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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和谐校园健康成长(2)

《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因此,学校应定期对集体宿舍内学生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安全用电的学生,要进行教育,并要求其改正。学校还要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使学生深刻认识到安全用电的重要性,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用电行为。另外也要从现实方面切实改善学生的生活住宿条件,为学生提供方便的生活设施,使学生没有必要去私拉电线和使用违章电器。

同时学校还应对学生宿舍的电器电线等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如果学校发现电路电器设备老化或破损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

青少年一旦触电,附近又无人救援,这种情况是可以自救的。此时务须镇静,在触电后的最初几秒内,人的意识并未完全丧失,触电者可用另一只手抓住电线绝缘处,把电线拉出,摆脱触电状态;如果触电时电线或电器固定在墙上,可用脚猛蹬墙壁,同时身体往后倒,借助身体重量甩开电源;而此时,旁边若有救助者,救援的人绝不能用手去拉触电者,这样不仅使触电者再次充当导体增加了电流造成的损伤,而且使救助者自身的安全亦受到电击的威胁。

如果同学发生触电事故,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同时,必须首先设法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然后进行抢救。首先解开妨碍触电者呼吸的紧身衣服,然后检查触电者的口腔,清理口腔的粘液,如有假牙,则取下。其次,立即就地进行抢救,如呼吸停止,可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抢救,若心脏停止跳动或不规则颤动,可进行人工胸外挤压法抢救,决不能无故中断。同时要注意保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和保持空气流通,尽快拨打急救电话,请医生前来抢救。

老师不能做“范跑跑”

2008年5.12大地震使四川遭受了极大的创伤,在灾难降临时,出现了一个又一个英勇救人的感人故事,但也出现了一个不和谐的音符——“范跑跑”。

“范跑跑”是网友给一个老师起的网名,范老师是都江堰某中学的语文教师,在地震发生那一刻,范老师丢开自己的学生,率先冲出教室,第一个跑到足球场。这时他注意到,上他课的学生还没有出来,又过了一会儿才见他们陆续来到操场里,范老师奇怪地问他们:“你们怎么不出来?”学生回答说:“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

范老师说出了惊人的一番心里话:“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之后,范老师在自己的博客“那一刻地动山摇”里阐明:“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危险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范老师的博客一经传播,网友马上给他起个网名“范跑跑”,并对他的行为和言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你希望他是你的老师么?

律师说法

突发事件无法预见,人们自然对它缺乏应对的措施和心理准备。在灾难面前,孩子是最无助的人。因而,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范跑跑”现象在社会上引起的争论虽然已经过去,但对于教师职责的思考却不能过时。面对突发灾难时,范老师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他还有班里几十个学生和他在一起,他本应该是学生们的唯一精神支柱,但他却抛开信赖他的学生们独自逃命去了。在面对突发性地震灾难时,如果以“范跑跑”面对地震的镇定,加上他丰富的经验及正确的判断能力,当时他如果立即组织班内同学有序逃生,他本人及整个班级的同学肯定会在最快的时间内脱离危险。

每一个家长都不会放心孩子和这样的老师在一起,每一个学生也不会奢望这样的老师会临危不惧保护自己。

“长大了,我要当贪官”

案例回放

2009年9月1日,是新生开学的日子,一些天真烂漫的孩子背着漂亮的书包,走入了小学校园。学校的一切都是那么新鲜,偌大的操场吸引了孩子们的视线。有人问起孩子们的理想。有的说:“当老师!”有的说“当飞行员!”还有的想了半天说:“不知道。”不管哪种回答都引来一阵欢笑。可一个6岁的小女孩的回答却引起了惊讶,她说:“我要当官。”当什么官呢?“当贪官,因为贪官有好多东西。”

律师说法

看到这个案例,大家一定会对孩子的“童言无忌”感到惊讶。孩子对权力、对物质、对地位的向往远远超过了这个年龄应有的界限。这种现象的出现,绝不是家庭教育一方面所造成的,而是社会中不正常现象的折射。也许是学校、家长的教育太苍白了,也许人们看到贪官得到的实惠太多了。可见,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绝对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正可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绝不可忽视。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近年来,社会普遍存在信仰危机的现象,认为有钱就是万能的。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在家长、幼儿园、学校的教诲下长大,更受周围环境的熏陶。往往耳濡目染的效果比简单的说教更直接,如果我们忽视孩子的正面教育,忽视正确树立价值观的确立,将会给社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我们无意指责孩子的童言无忌。这就是大肆宣传一些财富巨头、商界精英、金融界首富的社会效应。现实生活的熏陶,使一些孩子充满了功利思想,怎么能保证培养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单是学校、家长能完成的,更需要社会的正确导向。我们不仅要看到贪官暂时的得意,更要让大家看到贪官受到的惩罚。只有社会上不公平的事少了,学校、家庭的正面教育才会收到应有的效果。

