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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12)

【本条释解】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由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不同,因此,专利法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提交的文件与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申请外观设计请求书的内容与格式原则上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类似,应当包括外观设计的名称,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以及其他事项。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该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不论是形状、图案、色彩,还是其结合,以及该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都可以通过图片或者照片直观地反映出来,因此,图片或者照片是判定是否存在现有设计、能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最主要依据。此外,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供的图片或者照片就是维护其专利权有效性最有力的武器。可见,图片或者照片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申请人应当主动提供。

2.申请人提供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这里讲的“清楚”,是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晰、准确,能够全面反映外观设计的特征。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果是申请立体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申请平面外观设计,当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提交两面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下面。如果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或者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申请日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申请日

即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指专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申请日的确定对于专利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申请日是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时间界限。所谓新颖性,是指该次技术必须是在申请日以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一项外观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必须是不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2)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时间界限。即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是判断一项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时间界限。(4)确定专利申请的先后。即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5)确定优先权存在的期限。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6)确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7)确定专利权的期限。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不能确定为申请日的情形

依照本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指收到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文件,如果收到的法定申请文件不齐的,不能确定为申请日。

三、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是指申请人发出申请文件当地的邮戳日。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明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取得优先权的条件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本法所称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甲国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后,根据甲国同乙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发明向乙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时,有权将在甲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在乙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国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后,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在该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由于专利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即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在某一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间内,有其他人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处于优先的地位。二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是以申请日为界限的。由于优先权人后来提出的申请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因此,在这一期限内涉及其发明创造的任何公开,都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

二、本条第一款是对外国优先权的规定

外国优先权的设立,是基于建立超国家的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的一种尝试,即同一发明创造可以在实行专利制度的所有国家取得排他性的独占权。有了这一制度以后,使得希望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和实际利益,申请人不必在国内和国外同时花时间克服语言障碍经办复杂的手续逐个提出所有的申请,他可以在六个月、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放心地充分考虑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寻求保护,又不致因在这个期间该发明创造被公开或因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而丧失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本条关于外国优先权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优先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按照本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必须是在外国,并且是第一次,即在申请前没有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对于第一次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该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也称为优先权日。

2.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的主题,必须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发明创造的主题相同,即两次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技术方案相同。对于后一申请中超出第一次申请内容的部分,不享受优先权。

3.外国专利申请在我国取得优先权,以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为前提。即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在本国取得优先权。

三、本条第二款对本国优先权的取得作了规定

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取得本国优先权。取得优先权的条件是:(1)申请人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在中国提出过一次申请,并且该申请符合条件,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确定申请日;(2)优先权的期限为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超过十二个月再提出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3)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后,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的主题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取得优先权的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解】

按照本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

第一,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在书面声明中应当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第二,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包括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该国受理机关证明。

第三,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而没有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则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和合并申请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单一性”原则

一项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创造,即通常所说的“单一性原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专利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的专利法也确立了这一原则。采用这一原则,有利于方便专利申请的审查,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有效的分类、检索,可以安排不同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可以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对专利申请人也有利。同时,也有利于合理收费,避免有的申请人以一件申请请求保护几项发明创造,从而达到少缴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目的。

二、一项申请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限于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只有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或者在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之下还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也是符合单一性原则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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