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后进员工考核办法
(1)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23.个案考核办法
(1)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3)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24.调配考核办法
(1)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25.离职员工考核
(1)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26.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27.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与福利(住房,培训,休息)。
酒店员工奖惩制度
1.常规奖励
(1)宾馆优秀员工奖:用于奖励员工及领班,由部门推荐人选,宾馆审定,每季度4~6名,凡荣获该奖者,宾馆奖励现金100元,并记入员工档案,连续累计获奖三次者,上浮一级工资。
(2)优秀管理人员奖:用于奖励经理和主管,由部门推荐人选或自荐,宾馆审定,每半年评选经理1名,主管2名,凡荣获该奖者,宾馆奖励优秀经理现金500元,优秀主管300元,并记入档案,作为晋职依据。
(3)“金点子”奖:为改进宾馆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奖个人20~300元。
(4)拾金不昧奖:视情节奖个人10~100元。
(5)见义勇为奖: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奖30~500元。
①为维护宾馆员工和客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者;
②勇于揭发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行为者。
(6)优质服务奖:工作主动、热情,受到客人表扬或事迹突出者,奖个人20-50元。
(7)乐于助人奖:超出工作职责范围,为客人、同事主动提供帮助,事迹突出者,奖个人10~50元。
(8)全员促销奖:非营销人员为宾馆营销工作做出贡献者,按《全员促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2.其他奖励。
(1)在宾馆统一组织的业务比赛中获奖者(或代表宾馆参加竞赛获奖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获市级以上报刊表扬者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提高宾馆美誉度者,奖20~100元。
(3)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设立部门内部奖项,以表彰先进。
(4)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优秀事迹,将随时奖励,不受常规奖项限制。
3.轻微过失
(1)不打卡、代打卡,违反考勤制度,罚2分;
(2)不按规定着装或仪容不整,工装不洁,罚1分;
(3)不按规定位置佩带工号牌或实习证,罚1分;
(4)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部门副经理及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大堂副理除外),罚1分;
(5)擅自使用客用洗手间(部门副经理及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大堂副理除外),罚1分;
(6)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罚2分;
(7)当值时间擅自换岗、调班、替班,未酿成事故,罚3分;
(8)当值时间使用宾馆电话闲聊,罚2分;
(9)工作时间私会亲友,罚1分;
(10)当值时间收听(看)音像电视,罚3分;
(11)在岗位上吃东西,罚2分;
(12)下班后无故在岗位逗留,罚1分;
(13)高声喧哗或发出不必要的声音,在公共场所奔跑,罚1-3分;
(14)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罚2分;
(15)着工装在对客服务区抽烟,罚3分;
(16)对客人视而不见,不主动招呼问候客人,罚1分;
(17)不向客人使用规范用语(包括不讲普通话),接听电话不规范,罚1分;
(18)在客人面前做出打哈欠、挖鼻孔、剔牙、剪指甲、掏耳朵等不礼貌行为,罚1分;
(19)工作时间佩带饰物(手表、结婚戒指除外)或佩带奇形怪状的手表、婚戒,罚2分;
(20)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浪费,罚1-3分;
(21)未经许可擅自移动宾馆物品(尤其是消防器材),罚2分;
(22)一线员工在岗位上翻看报刊、杂志、书籍,罚2分;
(23)工作岗位或员工宿舍长明灯、长流水、不关空调,私接电源等浪费能源或不安全行为,罚5分;
(24)擅自乘坐客梯(部门副经理以上、大堂副理及陪同客人除外),罚2分;
(25)工作场所不整洁,罚1分;
(26)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岗位,罚1分;
(27)宾馆召开会议,未按规定着装、迟到、早退者,罚1分;
(28)不按规范操作,不爱护宾馆设施设备,未造成损失者,罚2分;
(29)工作时间消极怠工、闲逛、聚众闲聊,情节一般者,罚2分;
(30)面对客人要求,不积极想办法解决,主动承担责任,反而抱怨他人(部门),情节一般;同事之间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抱怨,影响工作,罚3分;
(31)上班时间处理私事,影响工作,情节一般者,罚2分;
(32)因工作疏忽,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一般,罚5分;
(33)擅自带外来人员在集体宿舍留宿,罚5分;(注:同时根据员工宿舍相关条例处罚);
(34)交接班不清或未填写交接班记录,未造成后果,罚1分;
(35)因疏忽,不小心遗失客人留言,未造成后果,罚2分;一个月内两次违反同一条轻微过失条例者,按轻微过失条例2倍处罚。
4.过失
(1)工作时间睡觉,未造成严重后果,罚5分;
(2)损坏公物,不爱护宾馆设施设备,罚2分;
(3)涂改、假造单据、证明或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罚10分;
(4)拾到钱物不立即上交,罚10分;
(5)不服从管理、拒绝或故意不完成分配的工作、无理顶撞上司,罚10分;
(6)部门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督导不力,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罚5分;
(7)违反操作规定,造成损失,罚5分;
(8)不执行服务规范,服务欠佳,引起投诉,罚5分;
(9)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影响声誉,罚5分;
