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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行政复议篇(1)

19.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一般为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应的,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如某单位、某人)、特定的事项(如申请建房、违章停车等)作出的处理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俗称“红头文件”,它不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如“关于加快农村旧房改造的通知”、“关于集中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告”等。

20.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基本条件?

答: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符合下列一般条件:

(1)申请人是直接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如出于为其他人“打抱不平”,则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当指明实施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是哪个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在申请书中应当阐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被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事实状况(如处理决定书、罚款收据、投诉过程,以及与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直接导致申请人增加哪些义务,或者哪些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下面还将作具体介绍)。

(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范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如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即告消灭。

2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保障人民群众救济权利、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但两者之间在性质、处理程序、工作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有区别。

(1)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的范围要广,如对征地审批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系统内部来解决行政争议,力求高效便民,以书面审理为主,实行一级复议制;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来解决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争议,需要严格遵守行政审判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3)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

22.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相当广泛的,几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包括:

(1)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证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强制措施,这类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发生在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行政许可决定,如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4)行政确权决定,如行政机关对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颁发权属证书。

(5)侵犯企业或个人经营自主权,如行政机关非法干涉投资决策权、产品定价权、劳动用工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

(6)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手段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提高承包费等。

(7)课以行政相对人义务,如行政机关摊派费用、征调人力、强制集资等。

(8)不予办理许可、审批、登记,如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立登记和申领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拒绝办理等。

(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如某人遭到暴力殴打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公安机关置之不理;如某小学拒绝接收某少年就读,家长请求教育主管部门实施监督,而教育主管部门不予监督等。

(10)不发放法定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前面10项是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的具体事项,而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合法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如知情权、政治自由权、劳动休息权等。概括地说,无论行政机关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3.什么是复议前置?

答:所谓复议前置,是指有些事项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处理,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复议前置仅限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不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实行复议前置的事项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目的是尽量发挥行政复议机关的优势作用,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控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3)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受理申请后在法定期限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判决行政复议机关限期作出复议决定。

24.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答:申请行政复议以书面申请方式为主,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以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途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以口头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到行政复议机关所属的复议机构当面表达,由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当场制作笔录,然后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鉴于打电话方式很难核实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原则上不允许。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进行。而且,当事人也不能向两个行政复议机关同时申请行政复议。(2)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超过期限申请的,则行政复议申请权利不受保护。(3)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同一案件如有5名以上申请人联名申请的,应当推选出1至5名代表。(4)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构通知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25.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答: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分为上一级复议和原级复议两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市、县、乡三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一般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有几种比较特殊情况是,对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如开发区管委会)、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如部门下设的分局、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铁路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机关、直接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该职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对第4项几种情况搞不清向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简单的办法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它会告知是否受理;不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它有义务转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26.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如何计算?

答: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原则上从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在60日内应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专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则从其规定。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就会丧失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起诉权。在实践中,法定申请期限如何起算时间,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机关通过当场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理决定的,从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通过公告方式告知行政处理决定的,从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未按规定送达或告知行政处理决定的,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什么时间知道的那天起算,除非行政机关有证据能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规定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申请某项登记,法律规定办理时间为7天,登记机关逾期不办理,即从第8天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没有期限规定的,从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计算。但是,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则不受应满60日限制,申请人可以立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生重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延长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需要行政复议机关批准,但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当作出说明。由于自身主观原因耽误申请期限的,则不予延长。

27.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除了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2)有权查阅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书和有关证据、依据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3)有权拒绝被申请人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4)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或者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案件。

(6)有权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7)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有权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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