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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工伤索赔案中的法律运用和推进(1)

主讲人:周立太(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主持人: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谭 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劳工项目负责人)

评论人:李楯(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策划人:李楯

时 间:2001年2月10日

现在开讲

从普通农民到知名律师

首先,我感谢老师和教授给我这样一个向大家学习的机会,同时我要声明两点:

第一点,我到这里来不是讲课,只是在此与大家共同学习、互相切磋;第二点我要说明的是,我是个小学生,在座的大家都是老师,我可能会有说错的地方。同时因为我是重庆人,讲的普通话又不规范,因此大家可能有些地方会听不太明白,讲得不好的地方请大家海涵。

我首先介绍一下我从农民到律师的个人成长经历。我出生的家庭十分贫穷,是重庆市开县一个普遍农民家庭。我父母亲共生了兄弟姐妹六人,我在家里排行老二。由于家境贫寒,我只上了小学四年级,1974年我怀着梦想去西藏当兵,在那个年代,毛泽东思想武装一切,我们都立志成为又红又专的人才。我在西藏当了三年的兵,最大的收获就是在那个艰苦的环境里磨炼了我的意志。1979年从西藏复员回到重庆。1980年,我去了湖南省安乡县的砖瓦厂打工,在此期间自学法律。1983年回到开县,被县司法局破格聘为法律工作者。1986年我国举行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我经过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在重庆市四方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这就是我从农民到律师的这个简单的成长过程。

由于我们开县是个农业人口大县,以前盛产柑橘,农民的生活相对富裕,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柑橘品种的淘汰,过去1斤柑橘可以卖一元钱,到后来只能1斤柑橘卖二角五分钱,已经远远跟不上生活水平的发展,都想出去找碗饭吃,因此流入到珠江三角洲打工的农民有20万到30万人之多。我在1995年之前,也先后数次往返于珠江三角洲和开县之间,为那些外出务工的老乡打一些断手断脚的官司。根据我们国家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的差旅费由当事人全额承担,当事人的负担非常沉重,在短暂的时间里,当事人一般能获得几万块钱就回家乡去了,根本无法长期呆下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求得合理赔偿。

1996年5月1日,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再次到了深圳,办理一件改变我一生命运的工伤赔偿案件。我先向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1996年3月7日,重庆开县南门镇的徐昌文、赵碧夫妇,在深圳龙岗区的一家玩具厂工作期间,下班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徐昌文夫妇双双死亡。事后,徐昌文的父亲委托我来打这个官司,我们通过调查证实,徐昌文夫妇确实是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的。

根据我国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在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者,除享受交通事故赔偿以外,他还应享受工伤事故赔偿。然而在办理此案之前,深圳乃至全国均是要么按交通事故赔偿,要么按工伤事故赔偿,都没按这个规定进行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赔偿。当时,我在深圳就徐昌文夫妇案件打了三个月官司,这个案子获得香港肇事方赔偿的13万,社保局和厂方赔了20多万,总共赔了30多万,在深圳造成了极大影响。原因是什么?

在深圳当时有几百万外来工,每年的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数以万计,此先河一开,对他们来说无疑是极大的福音。

1997年1月,我受理了第一件断手工伤赔偿案。当事人姓彭,是四川省人,他在深圳市宝安区一个玩具厂不幸发生工伤,右手臂不慎被机器轧断。这个玩具厂的厂长是深圳市委副书记的弟弟。我接受彭委托后,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仅裁决赔付33101.25元。对仲裁委裁决的33101.25元我需要解释一下,33101.25是怎么得来的呢?是以区人民政府的批文为依据,根据1993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9元作为计发基数,以《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算公式得来的。然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者的工伤待遇应当以上年度(即1996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我对这个裁决是不服的。第一,《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是全国人大授权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劳动法》第7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的批文不能作为伤残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第二点,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现,它不同于商业保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一个法定险种,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其法定职责,否则,伤残员工的所有伤残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同时,宝安区仲裁委未能裁决赔付假肢更换费,不利于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在处理彭的这个案子时,广外l、深圳均没有判决假肢更换费的先例。我们坚持认为:伤残劳动者安装假肢的目的,就是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起到辅助的作用,同时,假肢因使用的磨损到期一定要更换,如果不更换就违背了我国《劳动法》70条规定的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因此,我们在法定期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宝安区法院一审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假肢每4年更换一次,换至70周岁,判决一次性赔付178000元。被告方仗着在市里的关系网,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上诉。这在深圳乃至全国都引起极大反响。

与深圳地方政府的法律对决

从1997年到现在,我先后受理了600多件工伤赔偿案,其中有200多件案子是状告深圳龙岗区、福田区、宝安区、罗湖区等区社保局的工伤赔偿行政案件,另外400多件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200多个行政案件,一400多次将深圳各区的社保部门推向法庭。从1997年到现在,所有了结的案件均得到了17万到30多万不等的赔偿额。其间为什么有30多万的判决,又有17万的判决?这是因为人的年龄大小不同,赔偿的年数不等,假肢的价格高低不同,因此就决定了每一个人赔偿总额的不同。

