。原因是他十四岁的儿子黄虎,在矿上打工被绞车绞去了手指,被鉴定为六级伤残。黄虎家属要求矿主按国家规定赔偿三十万元。但法官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支持,最后仅判给黄家三万余元。此案经历一次仲裁、五次鉴定、两次判决,十四岁少年变成了十八岁青年……

《凤凰周刊》在卷首语中这样评述湖南法官被炸案:“司法腐败遭到的憎恨可能远远超过其他公性权力对人民的侵害,因为它扼杀了人们对未来的希望,封死了正义的出口,宣告了正当权利的承诺是个骗局……”

是的,当一个公民连法律保障都得不到时,他的理性选择是冷静,非理性选择就是背离正常人性,就像海绵吸收了太多的脏水一样,它反弹给社会的是逆反与仇视。

前不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四天“大接访”,接待上访者七千多人。一位法学界人士说:“这种运动式的‘接访’,是与现代法治精神有出入的,会让人想到法院日常工作不力。”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敢于正视这种“工作不力”是有胆识的。否则,它留给社会的是不安定因素,是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对执法者的憎恨……

记者在一篇报道“北京治理‘上访村’”的文章中写道,北京成千上万的上访者,已形成一个绝望、无助、愤懑、不堪入目的“上访村”。记者在调查上访案的官方成因时,得出这样的结论:1. 权力践踏法律;2. 野蛮执法和违法执法;3. 无序执法;4. 执法不公;5. 对百姓的疾苦熟视无睹……

我曾问身为法官的先生:“你们在法庭上审判别人,可谁来审判你们这些法官?”

当然,这个问题绝非他所能回答的。只能说对于执法者,对于掌权者,中国还没有形成完善而有力的监督机制,否则就不会出现那么多贪官、那么多冤假错案了。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还很遥远。它的遥远并不仅仅是司法独不独立的问题,不独立都不能公正审判,司法独立岂不更糟吗?我们的法律在有能力自我维护与无能力自我维护面前,在有权与无权、有势与无势、公权与私权面前,是否能显示起码的公平?法律能否真正普照众生?能否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建立法治和谐社会的关键!

就在我茫然无措之时,我接到黑龙江资深律师庄铁言先生打来的电话,他说从网上看到有关我案件的报道,他很关心我的案子,想了解一下案情。于是,我将全部材料寄给了他。

看完之后,他说:“雅文大姐,我不要任何报酬也要帮你打这场官司……”

他的真诚和主动令我感动。尤其令我感动的是,他对案件的认真以及对法律的精通——

他发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年)湘高法民再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存在重大失误!

裁定书第一项:一、撤销本院(2003)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

我从未收到过“19号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撤销的这份“19号判决”跟我毫不相干。而他刚刚下判的却是“第19号民事裁定书”。

我电话质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这是怎么回事,他回答说是“笔误”。

打了五年的官司,十几次奔赴长沙,耗资六七万元,最后被踢到零的起点,发来的仅一张纸的裁定书,又出现如此“笔误”……让当事人如何看待法律啊?

目前,庄铁言律师认真地研究完案情,为我写好了申诉状,为下次重审开庭重新组织了证据材料,并提出了新的观点……我和庄律师正等待着长沙中院的重审开庭。

我决心将这起官司继续打下去,已经不是为了索要二十五万稿费了,打官司花掉的快赶上稿费了,而是为了向法律讨要一份起码的公正。我要看看老百姓讨要公道的路到底有多长。我已经不是一个“我”,我“代表”那些千千万万没门没窗没背景无权无势的老百姓。而湖南省法院“代表”的也不仅仅是一家法院,而是国家的行政机构——公民寻求公平与公正的地方!

不过,我已悟透人生,心态早已平静。

一○四

在我撰写这部书稿期间,看到媒体接连报道大学生因贫穷而导致心里扭曲,从而发生杀人或自杀的悲剧。作为一个从苦难与困境中走过来的老人,我想对那些仍在贫穷与困境中挣扎的年轻朋友们,说几句心里话:

贫穷不是我们的过错。我们不能因贫困而轻抛自己的生命,太不值得了。我们要向命运挑战。你们年轻,是时间上的富翁,要把内心的不平与自卑,化作发奋的动力,要用顽强的毅力和丰富的学识,把因贫穷而扭曲的心灵给它扭过来,让我们像天下所有人一样,酣畅淋漓地暴饮阳光,享受大海,拥抱浩瀚的蓝天——因为阳光、蓝天、大海,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因为社会是不断前进的!我相信,只要你有无坚不摧的毅力,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之中,我相信早晚有一天,你会顶天立地地活在世界上!但要记住,世界是由公平与不公平、美好与丑陋、善良与险恶、光明与黑暗组成的,所以必须要学会接受不公。否则,我们无法超越不公。这是我从血的教训中悟出来的。但我们要善待他人,善待他人就等于善待自己,就像人类善待地球、善待动物一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人人都能善待他人,世界就会减少许多痛苦,社会就会多几分安宁与和谐。

2005年7月20日,完成初稿的这天傍晚,贺玉陪着我到海边散步。

这天,海上没有一丝风,夕阳的余晖照在平静的海面上,看上去就像一块蓝色缎子,真是美极了。

我从未见过如此美丽而平静的大海。它就像我此时的心情一样。虽然我还不能达到老子所说“致虚极,守静笃”的境界,回到婴儿时的恬静,但我的心就像眼前的大海一样,卸掉了所有的名利铠甲,回到了从前,就像当年跟着恋人一起手拉手地漫步在松花江畔,只是我们的脚步不再像从前那么敏捷,那么轻盈了,而是显得磕磕绊绊、笨笨卡卡、有些老态了。

但我知道,大海还是原来的大海。它时而波涛汹涌,时而风平浪静,时而恶魔般地吞噬一切,时而又温柔得如同美丽的少女,而平静了的只是我的心灵。

我不由得想起贺玉常说的一句话:“即使我们穷得一无所有,也要像杨柳那样无拘无束。”

我这一生,是在不断向命运抗争、不断呐喊中走过来的。虽然走得很坎坷很艰难,但我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人生,去追求梦想,尽管有的选择是错误的,可我毕竟选择过、追求过,我感到无愧无悔。

我这一生就像一面镜子,它折射出来的不仅是我个人的经历,还有我身后深邃而广阔的背景……

现在,我已经走出了人生低谷,又像过去一样每天登山、打乒乓球、唱歌、写作……我的生命又像从前一样,充满了活力与欢乐。

今天,我把一生能写的都写出来了,不能写的也许恰恰是最痛苦的,我只好把它尘封于心底,永远留给自己了。

2004年7月29日至2007年8月28日

于北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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