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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之电子合同法律制度(3)

三、电子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电子合同的履行,实质上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电子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主要下列各项:

1.卖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交付合同标的。

法律意义上的“物”,除了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均可以交易。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物可以归为两大类:一是有形商品,二是无形商品或服务。前者必须通过离线方式才能交付,合同生效后,买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此类合同的履行同传统商品买卖合同的履行并未有实质差别;后者是一种特殊的物,比如在线购买远程教育服务、购买在线杀毒服务以及购买软件等,卖方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软硬件设施,并保障买方能够在线下载、在线使用或获取。

(2)对标的物的权利和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对于有形商品而言,卖方应当保证是该商品的合法所有人,或者被授权有资格出售该商品,并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若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无形商品而言,卖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无害的,不会给使用人造成损害,并应当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能够正常使用。对于软件这种特殊商品,卖方出售的是一种使用权,该软件的相关知识产权仍然归权利人所有。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应当履行协助的义务。

对于有形商品,需要运输的,买方应当提供详细的送达地址;若买受人自提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提货。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于无形商品而言,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卖方的操作指南,合理地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得非法复制、传播,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2)买方应当履行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

电子商务中,买方支付价款的方式主要有在线支付和离线支付。在线支付是指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在线支付工具向卖方支付价款,现在大多数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买方可以很方便地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等业务;支付价款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有些人把在线支付价款作为合同订立的阶段是不正确的。离线支付是指合同签订后,买方通过银行柜台汇款、邮局汇款或当面支付等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无论何种支付方式,买受人都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方式、地点支付价款。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四、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

原告易趣网诉称,2001年1月1日,刘松亭以“本田一郎”为用户名注册易趣交易平台用户,2001年4月4日又以“jaliseng”为用户名注册了另一个用户账号。自2001年7月1日起,易趣开始对卖家用户收取商品登录费,该费用指用户利用易趣网提供的网络平台登录拍卖商品而应交纳的费用。按照双方的“基本服务协议”,该网站的“商品登录费”按照商品的价值划分档次,最低1元,最高8元。该收费标准和措施目前只对卖方用户实施。刘松亭多次使用网站付费服务发布欲出售商品的信息,却不按时缴纳相应费用。至2001年9月24日止,刘松亭拖欠易趣的网络平台使用费计人民币4336.6元。易趣认为,刘松亭一个人注册两个用户账号的行为以及拖欠易趣网络平台使用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服务协议,遂诉请判令刘松亭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人民币4336元、赔偿易趣聘请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及为诉讼所支出的调查费4元。

针对易趣诉讼请求,被告刘松亭认为:自己在注册时,易趣并无提出要收费,易趣在网上的“基本服务协议”连附录密密麻麻有15页之多,只要稍微有电脑常识的人都会不假思索选择“是”。自从微软的视窗95系统普及后,所有的标准软件安装之前都有类似对话框,人们已习惯了选“是”(选“否”是无法完成操作的),重申“愿意支付网上确认成交商品的所有服务费”。

本案的关键是易趣网的长达15页的“基本服务协议”对于刘松亭是否有效。

在网络当中,无论是注册邮箱或者论坛,还是进行网上交易,都有一个步骤,提示浏览者阅读一些早已设定好的条款或者协议,且只有浏览者接受或者同意并点击确认后才能继续后面的操作,在安装电脑软件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形。只有点击同意后才可以继续下一步的操作。这些条款或者协议就是电子格式合同(条款),前者称为网页点击合同或网页点选合同(click contract),后者称为软件拆封许可合同。

网页点选合同出现在各种各样的网站中,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内容少的一个页面或者一个含有框架的下拉页面,多的则十几个页面,甚至几十个页面。软件拆封许可合同又称为启封许可证或缩包塑料许可证,具体内容有的封装在待出售软件的包装上,有的则是在安装软件的过程中才出现。拆封合同一般以软件的《最终用户协议》的形式表示出来。电子格式合同的出现,大大提高了效率、节省了成本,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由于合同的条款都是由合同提供方单方面制订,浏览者没有任何机会参与协商,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接受方的权利就很有可能被侵犯。且在网络当中,很多人不习惯也不愿意主动去仔细研读这些条款,即使真的去读了,也未必理解全部的内容。那么,电子格式合同的条款对于接受方而言有约束力吗?

电子格式合同实质上就是合同法上所讲的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出现适应了社会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是法律许可的。但由于格式条款是单方制定,因此,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1.订约方式的限制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内容上的限制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解释上的限制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若格式条款的内容并无非法,也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对于当事方都是有约束力的。

案例赏析:

原告Procd 公司将从3000多个电话薄上获取的信息编辑成数据库,并制作成光盘出售,分为个人使用版(150美元,5张光盘)和商业使用版。泽登伯格先生在一家零售店购买了个人版,之后泽先生建立了自己的个人网站,并将个人使用版内的资料上传到网站上,任何付款给他的人都可以取得该信息。在个人使用版的外包装盒上用小字注明内含拆封授权许可证,在内包装上有一个插页提示该光盘是供家庭使用;当安装软件时,在屏幕上会显示“此光盘仅供个人使用,非用于商业目的”,点击“同意接受”后方可继续安装。

你认为泽先生有权将个人使用版内的资料上传到网站并赢利吗?

关键点:

1.软件拆封授权许可证对泽先生是否有效?

2.Procd 公司的电话薄是否享有版权?

一审法院认为:

1.拆封许可证没有印在外包装盒上,承诺时购买者并不知情,故不构成承诺的内容,对购买者无约束力。

2.电话名录不具有创新性,不享有版权,一出版就处于公共领域,人人得以自由使用。

一审判决:

被告不侵犯原告权利,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不服,向巡回法院提出上诉。

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认为:

1.拆封许可合同是格式条款,法律允许格式条款,只要格式条款本身不违背合同有关规定就可以。如果泽先生认为格式条款将使软件不值一买,他可以撤销合同。

2.一般的电话薄不能取得版权,但这个电话薄有更多信息(九位数的邮编和统计的工业代码),编排也不是简单地按照字母排列,具有独创性。

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电子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张某通过互联网向某远程教育网站购买了两个月的学习卡,即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该远程教育网于2008年7月中旬遭到黑客攻击,不能正常访问,导致张某十五天的时间不能获得约定的服务。该网站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追究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时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两类,即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具体属于哪一种,学者存在一定争议。

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违约方的主观意愿是否想违约,只要发生了违约的事实,违约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并不排除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下列情况一般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1)感染病毒。

感染病毒的原因可能很多,有可能是由于遭到恶意攻击也可能是意外感染。是否能构成不可抗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当事人没有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或者在使用文件时没有严格的杀毒程序而导致感染病毒,且所感染的病毒是完全能够防范的,则不能以不可抗力抗辩而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当事人已经采取了严格的防范措施,但由于该病毒属于新出现的病毒,根本没有防范的方法,当事人在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后仍然不能避免,则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当然,违约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符合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否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由于非人力可控因素而引起的合同不能履行。

非人力可控因素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国家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职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甲方购买乙方的在线产品,约定乙方应每周对其产品进行更新,但由于乙方所在地突遭暴风雪袭击,导致乙方所在地电力设施全部瘫痪,不能正常上网更新,这就属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违约。但是因不可抗力违约的违约方有及时通知义务,《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具体来说,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当事人没有过错,则虽然有违约发生,违约当事人也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有人认为,过错责任原则仅在少数合同关系中适用,如《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以及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当于保管人有过错,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和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债务人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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