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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名辩学之说与逻辑学推理理论(3)

杀一人知为不义,大为攻国,却又谓之义,可谓不知类。这里,乘人之危,袭击一家受指责;性质相同,程度上更严重的同类事:袭击一国却不受谴责,当然是不知类。

不知两件事为同类,当然不可类推。相反,两事虽规模不同,本质上属同类,故袭击一室应受指责,袭击一国更应受谴责。这就是推类。前已介绍。《吕氏春秋》用“以今知古”、“以近知远”、“以益所见知所不见”等表述名辩学中的说即推理。其根据就是“类同相召”,“类固相召”。

召意为致。可见,像先秦其他各家一样,《吕氏春秋》也认为类、知类是说的基础。

后来居上,对类是说即推论的基础,论述得最充分的应是西汉成书的《淮南子》。该书与《吕氏春秋》相近,对先秦名辩学思想多有继承,某些问题有发展。对类、知类、以类取的论述即是适例。

《淮南子·诠言训》对世界万物的产生作了朴素的唯物主义的描述,首先阐述了对“类”的认识:

洞同天地,浑沌为朴,未造而成物,谓之太一。同出于一,所为各异,有鸟、有鱼、有兽,谓之分物,方以类别,物以群分。

因之“名各自名,类各自类”。正因为万事万物区分为不同的类,所以,在实践的基础上,人们认识了某类事物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并在思维中加以反映,就会形成这类事物的概念。根据概念所反映的这类事物与他类事物的同或异,就可作出判断。同类事物具有某些相同属性,异类事物具有不同属性,据此可进行推理。可见,类概念成了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基础。“察类”、“别类”、“辩类”、“比类”自古以来就成为人们认识事物的重要方法。《淮南子》中对此有不少论述。

西晋鲁胜说:

名必有形,察形莫如别色。

名所反映的客观对象都有其属性,考察具体事物的属性,首先遇到的是区别其颜色。《淮南子·时则训》中有“察物色、课比类”。所谓“课比类”,就是依据事物属性的同异将其区分为不同的类别,从而形成不同的概念。如:

鸟兽不同群者,其类异也;

胡人便于马,越人便于舟,异形殊类;

小马非大马之类也,小知非大知之类也。

知即智,言小聪明与真正的智慧不同类。把事物区分为不同的种类,并不是人们的最终目的,思维并不就此止步。把事物区分为不同种类,是为了“知类”,以便“以类取之”,即以类为推,获取新的知识,以便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达到改造自然与社会的目的。

刻舟求剑的故事最早见于《吕氏春秋·察今》,其评论只是“舟已行矣,而剑不行,求剑若此,不亦惑乎”!而《淮南子·说林训》则进一步指出:刻舟求剑者“不知物类亦甚矣”!《说林训》还指出:

尝被甲而免射者,被而入水;尝抱壶而度水者,抱而蒙火,可谓不知类矣!

披上铠甲可抵挡箭矢,但入水不能免遭水淹,甚至适得其反,因二者不同类;抱壶渡水,可增加浮力,但抱壶人烈火则无补于事,因渡水、蒙火二者不同类。将它们混为一谈,则为“不知类”。

“知类”是为了“以类取之”,即运用类的知识,属于同类的事物就可推出相同的、或相类似的性质。

视书上有酒者,下必有肉;上有年者,下必有月,以类而取之。

酒、肉同属饮食之类,年、月同属计时单位之类。

见裒木浮而知为舟,见飞蓬转而知为车,见鸟迹而知著书,以类取之。

见到中空之木浮,而推知人为之中空之物亦可浮而发明船。大约是最早的独木舟。见蓬草枯后根断遇风飞旋,而推知人为之圆亦可向前滚动而发明车轮。见到鸟爪留下的痕迹而发明文字。文字的出现当然不会如此简单,这只是古代的一种传说。但发明文字之初是受了鸟迹的启发也不无此可能。这段话简直就是类比推理的例证。再举两例。

以火能焦木也,因使销金,则道行矣。

火既可使木燃,亦可使金熔。木、金同属火能烧化之类。

病者寝席,医之用针石,巫之用糈籍,所救钧也。狸头愈鼠,鸡头已瘘,蠢散积血,斫木愈龋,此类之推者也。

病人卧床,大夫用针灸、药石给他治病,巫师用精米祭神,都是为了救他。野猫头可以治人由于鼠咬而得的疮,鸡头米即芡实(一种水生植物的果实)可以治疗瘘疮,牛虻可以吸掉积血,削一块木头塞上,可以治龋齿。以上均不失为治病之法,所以是“类之推者也”。

