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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职场内外——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者义务

【案情概述】

姜女士原是南京搜房网市场部工作人员。汶川地震发生后,她被灾区的惨状牵动,先后多次请假,想到灾区做点力所能及的事,但单位一直不批。2008年5月17日下午5点,她在领导没有点头的情况下,毅然与其他三名志愿者乘坐飞机抵达灾区。

从5月18日凌晨开始,她与公司宣传部门取得联系,先后发回大量文字、照片、DV短片,这些鲜活的资料都出现在公司网站的报道中。其中,2008年5月18日的报道《灾区紧急动员令》一文中,第一段开头写道:“由南京搜房发起的奔赴四川灾区的志愿者队伍一行四人,于17日下午5点乘飞机抵达成都。这支志愿者队伍包括南京搜房姜×……”而其他报道中,也多次出现“搜房志愿者”、“唯一的女性队员姜×”等字眼。姜女士认为,单位在报道中这样称呼她,是对她救灾行为的认可,于是安心在灾区工作,她没想到5月28日回到单位后,竟会被立即解聘。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最终认定,南京搜房网对姜女士救灾事迹加以报道,是认可其救灾行为的表现;姜女士的救灾行为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单位一次性赔偿4.5万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都会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合同条款没有要求你做的,你可做可不做,但是前提一定是不能规避的你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的擅自离职去灾区做志愿者,原本是公私不分明,她没有义务去赈灾,更不能以支持灾区为借口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因为前者不是义务而后者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义务。假使只有这一点,用人单位完全有理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但是,也许是用人单位喜欢拣便宜卖乖,恰恰以此对外宣扬自己的“光荣事迹”——其实应当是原告的义举,只不过用人单位认为原告还是其职员。正是因为这一点,等于是被告用人单位用行为证明其认可原告的行为并将之作为工作的内容之一。这在法律上称为默示的意思表示。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虽然一方没有对你的行为口头上表示认可或者否定,但是其通过实际行动向外界表明其认可或者否定。因此,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以劳动者没有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

总结陈词: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公益活动是道德的规范,不是劳动法律调整的关系,当开展公益活动而影响劳动合同的约定时,劳动者就成为公益道德的牺牲。因为道德就是道德,法律就是法律,不可混为一谈。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章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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