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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理直气壮要赔偿

王先生某天去逛电器商场时,发现某品牌的电视正在举行促销活动,凡购买该品牌电视的消费者,都可以领取一张优惠券,以八折的价格购买该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机。王先生一想,正好儿子近期吵着要换一款新手机,而且家里的电视用了几年了,也该更新换代了,再计算了一下价格,觉得很划算,于是就付钱购买了一台该品牌的电视机。购买完成后,销售人员告诉他,优惠券会和电视机一同送到王先生的家里。王先生于是很满意地走了。

等到王先生回家之后,发现电视机已经送来了,是妻子签收的。而当他打开电视机的箱子查看物品时,发现原本用来购买手机的优惠券变成了数码相机的优惠券。王先生以为是该商场在送货的时候弄错了,于是就给商场销售人员打电话。然而销售人员却说,这次的促销活动包含的优惠产品包括手机和数码相机等多种产品,而给顾客发货的优惠券是随机抽取的。王先生一听,气不打一处来,自己明明在买电视之前问得很清楚,而且商场打出的广告上写得也很清楚,怎么突然就变卦了呢?王先生一怒之下要求商场退货,但是商场却声称,货物已经售出,如果不是质量问题,商场概不退换。同时,商场对于本次活动具有最终解释权。

挂掉电话,王先生气愤难平。他找到了律师咨询此事,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经过了解情况之后,认为该商场侵犯了王先生对于商品的知情权,同时在合同关系中有欺诈行为,因此支持王先生向法院起诉。后双方经过私下和解,该商场同意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在本案当中,作为商家,商场在王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他们的产品和服务,这无疑侵犯了王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场试图以自身具有活动的解释权来搪塞王先生,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其损失。在本案当中,商场最初提出的优惠对象是手机,而到了王先生手上时,却变成了数码相机优惠券。也就是说,商场提供的服务,和他们在达成合同关系之时作出的承诺不符。而在同时,商场没有就这一服务的变更通知王先生,王先生的妻子同样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收了货物。也就是说,这一合同的签订本身就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所以可以视为无效。王先生有权利就此起诉该商场。

至于商场提出的商场具有活动最终解释权的说法,在本案中不能成立。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是指最后说明含义、原因和理由的权利。在现实中,很多商家都会在举办活动时提出这一说法,以作为最终规避法律责任的条款。但是最终解释权不能作为商家欺骗消费者的一种手段。消费者在消费商品的同时,一定要对活动的内容和详细情况了解清楚,这样即便是最后出现纠纷,也可以在维权官司中占有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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