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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5)

联系孙中山提出“行易知难”的背景和动机,胡适指出其“真意义只是要使人信仰先觉,服从领袖,奉行不悖。”他认为:这是“一种很有力的革命哲学”。因为,“一面要人知道‘行易’,可以鼓舞人勇往进取。一面更要人知道‘知难’,可以提倡多数人对于先知先觉者的信仰和服从。”他继而强调:虽然1924至1927年国民革命的历史,为其增添了重要证据,证明了“只要能奉行一个共同的信仰,革命的一切困难都可以征服”;但是不能因“政治上的一点好成绩”就完全忽视它的错误。

按照胡适的观点,“行易知难”具有以下两点根本错误。首先,它把“知”与“行”分得太分明。由此导致两大危险:第一,“许多青年同志便只认得行易,而不觉得知难”。于是,自然会出现“打倒智识阶级的喊声”,“轻视学问的风气”。第二,一班当权执政的人会借“行易知难”的招牌,强调党国领袖已替全国人民思想好、计划好革命前程和行动方略,从而“中国人民只有服从,更无疑义,更无批评辩论的余地”。即:他们会“掮着‘训政’的招牌,背着‘共信’的名义,箝制一切言论出版的自由,不容有丝毫异己的议论。知难既有先总理任之,行易又有党国大同志任之,舆论自然可以取消了”。其次,它只是有欠全面的“一时救弊之计”。不学无术的军人政客拿其当“护身符”,在最为复杂的民生国计问题上,往往“卤莽糊涂地胡作胡为害人误国”;纵使有“良法美意”也会行之不得法。对于“治国”而言,不能迷信“行易”,“知与行都很重要”,因为“政治是无止境的学问,处处是行,刻刻是知,越行方才越知,越知方才可以行的越好”。针对“行易知难”的缺陷,胡适认为“知难行亦不易”,提倡“即行即知、即知即行、越行越知、越知越行”的知行合一观。

除了上述对《建国大纲》和“行易知难”的批评外,胡适撰文《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直斥国民党思想“反动”。以“思想自由”为例,他指出:“新文化运动的一件大事业就是思想的解放。我们当日批评孔孟,弹劾程朱,反对孔教,否认上帝,为的是要打倒一尊的门户,解放中国的思想,提倡怀疑的态度和批评的精神而已”。如今在国民党治下,意识形态的控制超过北洋军阀时代,“思想言论完全失去了自由。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

礼拜可以不做,而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

在胡适看来,国民党实际上违背了他们声称信奉的“总理遗教”:因为当日孙中山先生虽只是将新文化运动看做政治革命的一种有力工具,但已明白承认“吾党欲收革命之成功,必有赖于思想之变化”。今日的国民党尽管到处念诵“革命尚未成功”,却是全不想促进“思想之变化”;反而“天天摧残思想自由,压迫言论自由,妄想做到思想的统一”。不过“统一的思想只是思想的僵化”,现在国民党大失人心,一半就是因为“思想的僵化不能吸引前进的思想界的同情”。

胡适还作出一个大胆预言:“前进的思想界的同情完全失掉之日,便是国民党油干灯草尽之时。”这一预言在20年后得到印证,格里德就曾评论:“1929年,当国民党人正处于其权势巅峰之时,这是一个很少有人注意的警告。但20年后,当他们的权力土崩瓦解时,可能党内才有些人对胡适的话有了新的认识。”

文末,胡适凛然道出:如果不能做到以下“最低限度”的改革,那么“我的骨头烧成灰,将来总有人会替国民党上‘反动’的谥号的。”这几件“真实不反动”的事即为:

(1)废止一切“鬼话文”的公文法令,改用国语。

(2)通令全国日报,新闻论说一律改用白话。

(3)废止一切箝制思想言论自由的命令、制度、机关。

(4)取消统一思想与党化教育的迷梦。

(5)至少至少,学学专制帝王,时时下个求直言的诏令!

