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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5)

社会财富的增进,富人和穷人的财富的增进,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相互冲突不可两全的。在这个时候,你不能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利益。你增进社会的财富,至少要不损害一个人的利益。这个道理,被新福利经济学大师帕累托提出来了。帕累托高于庇古的地方,就在于此。他说,增进一部分人的财富,至少要不损害哪怕一个人的利益。这个原则就是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分标准。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就应该不损害一人地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因为道德最终目的或道德终极总标准是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而并不是增进最大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最大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不过是在利益发生冲突因而不可能增进每个人利益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因此,在人们利益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也就只有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亦即使每个人的境况变好或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好而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的行为,才符合“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总标准,因而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反之,如果为了最多数人最大利益而牺牲最少数人最小利益或为了社会和他人利益而牺牲自我利益,那么,不论这样做可以使利益净余额达到多么巨大的、最大的程度,不论这样做可以给最大多数人造成多么巨大的、最大的幸福,便都违背了“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总标准,因而便都是不应该、不道德的。一言以蔽之曰: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不为也。孟子此言,堪称利益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之精辟概括。

对于这个标准,我们不妨再用一个理想实验来进一步说明。假设损害一小撮人,某国家就会突飞猛进,从而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极为巨大的幸福,使利益净余额达到最大限度。反之,如果不损害一小撮人,该国家最大多数人也并不会受到任何损害;但该国家却会发展较慢,从而最大多数人得不到最大幸福、利益净余额达不到最大限度。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做才是道德的?如果选择前者,损害一小撮人而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幸福,那么,既不符合“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总标准,更不符合利益不相冲突情况下的“无害一第三讲 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065人地增进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分标准,因而是不道德的;只有选择后者,不损害任何人,即使该国家因此而停滞不前,也符合“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之道德终极总标准,符合利益不相冲突情况下的“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道德终极分标准,因而是道德的。

哈曼曾由此设计了两个着名的理想实验,不但难倒了自己,也一直令中西学者困惑不已。一个理想实验是这样设计的:一个医生,如果把极其有限的医药资源用来治疗1个重病人,另外5个病人就必死无疑;如果用来救活这5个病人,那个重病人就必死无疑。医生显然应该救活5人而让那1个重病人死亡。反之,另一个理想实验是这样的。有5个分别患有心脏病、肾病、肺病、肝病、胃病的人和1个健康人。这5个病人如果不进行器官移植,就必死无疑;如果杀死那个健康人,把他的这些器官分别移植于这5个病人身上,这5个病人就一定能活命,而且会非常健康。医生应该怎么办?显然不应该杀死那1个健康人而救活这5个人。问题恰恰就在于:为什么第一个案例应该为救活5人而牺牲1人,第二个案例却不应该为救活5人而牺牲1人?

原来,其中的奥妙就在于,在第一个案例中,5个人与1个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保全5个人的利益必定损害那一个人的利益:5个人要活命必定导致那一个人死;反之亦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救活5人而让那1个重病人死亡,符合利益冲突时的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标准和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道德的。反之,在第二个案例中,5个病人与1个健康人的利益并没有发生冲突:保全这个健康人的利益和性命,并没有损害那5个病人的利益和性命;这个健康人的利益和性命并不是用这5个病人的利益和性命换来的。因为并不是那个健康人要活命,就必定导致那5个病人的死;也不是那5个病人的死亡,才换来了那个健康人的活命。那5个人的死亡是他们的疾病所致,而与那1个健康人的活命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关系,怎么会发生利益冲突呢?因此,在这种利益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医生如果为救活5个病人而杀死那1个健康人,虽然符合利益冲突时的道德终极标准(亦即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标准和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却违背了利益不相冲突的道德终极标准(亦即无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因而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

这就是为什么第一个案例应该为救活5人而牺牲1人,第二个案例却不应该为救活5人而牺牲1人的缘故。

六、无终食之间违仁

我读《论语》,曾被《里仁》篇的这段话深深打动:“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

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何等崇高!何等纯洁!何等浩然正气大丈夫!然而,后来我研究道德终极标准,才知道这种境界崇高得过了头,违背道德终极标准,因而是不道德的!因为,综上所述,综观道德终极标准,可知它并不是一个标准,而是由一个总标准和两大分标准系列所构成的道德标准体系。总标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循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一个分标准是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亦即所谓的帕累托标准: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另一个分标准系列则是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

“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它在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而在自我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表现为“无私利他、自我牺牲”标准。这样,相对性便是道德终极分标准的基本性质。“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标准仅仅适用于利益一致不相冲突的情况,而不可能适用于利益冲突的情况;因为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反之,“最大利益净余额”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以及“无私利他、自我牺牲”标准则仅仅应该运用于利益冲突的情况,而不应该运用于利益一致不相冲突的情况。因为在利益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不论牺牲少数人利益还是牺牲自我利益都是不应该的。

