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合法的地位。
(2)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这里所说的标准是指具有国家水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而产品是否符合标准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和批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予以证明。
(4)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二)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
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认证:
(1)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认证委员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和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同时提出审查报告。
(3)审查合格后,对商品进行抽样检验,由认证委员会认可的检验单位提出商品检验报告。
(4)上述各项合格后,认证委员会为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5)定期对取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企业进行复检和抽查。对国外的企业,根据双边、多边协议规定,可以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
(6)对复检及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撤销其认证合格资格。
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予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价位、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认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对于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其认证证书。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一)产品质量认证的表示方法
产品质量认证有两种表示方法,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过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除由认证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外,准许其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1.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认证文件。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证书编号;证书依据的法规文件和编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或等级;采用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有效期;认证机构名称、印章;颁发日期等内容。
2.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是由认证机构设计并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认证标志是一种质量保证标志,其主要作用是可以向消费者和用户传递一种正确的、可靠的商品质量信息。认证标志持有者可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上。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认证标志上方或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各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一般是以国家标准代号或标准化机构及认证机构的名称缩写为基础组成的简单图案。
(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1.国内批准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共有三类四种:
(1)方圆标志(主管机构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它又分两种,一种是合格认证标志,其适用范围为一般工农业产品,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另一种是安全认证标志,其适用范围为有安全要求的工农业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本行业内商品的质量认证,而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认证上。
(2)长城标志(主管机构是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其适用范围为有安全要求的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
(3)PRC标志(主管机构是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其适用范围为电子元器件产品,专用合格认证标志。
2.国内曾经存在过和目前实行的其他标志
(1)CCIB认证标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是由原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1989年8月开始实施的。该制度属于法定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目前使用的CCIB认证标志是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采用高新技术统一印制的,具有防伪的特点。首批列入《实施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有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冰箱、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和显像管9类20种商品,这些商品进口必须获得我国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和批准使用的CCIB认证标志。
(2)CCEE认证标志。CCEE认证是关于电工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即凡是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产品都必须被强制通过这个认证。CCEE认证为白底绿色图案,由代表中国和长城的符号组成,所以CCEE认证又被称为长城认证。
(3)CCC标志。以前,我国存在两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CCIB和CCEE两个标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为履行我国入世的有关承诺,我国在产品认证认可管理方面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目前,消费者在产品上将看不到CCIB或CCEE这两个标志,取而代之的是CC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名称,即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四个统一”是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就有关认证认可工作做出的严重承诺。经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已由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11月公布,并在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制度逐步取代老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步入了按照国际通行规则运作的发展轨道。
(4)国家免检产品标志。国家免检产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都可以使用免检产品标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免检产品标志,其图形正中位置为“免”字第一个汉语拼音“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免检产品从外到内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5)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委员会认定、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我国商品。
(6)中国环境标志。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商品认证标志,印刷或贴附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证明该商品在其有效期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危害人体健康,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回收利用。
(7)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是由农业部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绿色食品标志受商标专用权保护。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