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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民事法律行为(2)

第四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该过程由三项要素构成,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

(一)目的意思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或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标的物不具体的合同不构成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

(二)效果意思

所谓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基于某种动机形成的、存在于内心的、意欲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即所谓真意。换言之,即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法效意思。如欲购房屋、赠与他人钢琴等。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基础和前提,在意思表示过程中,行为人现有目的意思,然后才有效果意思,但是,效果意思与目的意思不能互相代替,亦不能相混淆和融合。缺乏效果意思的社交性协议不能构成意思表示。

(三)表示行为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没有表示行为,即使有了效果意思,也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效果。故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客观要素。表示一般以语言、文字、动作为主,当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不清时,如何认定其表示行为,则属于意思表示的解释问题。当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一致时,便构成一个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分类

(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中,大多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订立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前者如授予代理权,后者如悬赏广告。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如遗嘱等。

(二)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当事人可同步受领对方意思的意思表示,如以谈话方式订立合同等。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双方不能同步受领对方意思的意思表示,如以信件方式订立合同。

(三)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用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明确把自己的意思表达出来的表示方法。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从行为人的某种积极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是指在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不应拘泥于表达的词、句,而应探求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因意思表示的本质是把行为人的内心愿望表达出来,因此追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正的想法才是意思表示解释的最重要目标。

(二)表示主义。表示主义,是指在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根据当事人表达于外的词汇来解释。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时,应以外部的表示为准。

(三)折中主义。折中主义,是指在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既不绝对采用意思主义,也不完全采用表示主义。当内心意思与表达上不一致时,则根据具体情况或采用意思主义或采用表示主义,但在采用意思主义时也要参考表达的意思,在采用表示主义时也要参考行为人的内心真实的意思。

我国采用的是折中主义,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很多,《民法通则》对意思表示的解释未作规定,但《合同法》第125条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言和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四、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也称意思表示成立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对表意人在法律上的拘束力,其内容是表意人必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由于意思表示的种类不同,意思表示拘束力发生的时间也不完全一样。

(一)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原则上从其成立时发生。因为这类意思表示既然无相对人,当然不必考虑其是否已经到达相对人以及是否为其了解的问题。但也有例外,如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拘束力。

(二)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实施才能成立。而相对人必须有受领能力,否则意思表示无效。一般来说,相对人的受领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在对话的意思表示中,其拘束力从意思表示被相对人了解之时发生。至于了解与否,则根据具体情形,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在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中,其拘束力发生的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到达主义。所谓“到达主义”,是指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的支配范围,置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其内容的客观状态。

五、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

所谓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的意思表示,又称单独的虚伪表示。真意保留须具备三项条件:第一,须有意思表示;第二,须表示与真意不符;第三,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在真意保留的情况下,法律行为原则上有效。但如果真意保留的事实为相对人所明知,法律行为应无效。

2.虚伪表示

所谓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其须具备三项要件:第一,须有意思表示;第二,须表示与真意不符;第三,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虚伪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无意发生表示出来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二)无意的不一致

1.错误

错误也称法律行为错误或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错误的构成要件有:第一,意思表示成立;第二,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第三,表意人不知其内心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第四,错误无论何种类型,必须严重;第五,错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所致;第六,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意思表示的错误包括多种情形:第一,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如误甲为乙。此种错误仅存在委任、雇佣等注重当事人个人因素的法律行为行为中。第二,关于标的物本身之错误,如误骡为马。第三,关于当事人资格之错误,如误甲为会计师,而实际上不是会计师。第四,关于标的物性质之错误,如误赝品为真品。第五,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之错误,如误典为卖、误卖为赠。第六,关于价格、数量、履行地点、期限与方式等之错误,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为限,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第七,关于动机之错误,如果动机已表示于外,构成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分,应构成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关于错误之效力,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因错误而为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发生错误的当事人拥有撤销权。但在撤销民事行为后,对无过失的对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我国民法未使用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而是使用重大误解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法律适用时,我国法律上的重大误解应解释为同时包括对他人意思表示内容认识的错误(即认识错误),以及自己意思表示本身的错误(即表示错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法律追随大陆法系的传统,规定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可撤销。

2.误传

所谓误传,是指因意思表示传达人之错误而导致的表示与意思的不一致。从表面上看,误传是因传达人传达错误所致,与表意人自己造成的错误不同。但传达人在法律上相当于表意人的喉舌,因此误传的法律效力应与错误相同。

六、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意思表示不自由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三种情形:

(一)欺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第一,须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含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歪曲真实事实。第二,欺诈人须有欺诈故意。第三,相对人须因意思表示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第四,须欺诈行为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至于欺诈行为的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解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判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受欺诈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一般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二)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法手段和事实,对对方进行恐吓或威胁,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精神状态,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胁迫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有胁迫的故意。第二,胁迫须使相对人陷入恐惧的心理状态。第三,胁迫须有违法性。第四,须有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作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在我国民法中,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当为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

(三)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所处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是:第一,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第二,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第三,须胁迫行为和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作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与受胁迫、欺诈行为类似,乘人之危在我国民法中,也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范畴。

第五节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确定地当然不能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第一,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第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第四,无效民事行为永远无效。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民事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过其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未事前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授权,事后也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也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或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行为,任何人不得主张其无效。

由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超越经营范围即行为能力(权利能力)范围的行为,在相对人为善意时,仍发生效力。但如果相对人明知法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的事实,则行为无效。此外,如果被超越的经营范围为国家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行为均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并非必然无效,只有因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无效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相互勾结合谋而实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构成要素有:第一,双方当事人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故意。第二,双方当事人为此进行了合谋。第三,行为的后果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行为的实施结果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其类型有:第一,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如赌博。第二,限制他人或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第三,行为所附条件损害公共利益。如为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时提出,如不能抚养子女,则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等。

5.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达到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务人为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而以伪装的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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