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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自我保护司法护航(1)

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容易受到一些犯罪分子的不法伤害,其中的一小部分青少年,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误入歧途,如受他人教唆,或者在激愤、紧急情况下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从而构成了犯罪。许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有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有一个从劣迹到违法到犯罪的变化过程。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青少年朋友在司法过程中与成年人有什么不同呢?我们犯罪了是不是和成年人一样要被判处刑罚呢?法院会不会因为我们年龄小不懂事而原谅我们呢?本章将为你一一解答你的疑问。

对未成年犯罪人如何适用缓刑

案例回放

2008年6月某日,陈某(成年犯)伙同小谭(未成年)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处民宅,由陈某望风,小谭采用撬窗的方式入户,窃得被害人董某现金12000元、三星数码相机一架(价值2000元)。

同年7月底某日,陈某再次伙同小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处民宅,以相同方式钻窗入户,窃得被害人李某钻戒一枚(价值2万元)、白金戒指两枚(价值合计1万元)及猪年贺岁金条一根(价值5000元)。

同年8月初,陈某再次伙同小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超市停车场,窃得被害人曹某的助动车一辆,被保安当场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部分系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小谭犯罪时不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的定义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之所以要制定缓刑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因适用短期刑罚而造成很多初次入狱的犯人被交叉感染;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的,不再执行原刑罚,也可以促进其悔改,再次回到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因此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手段”。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也有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问题上,还是与成年犯进行了区别对待。即当未成年犯符合法定缓刑条件时,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适用缓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

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犯罪问题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4部分“关于非监禁处理”指出,倡导非监禁处理,要求尽可能依靠以社会力量处理少年违法行为,并要这些措施得以有效的执行。《北京规则》为未成年犯的刑事诉讼保护提供了最低准则,这对我国未成年犯的刑事诉讼保护是有启示意义的。

可以对我使用戒具或收容审查吗

案例回放

上个月,十七岁的小武和邻居老李一同抢劫楼下的食杂店。此案后来被公安破获,小武和老李被捉拿归案。公安机关担心小武逃跑,就给他上了脚镣。小武的妈妈得知后十分生气,她觉得公安机关不能这样做,毕竟小武还是个孩子。小武妈妈的观点正确吗?可以对对未成年人使用戒具、使用收容审查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是否允许给未成年人使用戒具、使用收容审查的法律问题。小武妈妈的观点正确。不可以对未成年人使用戒具、使用收容审查。

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一直十分关注,即便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也采取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对于未成年人都采取尽可能柔和的方式进行,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5条、第2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原则上不能使用戒具。除非未成年人的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等现实危险行为。在这些现实危险消失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戒具。对于未成年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绝对不能使用戒具。绝对不可以对未成年人被告使用收容审查。对未成年人被告也应当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本案中,小武的妈妈的观点是正确的。公安机关不可以让小武带上脚镣,除非小武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严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审查。

我可以被拘留或逮捕吗

案例回放

2000年的某天,十六岁的小文和哥哥小雨(二十三岁)一同抢劫楼下的食杂店。此案后来找到目击证人,将小文和小雨捉拿归案。小文被抓获后非但不好好承认罪行,在被讯问时还借着肚子痛需要上厕所的借口,趁法警不注意偷偷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再次捉拿归案。为此,公安机关决定对他予以拘留。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拘留、逮捕?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适用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公安机关对小文采取的拘留的做法是正确的。

虽然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向采取较为宽容、柔性的处理办法,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但是对于经多次劝导、教育后仍然继续从事危险犯罪活动、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到第19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至严重威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人身保护措施。对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人,可以对其予以拘留。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或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人被告,必要时,可以逮捕。对未成年人拘留、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所在学校、单位,告知被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地址。

本案中,小文在被讯问时不好好承认罪刑,还借机逃跑,符合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合法的。对于符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6条到第19条上述规定的未成人,可以予以拘留、逮捕。

