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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预防犯罪典型案例(3)

刑期未满的未成年犯应如何关押

案例回放

小罗在他十六岁的时候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判刑后小罗在某未成年犯管教所被关押了近两年,在此期间,少年犯管教所的老师们从多个方面对小罗加以教导,小罗也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积极地进行了劳动改造。然而经过了近两年的关押,小罗也马上就要满十八岁了,他担心自己成年后就不会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会被送到关押成年人的监狱服刑。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未成年犯在成年后应该如何继续服刑的问题。按照本案的情况,小罗不会被送到关押成年人的监狱服刑,他将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完剩余的刑期。

未成年人有着极强的可塑性,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慎之又慎。从保护未成人的角度出发,《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2条对“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及“进入管教所的条件”做了相应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年满十八周岁是划分一个人成年的分界线,这条分界线清晰明了地界定了什么是成年的罪犯,什么是未成年犯。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十八周岁这条界线是十分轻易就可以跨过去的,很多未成年犯的实际年龄已经很接近于成年人,因此很多未成年犯开始服刑前还是未成年人,在服完刑后就已经成年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有的未成年犯的刑期很长,甚至是无期徒刑。如果将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依旧关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似乎并不恰当,但如果每当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就直接移交到监狱服刑,似乎又太过于僵硬。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6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仍适用本规定。”

在本案中,小罗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小罗已经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关押了近两年的时间,他在年满十八岁后,所剩余的刑期已不满两年。因此他将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继续服完剩余的刑期。

我可以被拘留或逮捕吗

案例回放

2000年的某天,十六岁的小文和哥哥小雨(二十三岁)一同抢劫楼下的食杂店。此案后来找到目击证人,将小文和小雨捉拿归案。小文被抓获后非但不好好承认罪行,在被讯问时还借着肚子痛需要上厕所的借口,趁法警不注意偷偷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再次捉拿归案。为此,公安机关决定对他予以拘留。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拘留、逮捕?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适用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公安机关对小文采取的拘留的做法是正确的。

虽然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向采取较为宽容、柔性的处理办法,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但是对于经多次劝导、教育后仍然继续从事危险犯罪活动、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到第19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至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人身保护措施。对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人,可以对其予以拘留。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或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人被告,必要时,可以逮捕。对未成年人拘留、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所在学校、单位,告知被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地址。

本案中,小文在被讯问时不好好承认罪刑,还借机逃跑,符合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合法的。对于符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到第19条上述规定的未成人,可以予以拘留、逮捕。

没钱的我如何“打官司”

案例回放

小张是一名来自安徽农村的务工青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早早辍学,刚满16周岁就离开老家到城里打工,以此维持全家生计。2009年3月的一天,小张在骑自行车外出途中,被违章行驶的汽车撞伤。经医院抢救之后小张幸无大碍,但出院后因行动不便又不得不连续在家休息了6个月。尽管驾驶车辆的一方被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肇事司机却没有主动向小张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小张有意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之前的治疗费用不仅耗光了自己不多的积蓄,还欠了工友一大笔的借款,已无力再拿出钱来提起诉讼。为此,小张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求助。了解小张的遭遇和当前的生活状况后,律师建议小张申请司法救助,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小张依照律师的建议,在起诉时凭自己所在村委会的困难补助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准予其缓交诉讼费用。由此,人民法院在小张未预缴诉讼费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小张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小张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律师说法

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无论是否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原则上都需要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起诉、法院受理该案件时,由原告向法院预先交纳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一般包括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的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发生的出庭费用等。

鉴于部分诉讼当事人会因为客观上的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国家设立了司法救助制度,规定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给予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待遇。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案例中小张所申请的缓交诉讼费用,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就是在立案的时候,原告暂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待案件判决时,根据判决结果的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原告胜诉的,则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而如果被告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原告的经济状况决定对其减免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对于没有经济能力提起民事诉讼的未成年人而言,也同样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在管教所中还能接受教育吗

案例回放

小罗因为交友不慎,和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混在了一起。在小罗十六岁的时候,他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按照法庭的判决,小罗被送往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小罗的父母担心小罗因为三年的服刑生活而彻底地荒废了学业,同时更担心小罗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会和其他的不良少年混在一起,沾染到其他的不良恶习。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未成年犯受教育权的问题。未成年犯在管教所中服刑依旧有获得思想、文化教育的权利。

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会走向犯罪,这与其所受的教育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老话生动地描绘了这样的现实。因此,为了更好地帮助未成年犯尽快走向正途,我国的法律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于未成年犯的思想、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在思想教育方面,《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进行思想教育,其内容包括法律常识、所规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劳动常识等,所用教材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编。”在文化教育方面,《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未成年犯管教所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争取在教育经费、师资培训、业务指导、考试及颁发证书等方面得到支持。”

同时,为了保证未成年犯的教育质量,《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31条还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的人民警察担任教师,按押犯数百分之四的比例配备。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禁止罪犯担任教师。”

在本案中,小罗的父母不需要为小罗受教育的事情担心。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罗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可以获得相应的文化教育,不会因为服刑而彻底地荒废学业。同时,小罗还能获得法律、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不会因为和其他的未成年犯关押在一起而受到不良的影响。

刑事责任年龄如何确定

案例回放

某市中学初二学生高清,性格内向,经常受高年级学生欺负。高清不敢把受欺负的事告诉家长和老师,却对这几学生恨意越来越深。一日,总是欺负他的初三学生陈江拦下了高清,要他请自己吃饭。高清想了想便告诉陈江,家里今天没有人,可以带他回家吃饭,而且提出他又买了新的游戏,可以借他玩玩。陈便跟着他到了家里。高清在招待陈江的饮料里放了安眠药,等药力发作后,高清用菜刀砍了陈江5刀,后来被保姆发现,打电话报警并将陈江送进医院抢救。陈江被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过程中,审查高清的年龄时,高清的户口登记上的年龄是15岁,但他的家长却拿出一份出生证明,说高清只有13岁,当时是为了他能早点上学,才托关系改了出生年月。公安机关又查证了其他相关的材料,确定高清确实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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