2.“负责任”的言论不受非法干涉

1930年10月12日,胡适曾写一信委托时任英文《大陆报》(China Press)总经理兼总编辑的董显光交由宋子文,建议三事,其中第一件便是“解放言论:取消报纸检查,凡负责之记事与言论皆不得禁止”。对胡适而言,既然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那么允许负责的言论自是应有之义。不久,在罗隆基因言获罪、遭遇免职一事中,他就这一观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强调:公民个人对言论“完全负法律上的责任”;此种“负责任”的言论不受非法干涉。

罗隆基(1898—1965),字努生,江西安福人。1913年,他在千余考生中脱颖而出,以江西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考进北京清华学校。就读清华期间,不仅成绩出类拔萃,政治参与热情亦高,日后他常用“九年清华,三赶校长”的豪言回顾这段生活。他是清华“五四”运动最早的发起者之一,并在政治运动中表现出领导才华;同时思想相当活跃,参与编辑《清华周刊》,政治评论初显锋芒,还以“生辉”、“野度”的笔名在《新青年》发表文章。1921年公费留美,先入威斯康辛大学政治系,继入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系;因撰写博士论文《英国国会选举法》,1926年进入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并转投英国著名政治学者哈罗德·拉斯基(Laski Harold Joseph,1893—1950)门下,获政治学博士学位。

1928年回上海任教光华大学后,便很快介入自由知识分子群体的活动;在“人权运动”中,更以“初出茅庐不畏虎”的姿态积极投入论战。

如果说胡适是“人权论战”的领袖,那么罗隆基则是主将。并且相较而言,由于天生气质的差异以及所攻专业的不同,罗隆基的政论文章更为系统专业、更具批判热情。此外,投入的精力也更多。有论者指出:以胡适的《人权与约法》始,以罗隆基的《告日本国民和中国的当局》终,“人权论战”持续大约两年有半(1929年5月至1931年底);可以《人权论集》出版为标志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从1930年开始的后一阶段,其主角已非胡适,而是罗隆基,他几乎独力支撑局面。确实如此,如在1928至1931年三年间,他共在《新月》月刊发表了37篇文章,其中政论22篇、书评6篇、翻译文章2篇、一般文章7篇;其中仅在1931年间,他就发表著译文章17篇。

1930年11月4日下午1时,罗隆基突然被上海市公安局以“言论反动,侮辱总理”的罪名拘捕,不过在胡适、蔡元培的奔走努力之下,当日即被释放。他的被捕仅是由于市党部的控告,对这一“党在法上”的状况,胡适在日记中斥道:“这真是绝荒谬的举动。国民党之自杀政策真奇怪!”

经此事后,罗隆基并未“收敛”,反而写下《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一文,刊于该年12月出版的第3卷第3号《新月》,详细记述被捕经过,并愤怒地指控——“这是野蛮,这是黑暗,这是国家的耻辱,这是党治的耻辱”。如此“桀骜不驯”,自然令国民党政府异常恼怒——“既经保释,又复发表同样文字,因此大动党内公愤,甚至迁怒而及蔡先生(注:蔡元培)”。于是,1931年1月11日,教育部遂电令光华大学解除其教授一职,全文为:“罗隆基言论谬妄,迭次公然诋本党。似未便任其继续任职,仰即撤换。”

胡适认为:“此事是教育部的大错,可以引起大风波。”13日,他就托金井羊传话给时任教育部部长的陈布雷,指出:罗事系个人负责的言论,不应由学校辞退他,更不应由教育部令学校辞退他。在得到“撤回命令殊属难能”的回应后,胡适于15日直接致信陈布雷。

他首先指出:教育部电令一事,“实开政府直接罢免大学教授之端”,将后患无穷。继而认为:罗隆基之所以获罪仅是因为其“在《新月》杂志作文得罪党部及政府而已”;而《新月》向来提倡“用真姓名发表负责任的文字”,此种“负责任”的言论不应受到非法干涉:所谓“负责任”者,我们对于所发言论,完全负法律上的责任。党部与政府认为若有不当之处,可以用书面驳辨,或令作者更正。如有干犯法律之言论,亦宜有法律的手续,向法庭控诉。凡法律以外的干涉,似皆足以开恶例而贻讥世界。