(10)因疏忽,不小心损坏客人财物或遗失客人留言,造成不良后果,罚5分;
(11)在宾馆内吵架或吵闹、违反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宾馆安宁,罚6分;
(12)非工作需要未经客人允许,擅入客房,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罚3分;
(13)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班醉态(因公例外),罚8分;
(14)擅自享用宾馆经营服务项目,按经营收费的双倍付费,并罚5分;
(15)私自食用宾馆物品,按经营收费的二至十倍罚款,罚10分;
(16)私换外汇;(注:同时归还私换外汇),罚6分;
(17)在员工告示栏或宾馆其他地方私自张贴、更改、取走或撕毁宾馆通知、通报,罚10分;
(18)擅自动用宾馆设备为个人提供方便,或私自外借本部门设备,罚3分;
(19)未经允许在宾馆内私售物品、募捐、散发手抄或印刷品,罚8分;
(20)不履行安全条例,罚5分;
(21)擅自向他人提供宾馆人事、财务、经营、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泄露宾馆机密,罚20分;
(22)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情节一般,罚10分;
(23)面对客人投诉,无宾馆整体意识,不积极解决,或将宾馆内部矛盾暴露在客人面前,罚10分;
(24)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妥善处理,推卸责任,导致不良影响,罚10分;
(25)因管理不善、督察不力或工作失职,使宾馆财产受损,罚10分;
(26)未经上级领导许可驾驶或动用宾馆的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罚5分;
(27)在员工公寓或工作柜里发现非个人保管的宾馆财物,罚5分;
(28)部门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信息传递不及时,引起不良后果,罚5分;
(29)对他人损害宾馆利益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罚5分;
(30)擅自带领他人进入宾馆重要场所(总机房、厨房、库房、设备间等),罚5分;
(31)旷工三天以下者,罚10分;
(32)当其他员工制止违纪行为时,拒不接受或挑衅,罚10分;
(33)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30分钟以上按旷工计算),罚5分;
(34)当值时间擅自离岗,未造成事故,罚5分;
(35)宾馆召开会议,无故缺席者,罚2分。两个月内再次违反同一过失条例,按过失条例的两倍处罚。
5.重大过失
(1)贪污、盗窃公私财物尚不够法律追究的,金额在100元以下,按其实额的10倍罚款(含拾获财物不上交,而据为己有者,或收受他人财物);
(2)三个月内受两次过失处罚,又有过失行为者,按该条过失条例的3倍处罚,并在宾馆通报批评;
(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者,按原价偿还,并处以双倍罚款;
(4)打架闹事者造成一定后果的,罚30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5)不服从管理,殴打管理人员的,轻者处以50分以内罚分,重者停岗待处,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浪费或不良影响的,轻者处以50分以内罚分,重者停岗待处;
(7)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因管理不善,指挥失误,造成较大损失者;处50分以内罚分或停岗待处;
(8)索取、收藏、传阅、复制淫秽物品者,停岗待处;
(9)污辱或殴打宾客和同事的,尚不够追究民事、刑事责任者,处50分以内的罚分,并除名处理;
(10)玩忽职守,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各类事故发生者(500元以内),按该事故损失的3倍罚款;
(11)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差错或恶劣影响者,停岗待处;
(12)因工作失职使宾馆财产被盗、诈骗、经济损失较大者,停岗待处;
(13)私开客房或在客房内留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员工自付,另罚50分;
(14)向客人索取小费引起客人投诉者,经核实后,罚50分;
(15)故意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窝藏赃物或作伪证者,停岗,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6)客人投诉时主管人员不及时解决,推卸责任,导致不良影响者,罚50分;
(17)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满二十四小时,停岗待处;
(18)质检员在执行奖惩条例中有徇私舞弊、挟嫌报复,执法违法者罚20分,并调离其岗位;
(19)管理人员对客人的投诉、员工违纪行为有包庇、隐瞒行为的,经查实,罚10分;
(20)在宾馆进行私人交易或利用职权获取私人利益者,罚50分;
(21)经员工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而受到处罚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2)一年内受过一次严重过失处罚,又有严重过失行为的处以降职或留岗察看处分;
(23)一年内员工若有十二次轻微过失、八次过失、两次重大过失,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6.立即开除(凡有以下行为者,作即时除名或开除处理,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1)偷窃客人、宾馆或员工财物;
(2)贪污、索贿、受贿、行贿;
(3)侮辱、漫骂、恐吓、威胁、殴打宾客或同事;
(4)参加反动组织或利用黑社会组织;
(5)组织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
(6)使用毒品、兴奋剂或麻醉剂;
(7)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8)以任何形式或与同事串通伪造宾馆文件及资料以谋取私人利益;
(9)恶意造谣滋事,严重损害宾馆声誉;
(10)故意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窝赃或作伪证;
(11)连续旷工超过三天;
(12)私带武器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宾馆;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14)利用职权牟取私利,造成恶劣影响。
7.无薪停职
(1)A类:多次违反宾馆规定并且无悔改表现;
(2)B类:相关技能达不到宾馆要求,但宾馆同意给予待岗培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