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3507800000036

第36章 知识产权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统称《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统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权,注销其抢注的“杰友升.net”域名;(2)被告陈某在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负担。庭审中,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陈某变更B市C区杰友升服饰商行的字号,其服饰商行的字号内不得含有“杰友升”名称。

被告陈某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从事的行业不同,被告自己是做服饰的,原告是从事照明电器行业的,双方之间没有关联性。被告通过注册域名扩大企业的知名度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注册“杰友升.net”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对相关公众的混淆。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成立于1993年,于2002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杰友升”商标和“GEOS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冰柜;灯;电炊具;电灯;聚光灯;空气调节器;路灯;漫射灯;汽车灯;照明器),注册号分别为第1803734号和第1803733号,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02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杰友升照明公司从1999年11月至2005年10月共获得专利30项,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4年12月授予杰友升照明公司“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称号。杰友升照明公司生产的“杰友升”牌室外灯具于2005年9月获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和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于2003年9月认定杰友升照明公司生产的“杰友升”牌照明器具为“浙江名牌产品”;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杰友升照明公司在“灯、照明器”商品上的“杰友升”商标和“GEOSUN”商标为“A市知名商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月认定杰友升照明公司注册并使用在11类“灯、照明器”商品上的“杰友升”商标和“GEO‐SUN”商标为“浙江省着名商标”。

被告陈某于2007年8月13日向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分局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注册字号为B市C区杰友升服饰商行,经营场所在浙江省B市C区某工业区,经营范围为服饰销售。陈某于2007年8月28日通过中国万网(www.net.cn)注册了“杰友升.net”的计算机网络域名,并以“GEOSUN”的名称在计算机网络上对其经销的服饰进行商业宣传。

本案庭审中,杰友升照明公司陈述陈某曾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提出将讼争“杰友升.net”计算机网络域名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杰友升照明公司,陈某注册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杰友升”商标的声誉抢注域名进行谋利;另陈某声称如果谈不成就要将讼争域名卖给别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对杰友升照明公司的陈述无异议,其陈述确曾就出售“杰友升.net”计算机网络域名一事与杰友升照明公司进行过洽谈,但是价格没有谈好。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各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答辩,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

审理判决

浙江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依照《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第5条、第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杰友升”商标及“GEOSUN”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注销其注册登记的“杰友升.net”计算机网络域名。

法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注销其抢注的“杰友升.net”域名的诉求

1.“杰友升”商标和“GEOSUN”商标是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有效商标,并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着名商标”。杰友升照明公司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5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被告陈某未经杰友升照明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杰友升照明公司的“杰友升”商标注册域名,并以“GEOSUN”的名称在计算机网络上对其经销的服饰进行商业宣传,且曾要约高价向杰友升照明公司出售讼争域名以谋取利益,其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具有恶意。因此,陈某注册并使用“杰友升.net”计算机网络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杰友升照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杰友升照明公司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权、注销其抢注的“杰友升.net”域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变更B市C区杰友升服饰商行的字号,其服饰商行的字号内不得含有“杰友升”名称的诉求

杰友升照明公司要求判令陈某变更B市C区杰友升服饰商行字号的请求,依法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范围。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商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故杰友升照明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杰友升照明公司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要求解决。

陈某主张其与杰友升照明公司从事行业不在同一类、注册“杰友升.net”域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经典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笔者认为,本案首要焦点问题在于被告陈某的行为是否对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的“杰友升”商标构成侵权。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成立于1993年,于2002年7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杰友升”商标和“GEOS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冰柜;灯;电炊具;电灯;聚光灯;空气调节器;路灯;漫射灯;汽车灯;照明器),注册号分别为第1803734号和第1803733号,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02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6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和《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否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是否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相似性条件是在传统商标、商号等领域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一般要件,在域名领域同样是必需的。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的通行做法,驰名商标和其他注册商标等在相似性判断的条件上是有所不同的,当“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时,就符合了相似性条件,驰名商标不需要足以混淆误人这一条件。而被告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则还需具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这一条件。

本案中,法院应当以涉案域名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度,且需具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来判断被告侵权行为的构成与否。被告陈某以“杰友升”商标注册域名,并以“GEOSUN”的名称在计算机网络上对其经销的服饰进行商业宣传,其行为已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否享有权益,有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我国法律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但对于普通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明确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其保护不及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同时,《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浙江省着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或者浙江省着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第12条“……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着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中的‘近似’”。

本案中,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月认定原告杰友升照明公司注册并使用在11类“灯、照明器”商品上的“杰友升”商标和“GEOSUN”商标为“浙江省着名商标”。据此,可认定被告陈某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对于行为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往往难以证明。

针对计算机网络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对其进行了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实践中的情况是复杂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判断行为人行为的目的是否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是否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于2007年8月13日向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分局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注册字号为B市C区杰友升服饰商行,并于2007年8月28日通过中国万网(www.net.cn)注册了“杰友升.net”的计算机网络域名,并以“GEOSUN”的名称在计算机网络上对其经销的服饰进行商业宣传。被告在其以“杰友升”商标注册计算机网络域名后,曾要约高价向杰友升照明公司出售该域名以谋取利益,此种行为明显违反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显然是不为国家法律所支持的。

行文至此,本案的结论已经一目了然,被告陈某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显然是恰当的。但是,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笔者同时注意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迅速普及,各行政区在虚拟空间上的界限愈发淡化,人们对各种信息资讯的了解和掌握更加便捷。而虚拟空间管理制度与现实世界中的管理制度的脱节,将导致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混乱。若不及时将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现实制度进行有效合理的衔接,势必使得商标专有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的需求,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正面临新的课题。

