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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释义(24)

四、关于执行款项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一专业术语——“执行款”。执行款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所得款项等。在最近几年的法官职务犯罪中,有些法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执行款,有的挪用执行款,有的法院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执行款,以上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玷污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同时使国家利益蒙受了重大损失。为杜绝此类行为发生,除对违法违纪法官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处分。”财政专用账户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行政强制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处置,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体现了行政强制的法定原则。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根据上述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依据,否则即为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要明确其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种类。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是一项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其中包括:(1)该项措施适用的对象: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2)该项措施的适用条件:在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后仍不缴纳的。(3)该项措施的种类: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该项行政强制措施时,改变了上述法律关于适用对象、条件和种类的规定,如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对经责令缴纳后已经缴纳了税款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在扣押的强制措施外,对当事人增加实施冻结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等,都属于改变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方式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时,也会明确其具体的执行方式。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除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自己有权实施的强制执行方式只能是加处罚款,不得在此之外再增加实施划拨存款、拍卖财物等强制执行方式,否则就属于改变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程序守法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合法,如果程序违法,即使实体结果是对的,该行政行为仍然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有当事人在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等。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违反了这些法定程序,则属于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行政强制法第四章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违反了上述的法定程序,即属于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对于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如果不是在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都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因为此时实施不仅对当事人来说不够人性化,同时也会影响周围群众的休息,造成执法扰民,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行政强制法作出了这一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规定。这里的“夜间”,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法定节假日”是指双休日和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在房屋拆迁等执法活动中,出现了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对此社会各方面反应强烈,认为这一做法属于野蛮执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为此,行政强制法对此种违法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对行政机关违反这一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对于上述前五项情形之外的行为,只要是依照本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如对没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实施强制的,也要依据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上述六种违法行政强制行为,本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如果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处分”的法律责任,这里规定的执法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上级行政机关,二是有关部门,具体是指各级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公务员有权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或者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所给予的制裁。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对行政处分的适用情节、种类及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对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行政监察法对行政处分也作了一些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适当的原则,不得扩大范围,将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和他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纳入查封、扣押的范围,或者冻结超过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的钱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例如,某公司应当缴纳税款10万元,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限期内发现该公司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即10万元。如果税务机关通知冻结的存款金额超过10万元,则属于扩大冻结范围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如,某餐饮连锁企业中的一家门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能对涉案的这一家门店进行查封,而不能查封与案件无关的其他连锁经营门店,否则就侵犯了该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违反这一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法定期间”是指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处理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过调查发现违法事实清楚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另一种情况是,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撤销查封、扣押的决定,并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财物;其中,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或者冻结期限已经届满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主动解除冻结,这也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对于上述四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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