然而,问题是,我们说无私利他仅仅适用于利益冲突领域,一定会遭到人们的强烈反对和抵触。因为从孔子开始,两千年来,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就一直在倡导:你吃饭的时候、走路的时候、写东西的时候、谈话的时候,你匆促急遽之时、颠仆困顿之际,都不应该违背仁爱原则,都要达到仁爱无私的境界,都应该用仁爱无私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一句话,君子无时无刻不仁爱无私也!有道德的人时时刻刻都应该仁爱无私!我们现在也是这样,主张在任何场合都应该无私奉献,都应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其实,这种倡导是不道德的,它违背道德终极分标准:不害一人地增进利益总量。因为无私奉献就是自我牺牲,我们反复强调了这一点。

第三讲 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067无私奉献至少牺牲了你最宝贵的东西:时间和精力。所以,“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是同一个概念。自我牺牲,我们现在都承认,是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适用的。那么,我们应该再进一步说:“无私奉献”也只有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的才适用的。因为在利益一致的时候,你要是“无私奉献”——无私奉献与自我牺牲是同一概念——那就意味着损害了自我,也就是通过损害了一个人的利益来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岂不就违背了“不损害一人地增进每个人利益”的道德终极分标准?倡导任何时候都应该无私利他,不但违背道德终极分标准,而且违背道德终极总标准:增进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何以见得?

原来,在利益一致的时候,只应该为己利他、己他两利,而不应该无私奉献、自我牺牲。因为在这个时候,为己利他既利己又利他,显然增进了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而无私奉献呢,它只是增加了社会和别人的利益,自己不但没有得到什么利益,而且还得自我牺牲,至少牺牲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无私利他是一增一减,等于没有增加社会利益总量,因而实际上是违背了“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总标准。不仅此也!对于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增进,“为己利他”是一种具有动力机制的原则,这条原则贯彻下去,必将极大地增进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因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自己,而每个人为自己都是最积极最有干劲的。什么行为要是离开的自己的利益,恒久说来,必定是苍白无力的。“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这就是最深刻的人性!“为己利他”就符合这种人性。试想,如果你对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增进得越多,你自己得到的就越多,那么,你岂不就来劲了?

你的积极性岂不就来了?你岂不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为己利他其实就是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亚当·斯密发现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为自己的,因为市场经济的本性就是买卖经济,而买者和卖者就是所谓的经济人,无疑都是为自己的。卖者想贵卖,买者想贱买,双方不但不为对方,而且还必定与对方争夺利益。这就是为什么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固有法则的缘故。利益争夺的结果,只好等价交换:“等价应交换”是一种买卖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而并不是一种经济规律。哪有什么等价交换的经济规律啊?经济规律是不可违背的,等价交换却是处处可以违背、时时可以违背的。它分明是一个“应当如何”的斤斤计较的原则,不是一个必然如何的规律。这种斤斤计较和利益争夺表明,市场经济的行为目的,正如亚当·斯密所言,都是为自己的。但是这种每个人都是为自己的市场经济却能够把社会推向繁荣,使社会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它的目的是利己的,而手段却是利他的:为己利他就是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经济为什么能够使社会繁荣富强的动力机制和根本原因。

在利益一致的时候,一个人要是无私奉献而不是为己利他,那么他对社会和别人的利益增进便会远远少于为己利他。为什么?因为无私利他,恒久说来,是没有动力的。这一点,你想想你自己,你要是给别人干什么事的时候,你有多大的劲呢?你要是为自己的时候,你的劲岂不就来了?这就是人性啊!

恒久说来,谁都是这样的。无私奉献,当然有,但是,这种行为不能持久,恒久说来,它必定是苍白无力。所以,古往今来,做出巨大贡献的英雄豪杰、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等等,都不是那种无私利他的道德楷模。这种道德楷模能干什么呢?伯夷叔齐,据说是这种的道德楷模。他们能干什么呢?不过活活使自己饿死在首阳山上而已!真正能推动社会发展的,只能是那些“为己利他”的伟大英雄。试问,唐宗宋祖、秦皇汉武,有哪一个是无私奉献的?曹雪芹、托尔斯泰、贝多芬有哪一个是整天想着“我要为别人”的呢?

因此,在利益一致的时候,无私利他必定远远少于为己利他所增加的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为只有为己利他才具有——而无私利他则不具有——人们增进社会利益的最强大的动力:个人利益追求。所以,在利益一致的时候,你要是反对为己利他而倡导无私奉献,那么,社会利益总量就会大大减少。这样一来,岂不就违背了道德终极总原则: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反之,在这个时候,你主张、倡导为己利他而否定无私利他,社会利益总量就会大大增进,因而符合这个道德终极标准。于是,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在利益一致的时候,倡导无私奉献,一方面违背了道德终极总标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另一方面,也违背了道德终极分标准“不损害一人的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因此,孔子主张时时刻刻都要仁爱无私(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便既违背道德终级总标准又违背道德终级分标准,因而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所以,我们说,道德终极分标准“无私奉献、自我牺牲”,固然是一个非常高尚的道德原则,却仅仅适用于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而不适用于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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