从1997年到1998年8月份之间,因我所代理的状告社保局的行政案件,深圳宝安、龙岗区社保局连连败诉,我及我所办理的案件被全国新闻媒介频频曝光。

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设立的经济特区,全国人大授予深圳市人大部分立法权,1992年深圳市人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复函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明确指出:非特区的龙岗、宝安两区仍执行深圳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及赔付基数要逐年调整。然而,深圳市有关职能部门历年来均未对此做出调整,均是按照1993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79块作为计发基数。而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在逐年增长,1994年是1025元,1995年是1209元,现在是1726元。政府部门的一个基本思想是为了引进外资,保护地方财政。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社保基金入不敷出,就得由市财政补贴。对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及赔付基数不做出调整,是为了避免社保机构及用人单位尽量少赔付伤残员工的伤残待遇,牺牲了法规、牺牲了工人的利益!

据深圳有关官方资料统计,仅宝安、龙岗两区,每年断手、断指、死亡的工伤案件就有近两万件,这还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统计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通过劳动仲裁及私下了结的案件根本无法统计。法院判决行政案件不直接判决赔付多少钱,而是限令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处理,法院如果都按照我所代理的案件这样判决赔下去,市财政就要破产。最终,法院以社保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社保局败诉。

他们为了应付我周立太,也为了应付那些断手、断腿的伤残劳动者,市政府于1998年9月召集市社保局、劳动局、统计局,由市政府组织开了一个协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对市社保局的复函,将原来龙岗、宝安两区赔付的基数679元下调成571元,1997年的工伤事故,龙岗、宝安两区按照571元赔,深圳特区就按1378元来赔。当地政府错误地认为,我降低了赔偿标准,看你周立太还打不打官司,过去是331 02.25元你说我政府错了,那我将原来的标准修改得更低,即使你官司打赢了,也只能得到28764块钱。

我认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复函有以下错误:第一,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第二,《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龙岗、宝安两区与特区内执行两个不同的赔偿标准。第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复函违反了“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不得与原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社保局做出复函以后,社保局以该复函为依据,以571元作为计发基数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将原来赔付的33101.25元降为28764元。我们不得不再次向法院起诉,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我的64个当事人,一年多以前经深圳中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判决全部胜诉。到2000年1月28日,仍是深圳中级法院行政庭同一合议庭成员,在该院第四审判厅判我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面,政府以及法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隔壁的第五审判庭,把200多万元应当赔付给伤残员工的伤残待遇,都付给了我的当事人。他们这样做的用意在于:第一,政府认为官司输给我和打工仔没面子;第二,我把钱给你,看你还打不打。

通过以上的案件,我有以下的感受:第一,我感觉困惑。我从1996年5月1日就开始办理工伤赔偿案件,因为通过打官司要赔出更多的钱,被很多企业老板痛恨。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不理解。我去宝安区一家劳动站办案子的时候,站长见我是专门为打工仔打官司的,他把水给我倒了,不让我喝。这种事我遇到很多,但我这个人不在乎,我认为他看不起我,我还不一定看得起他。

第二,我代理的官司面对的是庞大的政府和老板财团,而我的当事人都是没有吃没有住的,双方势力十分悬殊。按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了,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但现实中深圳一年要断一两万只手,他们几乎都被赶出了工厂。这些人没有吃没有住,没有生存条件,还怎么维权呢?到现在为止,我收留过一百多个没有吃没有住的人,与我同吃同住,与我同甘苦,共患难。现在和我一起生活的还有四十多个人。

第三,这种工伤赔偿案件是一般人不愿意受理的。其一,这类案件时间周期长,按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一个工伤赔偿案下来,你就要打四年。其二,办理这类案件费力不讨好。其三,虽然我曾经也是打工仔,我觉得中国如今打工仔这个群体是既可怜又可恶的。所谓可怜,是指他们都是十五六岁的少年,他们都是来自贫困山区,将来要成家立业。他们因工伤残,身心受到极大摧残,非常可怜!在没钱、没吃、没住的情况下,他们的父母把他们交给我,我收留了他们。那么,他们可恶到什么程度呢?2000年1月28日那天,深圳中级法院判社保局赔出200多万元赔偿款,全部通过银行汇到当事人的家乡,除了两个人给我几千块钱算作付了律师费,其他人一分钱都没给我。我在深圳打这种官司,当地司法局曾经没收过我的律师执业证,当地政府应付我的种种办法都搞过。我为了办好这些案件费了多少心血,承担了多少压力!

身为律师,我成了最终的受害者

另外,从1997年到现在为止,我代理的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已经有30多个人受别人的挑唆,得到赔偿款后没有支付我一分钱律师费就跑了。

我给他们打官司,供他们食宿,他们有时生病了,我还要背他们去医院治疗,他们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费我垫付数万元,最终他们背叛我,跑了,我感到这种人十分可恶!

这些人受伤以后,他的身体受到伤害,心理上受到打击,压力很大他们怕打不赢。我呢,为他们打官司后,他们跑了,我最终成了真正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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