有人替我上大学时怎么办

案例回放

霍某与肖某曾就读于某市一中,系高中同班同学。高中毕业那年,霍某在高考中取得了相当优秀的成绩,远远超过了录取分数线,被某大学录取为该校的统招生,该通知书由市一中转交。肖某因高考成绩没有达录取分数线而未能被录取,但他将霍某的录取通知书“领走”,并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冒用霍某名义就读某大学。霍某未收到录取通知书,便在家务农,其人生轨迹也因此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后来,当霍某发现肖某冒用其姓名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

律师说法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肖某冒用霍某的名义非法取得本应属于霍某的就学资格,是对霍某享有的受教育权的侵犯。同时,《民法通则》对于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犯的救济方式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某在高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采用一系列非法手段冒用霍某姓名上学,目的在于利用霍某已被某大学录取的事实条件,为自己“升学”创造条件,其行为构成了对霍某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故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签订的就业协议能否反悔

案例回放

经过四年的潜心苦读,2011年7月,玲玲以优异的成绩从一所大学毕业了。但是,在接过毕业证的那一瞬间,年轻的她却并没有感觉到多少快乐,因为摆在她面前的选择——考研与就业,让她踌躇不前。眼看其他同学纷纷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玲玲在着急之余也随大流,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协议规定,在当年的九月份即到岗上班。

但是不久之后,玲玲的母亲提出了反对意见。她认为玲玲的年龄还小,这么早就参加工作会有压力,而自己的家庭环境还算优越,可以让女儿趁着年轻多学点知识。最终,经过一些亲戚朋友的劝说,玲玲萌生了考研深造的念头,于是想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请问,玲玲现在还可以反悔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作出相关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一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已经签订协议的,视为劳动合同成立,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视为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本案中玲玲可以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如果毕业生是因为考研而与用人单位违约,应该没有违约处罚的问题,但是这需要学生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学校和用人单位反映,心平气和地解决这个问题。

我作弊学校可以开除我吗

案例回放

侯某是某高校大二的学生,2010年初,她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考试中,由于作弊被巡考老师发现并被取消了考试资格,不久,学校给予侯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同年5月,侯某提起对母校的行政诉讼,将母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侯某在校内英语补考考试中,将发放试卷时多出来的卷子拿到卫生间,交给了同学何某,让何某帮其作答并将答案通过手机传给自己。但何某还未将答案传给侯某,就被监考老师发现。因此,学校给予侯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请问,学校开除考试作弊学生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高校享有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职权。本案中,侯某的作弊行为并不属于高校处分通报中的“开除学籍的情形”,学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侯某虽然在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但其行为尚未构成严重作弊行为,故学校就此问题开除侯某学籍属处理偏重。

不交纳集资款学校可以拒绝入学吗

案例回放

陈迪的户口所在地辖区内的中学是当地最有名的重点中学,所以一家人都很期盼陈迪入学。很快就到了陈迪报到入学的这一天,妈妈特意给陈迪做了一身新衣服,让他能穿着新衣服入学。在陈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时候,负责招生的老师告知,由于今年生源太多,所以每位新生需要向学校缴纳五千元的集资建设费,才能办理入学手续。这五千元对别人家可能不算什么,但对陈迪一家来说却是一笔巨款,陈迪爸爸面露难色地对招生老师说:“俺们家穷,现在还靠领低保生活,这笔集资建设费能不能减免?”这名招生老师冷冷地说:“领着低保,还上什么学啊?反正你们也养不起孩子,干脆让孩子出去打工算了,别来这里念书,省得丢人。”说完,便要往外撵人。陈迪爸爸为了能让孩子念书,只能硬着头皮说:“我去把我家老黄牛卖了,明天就过来交钱。”那位老师说:“早这样说不就行了,今天先把你儿子的名字登记上,明天过来交钱办入学手续。”

陈爸爸回到家和陈妈妈商量以后,将自家一头用于耕地的老黄牛拉去市场卖了七千元钱,将其中的五千元交给了学校,陈迪顺利地办理了入学手续。

律师说法

本案中,陈迪在其户口所在地辖区内的中学念书是完全符合人学条件的。该校正在扩建校舍,便向陈迪家收取集资建设费,不缴纳就不予办理入学手续,这是违法的。虽然陈迪爸爸已经被迫向学校交纳了该笔集资建设费,但他完全可以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还该笔费用,并对该校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老师可以随意“羞辱”我吗

案例回放

一天上课的时候,章微和同学在下面小声说话,被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拿教鞭打她以作惩罚。章微不服气,就和老师顶了几句老师很生气,大骂了章微,并打了他一耳光。老师可以随意体罚、叱骂未成年学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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