他认为罗隆基的文章中,并无“恶意的”诋毁,只有善意的忠告;强调政府应该允许此类负责的言论自由发表:若政府不许人民用真姓名负责发表言论,则人民必走向匿名攻讦或阴谋叛逆之路上去。……国中若无“以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的风气,则政府自弃其诤友、自居于专制暴行,只可以逼人民出于匿名的、恶意的、阴谋的攻击而已。

他还指责国民党当局以前只会下密令停止《新月》邮寄,而“不敢公开的辩正”、“又不用法律的手续”,已是“失当之举”。现在只因个人“在校外负责发表的言论”,就动用政府威力饬令学校辞退其“学术上的职务”,“此举尤为错误”:私人发表的言论,只负法律上的责任,不应影响其在学术上的职务。教授在学校以内,只须他能尽他的教授的职务,皆应受相当的保障。在法庭未判决他有罪之前,他是一个公民,应该享受职业上的自由。学校方面对他在校外发表的言论,皆不应加以干涉。……这种风气,在大学以内,谓之“学术上的自由”(academic freedom);在大学以外,谓之“职业之自由”(the right of profession)。

此外,他还就教育部电令中“公然”一词提出质疑——“‘公然’正是我们负责任的态度。若不许‘公然’,岂宜奖励阴谋秘密乎?”在信末,他郑重表明态度:“此事在大部或以为是一个人的小问题,然而在我们书生眼里,则是一个绝重要的‘原则’问题。”

这封据理力争的长信无改事局。1月17日,陈布雷复信表示不能赞同胡适的意见,认为具体到罗隆基去职一事上“部中既已决定,当不能变更”;不过留有余地——希望胡适能到南京面谈,看在“一般的问题”上能否谋求“一个初步的共同认识”。对此,胡适复信写道:“我关于此事要说的话,已大致写出来了;白纸写黑字,还不能使先生认识我们,口谈如何能望得着‘一个初步的共同认识’?……《新月》谈政治起于二卷四期,甚盼先生们能腾出一部分时间,稍稍浏览这几期的言论,该‘没收焚毁’(中宣部密令中语),或该坐监枪毙,我们都愿意负责任。但不读我们的文字而但凭无知党员的报告,便滥用政府的威力来压迫我们,终不能叫我心服的。”由于此信“措词颇强硬”,金井羊不愿转交;于是,胡适只好委托他带话——“负责的言论绝对自由;友意的批评,政府须完全承认。无此二项,没有‘共同认识’的可能。”

以上论述了胡适关于“言论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此处略为评析。

19世纪大法学家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曾经提出“基本的自由的法律观”(the basic conception of the law of liberty)——“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the invisible border line),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哈耶克(Hayek,1899—1992)在《自由秩序原理》(1960年初版)一书中引述该观点,并指出:应该努力恢复这一在很大程度上被人遗忘的理念,因为法治下的自由理想(the ideal of freedom under the law)正是以其为基础。

胡适强调必须确立法治基础以保障人权,与之颇有契合之处;尤其是他呼吁要尽快制定“约法”乃至“宪法”,更是追求“法治之治”(lawandtheruleoflaw)的表现,因为非经公民“共同同意”(common consent)而制定的法令并不一定能保障与促进自由。

如1930年12月3日,看到国民党政府新定的《出版法》全文后,胡适在日记中写道:“此文是胡汉民等人的‘防民’政策的一种法子。最可怪的是第十九条‘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三民主义者’的规定。”

作为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秩序”是胡适关注的重心。“秩序并非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因此,虽然对当时“无法无天的政治”深感失望;甚至认为1930年的南京政权还不够一个“政府”的资格。但是对“秩序”的追求,使得他将自己定位为“补偏救弊”的建言者——不是谋取推翻而是试图启发这个政权,进行一种具体的、自觉的、努力的、渐进的改革。所以,他会坚持须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人权。

既然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胡适强调应该建立能够“批评政治”的自由。这实则敏锐地把握住言论自由最为核心的部分——“政治言论自由”。一个社会对待政治言论的态度,通常也界定了该社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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