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350900000004

第4章 公司设立(3)

【典型案例】

原告:B公司

被告:柴某某、A公司

A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日期为2009年4月13日,保留期至2009年10月12日,核准日期为2010年11月8日,经营期限为自2009年7月17日至2029年7月13日。

2009年6月15日被告柴某某以A公司名义与原告B公司订立《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发包方A公司将某某百货、淘宝城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以图纸设计为准,预算范围内所有施工项目。合同价款为164.3万元(按预算内容及单价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款于同年7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同年8月10前支付40万元,余款于同年9月20日前付清。双方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成立后,原告根据柴某某认可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A公司投入使用。原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与柴某某于2010年10月16日进行结算,被告柴某某以被告A公司名义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为凭,载明:今欠徐某一装饰款人民币102万元整,约定归还时间: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

原告催要未果,遂以柴某某、A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柴某某与A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0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了由A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柴某某作为发起人以设立中的A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柴某某、A公司是否承担合同责任。

本案中,无论是订立合同还是出具欠条,柴某某都是以A公司名义进行,是公司设立中柴某某作为公司发起人从事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作出明确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原则上,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对于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的,根据表见代理制度,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关于A公司是否承担合同责任问题。在本案中,2009年6月15日《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签订时A公司处在名称预核期间,为设立中的公司。该合同明确显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A公司,柴某某是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起人)的身份予以签字的,故柴某某在《欠条》上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欠条中的欠款人应认定为仅是A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第1款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关于柴某某是否承担合同责任问题。本案原告B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柴某某利用设立中的A公司为自己的利益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且A公司也并未否认其自身应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发起人柴某某与A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02万元于法无据。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20日)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五、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宣讲要点】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志,也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公司名称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公司名称不单纯具有区别经营主体的功能,它还往往与特定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相联系,是构成公司形象的主要因素,属于公司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作为资本直接用以投资,也可以有偿转让。正因为公司名称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法律对于公司名称及其简称的登记、使用有严格要求。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0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可见,法律对于公司名称及其简称的登记、使用有严格要求。

对于公司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应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予以处理。通常情况下,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组织形式、行政区域等具有通用性,不是区别企业的主要标志。字号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区分标志,公众也往往通过字号来记忆和区分不同的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

被告:福州某某公司、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

原告厦门某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各类光学眼镜、太阳眼镜、验光配镜仪器等。原告成立后在厦门开设了多家分公司,并先后在厦门日报、厦门商报、海峡导报等媒体做广告宣传,经过长期经营发展,其“某某眼镜”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福州某某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政府批准的企业名称为福州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各类光学镜片、镜架、太阳镜、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光学仪器等。被告福州某某公司连锁店店面招牌样式为,被告福州某某公司的红色狮子头图形注册商标加黑色“某某眼镜公司”文字,及红色“中国第xx店”文字的组合。

2009年12月9日,刘某某与被告福州某某公司签订了福州某某眼镜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8日。被告福州某某公司特许刘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某某区设立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即本案被告)。

2010年7月14日,原告厦门某某公司向厦门市某某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行为公证。当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厦门市某某区禾祥西路“某某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原告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该店购买了眼镜盒一个,共支付人民币12元,取得《某某眼镜公司(全国连锁店)配镜单》一张,并对该店外景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封存后交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某某区公证处于2010年8月2日出具(2010)厦思证内字第2588号公证书。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的店面招牌为红色狮子头图形注册商标加黑色“某某眼镜公司”文字,及红色“中国第xx店”文字的组合。

法院认为: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在其店面牌匾上使用“某某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并在其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其“某某眼镜(连锁)公司”字样及使用上述简化名称在厦门市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企业名称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规范使用、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专家评析】

公司具有名称权,是指公司自己对自身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征表现在:一、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二、在权利效力上具排他性;三、具可转让性。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区分标志,公众也往往通过字号来记忆和区分不同的企业,而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组织形式、行政区域等具有通用性,不是区别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厦门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某某眼镜有限公司”两个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完全相同,两个企业名称唯一的区别在于行政区划。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成为区别两家企业的唯一标志。

厦门某某公司1997年在厦门成立后,其企业名称和字号“某某眼镜”在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虽然原审被告福州某某公司成立于1992年,但原审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于2010年才在厦门成立。在厦门已经存在一家较为有名的“某某眼镜”的前提下,作为后来成立的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省略其总公司与原告企业名称中唯一的区别标志,即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福州”,简化使用“某某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某某眼镜(连锁)公司”的做法虽不属擅自使用原审原告企业名称,但已足以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两家企业,误认为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造成混淆。因此,应当确认被告福州某某厦门第十三营业部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身份犯研究

    身份犯研究

    本书是作者在对中外身份犯理论研究成果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基本理论,对身份犯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研究的尝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将我国有关身份犯的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从而正确指导身份犯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

