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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村民委员会(5)

【专家评析】

廖某不能当选村委会委员,该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是无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本案中,一个有144名选举资格的村中只有75名村民参加了投票,明显没有过半数,因此本次选举是无效的。虽然廖某得到了56票,超过了参加投票的村民的半数,但由于前提即选举是无效的,因此,廖某还是没有资格当选村民委员会委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19、村民委员会干部不称职,是否可以依法将其罢免?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可见,如果村民委员会干部不称职,可以依法将其罢免。

【典型案例】

长岭村是某镇有名的富裕村,也是被区政府命名的双文明先进村。但是,自从赵某2011年当上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后,一切都变了。赵某上任一年多时间,以权谋私,先后让其侄子,外甥承包了村里两个经营效益好的企业。为谋取私利,赵某不顾村民反对,擅自决定将村里50多亩耕地卖给开发商。赵某不但大搞以权谋私,他还是一个地道的赌徒。经常召集他的酒肉朋友在家中打麻将赌博。在他的影响下,赌博之风又在长岭村兴起来,结果,当年长岭村就失去了双文明先进村的称号。村民们对赵某十分不满,但是敢怒不敢言。一些有责任心的村民多次上访要求镇政府、区政府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半年多时间过去了,赵某仍然当着他的村委会主任,忍无可忍的村民们在村一名老退休干部的启发下,开始联名提议,要求罢免赵某的村委会主任职务。最终通过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了赵某的村委会主任职务。

【专家评析】

罢免是指村民对于认为不称职或者不满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其任职期限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免除其职务的活动,这是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一种手段,也是村民选举活动的继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提出罢免应当有明确的罢免理由,一般来讲,主要包括一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犯罪,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触犯刑法等;二是道德和纪律方面的,如缺乏社会公德、作风不正、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等;三是工作不称职,没有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本案中,赵某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反而滥用手中权利,以权谋私侵害了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会议有权依法行使罢免权,将其罢免。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0、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该合同是否无效?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典型案例】

王先生与某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1月1日订立了租用土地合同书。村民委员会将本村现有97亩耕地租给王先生作育苗生产使用,每年每亩土地租赁费为230元,年租金总额为22500元;租用期限为30年,即从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底止;当地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的发展种植苗木、林业或其他项目的优惠政策归王先生享受,村民委员会应协同上级按规定落实到王先生的租用地面上。王先生于同年春在所租用的土地上栽植60亩左右的桃树和枣树,30亩左右的柳树,因在黄海大道两侧用柳树苗木繁育,经租赁者申请,某镇政府给予减免2年的土地租金优惠政策(1999年至2000年),合计45000元。2001年1月20日王先生将当年租金22500元交付村委会。2002年冬天,王先生地里栽植的桃树、枣树等全部被冻死;30亩左右的柳树苗,也因与王先生合作的北京某苗木公司倒闭而失去了销售渠道。王先生便通知村民委员会提前解除合同。没等该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王先生便自行撤走了。王先生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惹恼了村民委员会,他们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专家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租赁给王先生经营的土地系集体所有,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该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租给王先生经营未经这一法定程序,也未报经所在镇政府的批准,因村民委员会未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导致双方间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农民已经在小城镇落户,是否还可以参加村民会议?

【宣讲要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对进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如果其还继续在本村居住,可以具有参加村民会议的资格。

【典型案例】

罗家庄是北京市某区某镇的一个小村庄,据镇政府所在地近2公里。近年来,由于北京市实行小城镇改造工程,罗家庄一部分村民的土地被政府所征用,因此而“农转非”,转为非农业户口。但部分农转非人员并没有进入城镇打工,而是选择留在世代居住的罗家庄从事加工、修理等农副业生产。最近,村里准备召开村民会议,正对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进行资格登记,对于这部分户口已经不在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的人可否登记为村民参加村民会议,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参加村民会议的只能是具有农业户口的村民,对于因为征地原因转为城镇户口的人,由于他们已经不是农民,因此不能再享有村民的待遇,他们不能参加村民会议。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一部分村民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但由于他们还在本村居住,应该享受村民的待遇,参加村民会议。两种意见相持不下,大家都不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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