刑期未满的未成年犯应如何关押

案例回放

小罗在他十六岁的时候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判刑后小罗在某未成年犯管教所被关押了近两年,在此期间,少年犯管教所的老师们从多个方面对小罗加以教导,小罗也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积极地进行了劳动改造。然而经过了近两年的关押,小罗也马上就要满十八岁了,他担心自己成年后就不会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会被送到关押成年人的监狱服刑。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未成年犯在成年后应该如何继续服刑的问题。按照本案的情况,小罗不会被送到关押成年人的监狱服刑,他将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完剩余的刑期。

未成年人有着极强的可塑性,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慎之又慎。从保护未成人的角度出发,《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2条对“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及“进入管教所的条件”做了相应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年满十八周岁是划分一个人成年的分界线,这条分界线清晰明了地界定了什么是成年的罪犯,什么是未成年犯。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十八周岁这条界线是十分轻易就可以跨过去的,很多未成年犯的实际年龄已经很接近于成年人,因此很多未成年犯开始服刑前还是未成年人,在服完刑后就已经成年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有的未成年犯的刑期很长,甚至是无期徒刑。如果将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依旧关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似乎并不恰当,但如果每当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就直接移交到监狱服刑,似乎又太过于僵硬。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6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仍适用本规定。”

在本案中,小罗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小罗已经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关押了近两年的时间,他在年满十八岁后,所剩余的刑期已不满两年。因此他将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继续服完剩余的刑期。

什么是不公开审理

案例回放

某中学初三学生新新所犯的故意伤害一案过几天就要开庭审理了,该中学的李校长得知消息后,心想:学校的学生犯了罪,我们应该好好吸取教训,何不抓住这个机会让全校学生去旁听案件的审理,让学生接受一次现实的法制教育呢?李校长把这个想法和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张老师一说,张老师也很赞成,于是李校长就让张老师去和法院联系一下。下午,张老师从法院回来了,告诉李校长说法院不同意。“为什么不同意呢?”李校长不解地问。原来法院的同志告诉张老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新新今年15岁,所以他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不能有人参加旁听。李校长听后恍然大悟,并深有感触地说:“我只知道让学生学法,看来我们当老师的也要学法才行啊!”

律师说法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个原则。所谓审判公开主要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一律公开在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审判公开不是绝对的,一些特殊案件就不能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的一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作出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主要是指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允许公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这一原则作了进一步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报道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涉世不深,法庭公开审判给他们造成压力较大,可能影响他所交待犯罪情况的真实性;另外一个原因是未成年人踏入社会不久,力图在社会上有一个良好形象,不希望给人以囚徒的形象。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接受审判,而他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资料又被电视电影节目、报纸等公布于众,那么他就可能产生一种无脸见人、无法立足于社会的沉重心理负担。

因此,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可以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减轻心理压力,甩掉思想包袱,安下心来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从而成功地回归社会。

未成年犯在什么地方服刑

案例回放

15岁的辰辰因犯抢劫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辰辰被带上囚车,由看守所转到服刑场所。辰辰知道是要送到监狱去了,虽然早知道会有这一天,但一想到阴森可怕的监狱,辰辰心里还是很害怕。到达目的地了,辰辰抬头一看门口的大木牌,上面写着“某市少年管教所”几个大字,原来不是监狱,辰辰心里有点踏实了。办完交接手续后,辰辰被带到了宿舍,里面和学校的宿舍有点相似,已经住了七八个和他差不多大小的孩子,从此辰辰开始了服刑改造的生活。

在这个管教所里,关押的都是一些十几岁的未成年的孩子,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生活制度。由于辰辰初中还未读完,管教人员把他安排到一个学习班上,每天都要上一次初中的学习课程。在课堂上,辰辰仿佛又回到了学生时代。辰辰的劳动内容是修理电器,刚开始是跟着老师当学徒,活不算太累。再就是辰辰每天都要上思想教育课,有时候是管教人员给辰辰他们讲,有时候是管教人员让孩子们自己讲,有的孩子在讲到自己是怎么走上犯罪道路的时候常常是泪流满面,辰辰听了心里触动也很大。一个月过去了,辰辰拿起笔开始给爸爸妈妈写信,他写道:“爸爸、妈妈:你们好。我在这里生活得很好,你们放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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