    求索是追求真理的过程,求索是实现梦想的有效途径,求索是富有激情的外在表现和物化形式,求索是实现超越的必由之路,求索是开启一切成功的钥匙,求索也是智者的一把利剑。过去的经历证明自己有了求索的精神才有了一个一个的成功,才对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得出了许许多多独特的见解和结论,才能快速把握一些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做起事来事半功倍。
  • 商贸法律实务

    商贸法律实务

    《商贸法律实务》是为解决高职院校商贸、财经类专业学生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而编纂的一本新型项目化教材。其着重体现了“以能力培养为本位”“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基本思想。全书分为法律基础知识、市场行为法、市场主体法、公平竞争法、工业产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商贸争议解决法七大模块。我们期冀学生通过这些内容的学习,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考虑解决方案,并能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的业务工作中去。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
热门推荐
  • 龙凤髻

    龙凤髻

    端起手中茶杯/才发现/我是坐在七月的草原上/冥想着/一个人的前生今世/而你,总在我的世界之外——李相文
  • 杯雪

    杯雪

    《杯雪》为大陆新武侠宗师小椴的长篇武侠小说,也是小椴的第一部武侠作品及其代表作。曾在《今古传奇·武侠版》连载,拥有大量读者。全书讲述了宋代的乱世之中,一段段交织侠义与友情的故事,并对历史、家国、情义都有了深入的探讨,诗词典故信手拈来,悲欢离合尽在笔下,代表了新武侠的极高水平。
  • 噬神物语

    噬神物语

    苍茫天地中罗格醒来后发现自己意外穿越到异界大陆,这是个拥有魔法斗气的世界,而他所寄宿的身体却是个无法修炼的废材。
  • 准提净业

    准提净业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蚂蚁召唤师

    蚂蚁召唤师

    2010起点原创新书发布本行奇幻《刘欠幻想师》出新书做广告续写《蚂蚁召唤师2》希望大大可以在品读《蚂蚁召唤师2》之后关注本人新作《刘欠幻想师》
  • 重生之情薄天下

    重生之情薄天下

    西夏元年十月,西夏国册封三公主冷幽璃为太女,六国国主亲临六年前曾轰动一时的西夏国二公主冷薄情走出六年未曾踏出一步的冷宫,在六国国主与西夏国主瞪大的瞳孔中,手起刀落,斩杀了将要成为西夏太女的三公主冷幽璃——众人震惊,面色齐变。六年,二千多个日夜,说长不长,说短不短。当所有人都淡忘当年那个惊才绝艳,风华绝代的西夏二公主时,她却用着更为震惊世人的面目,从冷宫深处一步一步走出,直至众人心底.整整六年,冷薄情一步一步让自己强大起来,直至再也不需要人挡在她的身前——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再度出现在众人面前,她早已不是当初那个冷傲淡漠的女子,她凌厉,阴冷,邪肆,魅惑,风华绝代,惊才绝艳!当现代女王穿越到古代被打入冷宫的二公主身上,便已注定,这片大陆将再无安宁!P:本文NP!女强!【简介无能。。。。简而言之,此女重生前不是什么善茬,重生后更不是什么善茬。】
  • 成功精神与基本技能训练

    成功精神与基本技能训练

    本书是我国高校第一部研究成功教育的著作。内容涉及成功教育基础理论,致力于自信、快乐、热忱、行动、惜时、执著、韧力、胆识、人际交往、表达和自我美化、创新、创业等成功精神和基本技能的培养,汇集古今中外成功智慧和技巧。
  • 不乐本座

    不乐本座

    人世间有太多的情感难以割舍,临到死亡的时候都会不乐本座,这是自然的情感,不乐本座其实是众生的必然情感。出生在这个世界必然和这个世界的某些东西产生联系,而到死亡的时候必须斩断这些联系,不论是天人还是凡人都会有一些情感上的不舍。人生匆匆几十年,几人又能看透生死,《庄子》言“古之人,其知有所至矣。恶乎至?有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弗可加矣!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生亦何欢,死亦何哀,今朝有酒今朝醉,快快乐乐的度过一生,不为外物牵绊才是精彩的一生。
  • 我的极品房东

    我的极品房东

    江小白无意中得到一款神秘的软件,从此,平凡的他人品爆发,神马极品房东、富家小姐,淑女玉女,美妇熟妇,哪怕是小萝莉,都想方设法的缠着他,想从他身上得到某种好处。
  • 南北史通俗演义(上)

    南北史通俗演义(上)

    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很著名的一段分裂对峙时期,它上承东晋、五胡十六国,下接建立不到四十年即遭亡国厄运的隋朝,其间政权更迭频繁,纷乱跌宕,引人追思。此期中国南北分裂、相互对峙,北朝则由鲜卑族及胡化汉人当政;南朝为门阀士族由盛而衰的历史,甚至随着历史车轮滚动,南方一干土豪也开始成为割据势力。因朝代更迭,南北朝时期中国文化及人文风俗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不得不说这也是一种变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