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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校园安全典型案例评析(8)

31、学生上厕所时不慎摔伤

案例介绍:

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谷某在上课时突然内急,使举手向教师报告说自己要上厕所,经过教师同意后,谷某便去上厕所。谷某在回来的路上不慎摔到,头部撞到楼梯的台阶上,当时血流不止,听到谷某哭声的教师急忙将谷某送到医院,被诊断为轻度脑震荡,并因此花去医药费共 2000 元。谷某的家长认为,谷某的受伤是发生在上课时间,以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学校赔偿。但学校认为这是谷某自己不慎造成的,以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在案件被谷某家长起诉到法院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谷某的家长与学校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 1000 元对谷某进行资助。

案例评析:

本案中,谷某的伤害虽然发生在上课期间, 但任课教师却并不存在过错。突然内急是人的一种生理现象,教师如果不让学生去厕所就不尽人怕了。教师不可能陪护谷某上厕所,因为教师不但要上课,还要负责管理其他同学。自己上厕所对于一个小学生来说,应当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完全可以自己完成。所以,教师让谷某自己上厕所的行为是没有过错的,学校对谷某的伤害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对谷某进行资助是基于学校与谷某家长达成的和解协议,自愿、对谷某进行的经济帮助,法院对这种自愿的行为也是认可的。

学生在上课期间提出要上厕所,这是几乎每一位教师都曾经遇到的问题。但许多教师的心理里都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如果学生在这个期间出了问题怎么办? 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个别学生是以上厕所为借口去从事与上厕所无关的事情,甚至是在进行一些违纪的事情,教师对此经常不知对策。假如因此就不让学生上厕所,也不合适,这样不仅会使学生忍受肉体上的痛苦,甚至有可能因为控制不住而引起同学的嘲笑和自己的难堪。显然,不允许学生上厕所也是不合适的。那教师应当怎么办呢

教师应当对学生提出上厕所的理由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分辨出明显属于学生撒谎的情况。

在一般情况下,要求教师准确判断学生是否真的是内急也不现实, 所以, 教师对于学生在上课期间提出上厕所的要求,一般应当允许。但教师应当提醒学生, 尤其是小学生,课间一定要及时 上厕所,从而减少上课时上厕所情况的出现。

在中小学校,学生一般都具有自己上厕所的能力,因此,可以让学生自行去上厕所。如果因为学生撒谎以致后米发生了学生伤害等事故,要求教师承担责任的理由实际上也过于牵强,因为如果学生采取欺骗,教师是无法准确判断的。而且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生理现象,不可能不让学生去,关键是学校不要有过错。

教师发现上厕所的同学在正常时间内没有返回,应当及时汇报和查找,避免发生意外。

学校应当加强上课时间的教学巡查制度。一方面可以对教师上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另一方面也要对校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正常上课的学生应当进行询问和检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2、学生离校失踪案

案例评析:

2007年4月28日下午,某中学初二学生孙某的外公像往常一样学校去接孙某田家,但一直未等到孙某。孙某的父母闻讯后急忙赶到学校查询,班主任说下午没有见孙某前来上课,也没有交过请假条,不知她去哪里了。当晚,孙某的父母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但经过几年的查找,孙某依然不见踪影。 2001 年 9 年,孙某的家长向法院申请宣告孙某死亡。随后,便将学校告上法庭,指控校方在孙某无故没有到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家长,教育管理严重失职,理应对孙某的意外失踪承担责任,要学校赔偿 19.5 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学校对于孙某的失踪和被宣告死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孙某失踪时已经年满15周岁, 应当认识到脱离学校管理及监护人的监护可能产生的危险,所以孙某的家长作为孙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学校赔偿孙某家长 3.6 万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 学校是有一定过错的, 具体表现在当班主任发现孙某没有上课, 也没有请假时,没有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询问原因、通报情况,以致在下午放学之后才由家长发觉孙某失踪,失去了寻找孙某的最佳时机。所以,学校虽然没有直接导致孙某失踪,但在孙某失踪案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影响了对孙某的及时查找,所以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了一部分的责任。

学生在正常上课期间没有来上课,怎么办? 这也许是因为学生生病或者其他正常原因,家长忘了向教师请假。但此时也存在着学生有可能逃学或者有其他意外情况(如被坏人劫持等),此时,如果教师不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也许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教师在发现班中的学生无故缺勤时,应当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即使是由于正常原因学生没有来上学,家长也会为教师的认真负责而感到满意。但假如因为没有和家长取得联系而发生一些意外,则教师就具有过失了。

另外,目前在在有些学生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写请假条的情况,此时,教师一方面要认真辨别假条的真伪,另一方面,如果对学生的假条有疑问,也要及时进行核实,以防学生用假假条欺骗教师的情况发生。

此外,以上案例还给我们以下启示,当学生入学时,教师一定要记录好学生及家长的一些情况,其中包括家长的联系方式,以备出现意外情况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33、学生被开水烫伤致人身损害案

案例介绍:

2007年9月17日下午课休时,被告莫老师用搪瓷饭盒去开水房打开水,正当他打好开水端着住外走时,碰上同校另外一位老师也来打开水,两人站在开水房门口讲话。当他俩说完话时,原告单某刚好走过来,而莫老师一转身碰着原告,他端着的开水外泄到原告的脖子及胸部上。当时莫老师不闻不问地就向自己的办公室走去,而原告听到上课铃声响了,也就回到自己的教室去上课了。原告出于被开水烫伤作痛,就扑在课桌上暗暗哭泣,任课老师前去询问,他就是不吭声,任课名师也就罢了。次日,原告内于被烫伤处起泡、发炎、化脓,体温升高不能某持去上课。班主任前住宿舍去看望时,才发现其脖子及胸部发红起泡,经再三询问,原告才对班主任讲了17日因莫老师不小心将开水外泄而烫伤的经过班主任随即带原告到乡卫生院就诊,花去医疗费530元,已由该乡中心小学支付。后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又转送原告到市人民医院就诊,又花人医疗费700余元。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单父、单母为送儿子去市人民医院就诊,误工费费为240元,车旅费为180元。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单父向被告该乡中心小学和教师莫老师提出去市人民区院医治原告所花去的医疗费700余元、误工费费240元、车旅费180元的索赔未果,原告单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单父父遂于2007年11月25日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

原告单某诉称:我就读于该乡小心小学二年级。我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2007年9月17日下午课休时,当我走过学校开水房门口,莫老师同另一位老师讲话结束,他在转身时碰到我,他手里端着的开水外泄到我的脖子及胸部上,造成我被烫伤,并为此而花去医疗费、误工费、车旅费1650元。对此,该乡中心小学和教师莫老师两被告应负监护责任并承担造成我身体被损害的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费、车旅费,合计人民币1650元。

被告该乡中心小学辩称:原告路过学校开水房门口时,莫老师一时疏忽导致原告被外泄开水烫伤是事实:但造成原告的身体伤害与本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况且莫老师到开水房打开水也不属于履行教学职责范围,所以原告被开水烫伤完全是他和莫老师之间的民事纠纷,本中心小学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原告和其法定代理人单父起诉本小心小学让据不足,于法不符,要求法庭裁定驳回。

被告该乡中心小学教师莫老师辩称:原告路过学校开水房门口时,我转身时一时疏忽与其相撞,使我于某意手里盒中的开水外泄到原告脖子及胸部上,造成原告脖子及胸部烫伤是事实。但我不是主观故意,而见—种疏忽、一种过失,而且原名走路时不抬头、也有—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莫老师,应当知道自己用搪瓷盒端着开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理应十分小心,不能疏忽大意。而被告莫老师恰由于疏忽大意,造成开水外泄到原告的脖子反胸部上,导致其被烫伤。虽然被告不是主观故意,是—种过失,过失在民法上也是一种过错。被告莫老师应承担原告被烫而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车旅费。被告该乡中心小学提出,原告在路过学校开水房门口时,因莫老师转身时疏忽大意外泄盒中开水而被烫伤是事实。但造成原告身体损害与学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况且莫名师去开水房又不属履行教学职责的范围,所以原告被开水烫伤完全是他和莫老师之间的民事纠纷,学校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之辩解,其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法院判决:(—)被告莫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车旅费合计人民币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大内履行完毕。(二)由原告返还被告该乡个心小学已支付的医疗费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莫老师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到底谁是被告?在两被告中应当由谁承担原告单某的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2007年9月17日下午课休时走到学校开水房门口,被当时刚好端着一盒开水的莫老帅转身时碰到,盒里的开水外泄到原告的脖子及胸部门烫伤了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应该说该乡中心小学跟本案没有因果关系,因为损害不是学校也不是老师在教学职责范围内造成的,所以学校不应是本案的被告。而被告莫老师应当知道自己用搪瓷盒打开水具有—定的危险性,本应格外小心才是,但出于疏忽大意,导致了原告的人身损害。尽管莫老师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是属于一种过失,但过失在民法上也是一种过错,导致了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所以莫老师应当是本案的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医治烫伤所花的医疗费、误工费、车旅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4、学生逃学引发的家长索赔案

案例介绍:

聂某是某中专学校的学生。2008年4 月下旬,聂某的母亲几次发现孩子下午没有去上学,便开始生疑。5月27 日,聂某的母亲到学校了解情况,但2007级的两个教师都说没有这个学生。学生科的教师在找遍学生的学籍档案表后, 也没有找到聂某的名字。当天,在母亲的严厉询问下,聂某终于说了实话。原来聂某在近8个月的时间里,并没有去学校,而是天天到学校附近的网吧。此后, 聂母再次到学校交涉,学校的校长承认聂某是该校的学生,但称家长的通讯方式只有以前的教师掌握,而以前的教师恰逢出国, 所以学校在聂某旷课的8个月内, 没有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聂母对此深表不满,表示要以法律手段为孩子讨回公道。

案例评析:

学生连续 8 个月在正常上课时间逃学上网,学校对此不闻不问,直至家长找到学校才了解到这个情况,这不能不说是学校的重大失职。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学习,学校就不仅承担着对学生教育的责任,还承担着对学生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生在学校的一些情况,学校都要及时进行管理,并将相关的情况反映给家长。本案中,学校显然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所以应对因此给学生和家长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另外,假如因为学生逃学,学校没有及时向家长反映,使学生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或者给他人选成损失,学校也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35、某中学为管理方便为学生开设吸烟室案

案例介绍:

某职业中学竞在学校为学生开设了吸烟室。记者接到学生家长的反映后前去采访时发现,该吸烟室有十来平米大,房间摆放了了一些桌椅,桌面上放着一个盆, 盆里已存有不少烟头,地面上的烟头到处都是。二十来个学生坐在屋内个个吞云吐雾,谈笑风声。

案例评析:

因为吸烟是一种有害身体的不良习惯,而且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发育时期, 如果染上烟瘾,对身体的危害更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此都作了些相关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因此, 该法将未成年人吸烟是作为一种不良习惯加以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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