《吕氏春秋》与《淮南子》均明确肯定知类是为了以类为推。这两部书在明确肯定类可推的同时,也指出了因事物情况的复杂性,再加上人为的因素,“类可推又不可必推”,因而存在着种种导致谬误的情况。

三、“说"的种类

中国古代名辩学中对“说”即推论的种类论述的最为丰富的是《墨辩》,其他各家也偶有涉及,但缺乏理论概括。从传统逻辑的角度看,判断(命题)的性质加以展开就是推理。中国古代名辩学对于辞与说的联系有论述,但不像传统逻辑那样,与性质判断相对应的有直接推理(判断变形法、对当关系)和三段论,与联言判断对应的联言推理,与选言判断对应的选言推理,与假言判断对应的有假言推理,等等。除了极个别的外,推、援、效等“说”

均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辞”。这又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古代名辩学确实没有从形式上展开研究。

《墨辩》中提到的推论形式包括或(止)、假、效、譬、侔、援、推。此外,惠施“善譬”,我们对惠施提出的譬喻推论与后期墨家的“譬”一起加以介绍。

1.“效”式推论

《墨子·小取》对“效”给出的定义性说明: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

效是呈效,作提出讲,不是仿效。法,是标准、模型。

依照、遵循某个东西(标准、模型)就会成为这个样子。

依照、遵循的东西就是法。意为提供一个东西作为立辞的标准,所提供的那个东西就是用来作标准的。与所提供的作标准的东西符合的就肯定它,与所提供的作标准的东西不符合的就否定它。

所提供的作为立辞标准意义上的“法”,它的范围较之一般意义的法范围要窄。因为法不只是立辞的标准,凡拿来作为任何事物的标准、原则、模型的东西都是法。

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日: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

这里的规、矩就是提供的那个东西,、就是“所效”,用来“为之法也”,作为标准、原则,用“规、矩”作标准来度量天下之物,与“规”合者则为圆,与“矩”合者则为方;相反,与“规”不合者则不是圆,与“矩”不合者则不是方。前讲“方不彰,说也”,举了一个后期墨家自己的例子。“室外之墙色白”就是用来作为“法”的“所效”。室内之墙色与室外之墙色同,这就是“中效”,那么,就肯定室内之墙色亦为白。这是“中效”,得一个肯定结论。反之,如果室内之墙色与室外之墙色不同,就是“不中效”,那么,推论所得结论只能是“非”,即室内之墙不是白色。这个例子说明效式推论的过程是很恰当的。

在《墨子》一书中还可找到其他一些恰当的效式推论的例子。但有的研究者据此引申发挥,说效式推论的中效式是传统逻辑三段论第一格,不中效式是三段论第二格,这是缺乏理论根据的。

2.“假”式推论

前者介绍“辞”时说到假言判断,《墨子·小取》有“假者,今不然也。”由于经文过于简略,所以分析起来较为困难。“假”,一种意思是不真实的,即与真相反的意思。

另一种意义是假设,对未知情况的一种假定。两种情况下,总不是现实的东西,正所谓“今不然也”。作为假设义,虽然是今不然,但却有实现的可能。因为从假设出发可以推出一些结果来。假设与结论可以都是不符合当前事实的,但二者结合构成一个假言判断,往往可以用来说明一些别种方法不易说明的道理。前所举《墨子·鲁问》中,墨子为反驳彭轻生子“往者可知,来者不可知”的观点,就用了一个典型的假言推理。

假设你的亲人在百里之外遇到灾祸,还能活一天,若能及时赶到,则能救他。一天之内赶不到,则会死亡。现在有良马固车与劣马带四个角的轮子的车让你选择,你选择哪一种呢?彭轻生子回答,当然选择良马固车。墨子反问说:怎么能说将来(未发生)的事不可能知道呢?