三菱为何一败再败

——评三菱株式会社诉一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罗云

案情简介

原告三菱株式会社从2003年9月19日开始,在我国的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销售其生产的JT-SB216DS型干手机,销售对象有30余家。2004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三菱株式会社先后在《财经》、《福布斯》、《中国民航》、《暖通空调》等刊物刊登了JT-SB216DS型干手机广告。

同类推荐
  •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煤炭企业工会维权实践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会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随着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就业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随之产生的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越来越多;二是职工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权工作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把突出维权当作工会工作职能的重点已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一项迫切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旧存的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长103.9%。
热门推荐
  • 成长的最终目标

    成长的最终目标

    在地平线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心理学——关于人的疾病和健康的新概念。这种心理学令人激动,并富于惊人的可能性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都具有一种实质上是生物基础的内部本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内部本性是“自然的”、内在的。特定的,而且在某种有限的意义上说,它是不能改变的,或是没有在改变。
  • 预谋不能感受的感受爱

    预谋不能感受的感受爱

    这是一篇由歌曲《预谋》为主要情调的故事,没有华丽的辞藻,没有美丽的修饰....有的只是浓浓的爱与感受!有的只是朴实曲折的故事。全文以女猪脚的角度来诠释爱与感受,男猪脚出来较晚,就像女猪脚的晚熟一样!!一切的故事只是给你传达感受,爱滴感受,男猪脚最喜欢滴几句歌词“反正他都不难受,他只要自由,他都不会理会我的感受…”不多说了自己欣赏作品
  • 婚心计②,前妻赖上门

    婚心计②,前妻赖上门

    这个女人!他明明已经跟她离婚一年零三个月了,现在她却可怜巴巴双手撑着下巴坐在他家台阶上,身边还蹲着一只和她一模一样神态的吉娃娃是什么意思?“老公……”“我们已经离婚一年三个月零三天又九个小时了,你怎么总是那么健忘?。”“人家叫习惯了嘛……言言……”“对不起,请不要当着我的面叫你的吉娃娃,你又忘记了!”这个女人,居然让一只狗和他同名!某人脸色一变,纤纤十指指向他,立马河东狮吼,“沈言!本宫告诉你!别给脸不要脸!本宫没地方住了,在你这暂住一段时间!给本宫开门去!”沈言,商界巨子,传说有一个貌美如花青梅竹马的妻子;传说曾经对妻子的宠溺到可以给她当马骑的程度;传说,他的妻子离他而去……那么,现在她若无其事地回来是怎么回事?难道他还是从前那个可以纵容她为所欲为的沈言吗?★★★★★★★★★★★★★★★★★★★★★★★★★米初七独白:亲爱的,你还记得吗?七岁那年,你为了我和人打破头,缝了十几针,换来我踮起脚尖在你额头一吻;亲爱的,二十岁我嫁给了你......亲爱的,世界上真的有如果吗?如果一切重来一次我还是会在三岁的时候就把心嫁给你,然后二十三岁离开你......亲爱的,若有一天我离开,不是不爱你,而是太爱太爱你......
  • 猎人同人之幻

    猎人同人之幻

    陈林以22岁的年龄从特种部队精英中脱颖而出成为中南海的保镖,代号为幻,在保护了主席三年后在一次任务过程中而死亡,在灵魂被牛头马面转生时给沉睡了亿亿万年而醒来正在无聊时到处游荡的盘古遇见从而重生到猎人世界并且得到了完成任务后奖励物品,血统,技能~~~~~~~~~的项链。剧情开始到贪婪之岛我会以动漫内容为准,之后的为漫画的为准,但是会有所改动并不会完全按照剧情来写
  • 重返初心

    重返初心

    这一本慢热但不平淡的重生文,不小白,也不文艺,我希望写一本,多点真诚,少一点套路的重生文,可能会合你胃口,也可能不合,请勿见怪!”史帅重生到20年前的1996,这一次他完全告别过去的懦弱,将自己原本压抑的天性完全释放出来,男人这一辈子无非就是赚钱,泡女人,但是人可风流但不可下流!“
  • 枕上豪门:代罪新娘契约妻

    枕上豪门:代罪新娘契约妻

    “装什么装?你不是很会勾引人吗?来啊勾引我啊!”他无视她的恐慌,将她狠狠地摔在床上,她浑身发颤,稍稍反抗,得到的就是一巴掌……他是冷酷总裁,她是被出卖的少女。他是她要服从的主人,而她却只是一个供人玩耍的玩具……
  • 秦时明月之夜炎

    秦时明月之夜炎

    相遇,成为了朋友。但,他的身世到底是什么?他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
  • 不朽天王

    不朽天王

    他是古代将军,他也是不败的战神,他曾经被皇帝赐封过至高无上的称号——天王!可是他居然在战场上被雷劈死,最后他来到了现代...这里是阴曹地府么?怎么那些盒子会跑?而且跑的比马还快!这里是阴曹地府么?怎么那么多女人穿着比肚兜还少的衣服?还说什么一夜两百,包夜五百?好吧,如果这里是阴曹地府的话,那也太伤风败俗了!大白天竟然做如此苟且之事!还是在大庭广众下!天啊!
  • 网游武林盟主

    网游武林盟主

    一个混合了金梁古温等武侠小说而组成的虚拟游戏世界,一个充满恩怨情仇的武林江湖,一段热血刺激的游戏经历,一个门派崛起的旅程。孤枕侧畔,清风入透,尽看万千红尘旧事刀枪入梦,剑气漫天,重温多少江湖恩仇
  • G大调的寂寞

    G大调的寂寞

    单亲家庭的雨馨,十四岁就成了孤儿,一个人酸甜苦辣的成长,换来一个悲喜交加的结局。我们是上帝挑来的演员,确又是故事结局的导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