亲人在百里之外遇难,良马固车,驽马四隅之轮等均是今不然的假设。但“良马固车”这假设条件与“迅速到达某地”的愿望二者结合构成一个假言判断,却能说明“来者可知”的道理。其具体论式是:

只有乘良马固车,才能迅速到达某地。

我要迅速到达某地。

所以,我要乘良马固车。

这显然是传统逻辑中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正确式之一:

肯定后件从而肯定前件式。

3.“譬”式推论

譬式推论在中国古代名辩学中占有重要地位。首先,明确提到辩、说方法“譬”的不仅有惠施、墨家,还有《荀子》、《吕氏春秋》等。其次,对于譬给予理论上概括的不仅仅是以《墨辩》为代表的一家。其三,在先秦文献乃至西汉《淮南子》中运用譬式推论的例子很多。就像笼统地谈推类、或类推一样,有时在某些思想家的心目中,譬喻推理似乎就是整个推论的代表。

譬,《墨辩》中写为辟,辟即譬。譬就是比喻推论,又称为喻、譬喻。在中国古代名辩学中,第一个从理论上对譬喻推论给以概括的是惠施。汉朝刘向著《说苑·善说》中记有惠施的一段名辩材料:

客谓梁王日:“惠子之言事也,善譬。王使无譬,则不能言矣。”王日:“诺。”明日见,谓惠子日:“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惠子日:“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日:‘弹之状何若?’应日:‘弹之状如弹。’则谕乎?”王日:“未谕也。”于是更应日:“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王日:“可知矣。”惠子日:“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日无譬,则不可也。”王日:“善。”

一个人不知道“弹”是什么东西,告诉他弹就是弹,他当然仍不明白。但告诉他“弹”的形状像弓而以竹为弦的一种器具,这个人就了解了“弹”是什么东西。古代,弓与弹是两种器物。弓射出去的是箭,弹则发丸击物,射出去的是石子一类圆形的东西。

以上的认识过程是:用人们已经了解的事物来类比人们不知道、不了解的事物,从而使人们知道、认识原来不了解、不认识的事物。惠施的譬是已知者向未知者论证的一种方法。其前提是:已知者对A、B两类客观对象的共性(共同点)是了解的,而未知者只知A不知B。因此,已知者才能用未知者已知的A喻其未知的B,从而达到使未知者认识、了解B的结果。

甲已知A(弓)、B(弹)之共性(状同),乙只知A,不知B。

甲告诉乙:B状与A状同,但以竹为弦。

乙推知:B是以竹为弦的A状器具。

惠施紧接这个譬的例证,从理论的高度加以抽象概括:

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

推论本来就是用未知者已经知道的事物来比喻未知者所不知道的事物,而使未知者知道原来所不知道的事物。

此句中两个“其”字与后面的“人”字均指未知者。这句理论概括极其难能可贵。它揭示了譬喻推论这种推论形式的本质。通过在梁王面前给惠施进谗言的客之口我们得知:

惠施善于运用譬喻推论到了不用此种论式就无话可说的地步。惠施自己也明确说“无譬则不可”言说。可见,惠施“譬”的本质认识绝不是偶然的。

《墨子·小取》对“譬”给出了定义:

譬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

譬式推论就是欲使对方“明”(即知、晓)甲,则举出乙,乙与甲必有相通之“理”,而且举出作喻的乙一般是形象、鲜明、生动、浅显,令对方一目了然。譬式推论的特点在于引用某些具体、生动的事例,以形象地揭示所要说明的对象的属性或本质。《墨子·贵义》记载:

子墨子自鲁即齐,过故人。谓子墨子日:“今天下莫为义,子独自苦而为义,子不若已。”子墨子日:“今有人于此,有子十人,一人耕而九人处,则耕者不可以不益急矣。

何故?则食者众而耕者寡也。今天下莫为义,则子为劝我者也,何故止我?”

面对老朋友的劝告,墨子为了宣传自己必须努力为义的观点,使老朋友了解为什么如此,举了一个浅显、生动、形象的例子。十个儿子一人耕作,九人闲着不干,则耕作的一个人必须加紧干,因为“食众耕寡”。今天下莫为义,我墨翟当然应更努力才是,你应当鼓励(劝)我,而不应当阻止我。

墨子这里用了譬式推论:他以“十人之中一人耕九人处,一人耕愈急”为喻,说明天下莫为义而自己应更加为义,反驳了老朋友的意见。

再看一例,《墨子·兼爱上》载:

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

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譬之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则弗能攻。

以治病喻治国。治病要对症下药,治国也应像治病找出病源一样找出国之乱自何出,然后才能动手治理好国家。

譬式推论也是从已知推论未知。所举“他物”应是浅显、形象、鲜明、生动,一目了然,视为已知。而所揭示即“明之”的道理又能使人认识本质,从而达到寓深以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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