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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损害赔偿(8)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如何确定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

【宣讲要点】

这里的“死亡赔偿金”从性质上说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的,它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金钱。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相关责任人就有义务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这是与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的不同之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确定赔偿基数。

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前面已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2)确定赔偿指数。

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倍。如果死亡人员死亡时年满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赔偿指数减少一。如死亡时为70周岁的,则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十倍。对于死亡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五倍。

(3)支付方式。

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必须一次性支付。

(4)特殊情况的处理。

根据规定,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60周岁以下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亡农村居民的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公式中,是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还是采用“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标准就是那一个更高就采用那一个,也就是说“就高不就低”。

【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15日,毛某接到一单生意,他下午三点多出发,去外地拉木材,在高速公路上因变速器和转动轴故障停在第二车道内,在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便钻到车下进行检修。正好后边同一车道内驶来一辆大巴士车,直到两车相隔10多米时,巴士车司机才看清前方车辆,于是紧急刹车,但车速太快,还撞上了毛某车子的左后角,巴士车副驾驶员重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查后认定,由毛某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巴士车副驾驶员的家属(巴士驾驶员和其家属都属于农村居民)向毛某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毛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50万元,以及对其12岁的儿子的抚养费50万元,并要求其连带丧葬费等一次性付清。

请问:死亡赔偿金如何进行计算,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必须一次性给付?

【专家评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的问题。以下我们来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可知,在这场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巴士车副驾驶员应获得的赔偿金应按审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二十年,即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便可得到死亡的副驾驶员所要获得的死亡赔偿金额。但是,依据该《解释》第30条的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巴士副驾驶员家属有证据证明其所在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毛某家所在地的,应当以巴士副驾驶员所在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另外,根据《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或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原则上都应当一次性给付。但是该《解释》第33条同时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据此,毛某在赔偿巴士副驾驶员人身损害赔偿金时,死亡赔偿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17、如何确定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

【宣讲要点】

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确定赔偿基数。

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2)确定赔偿指数。

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如果死亡人员死亡时年满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则赔偿指数减少一。如死亡时为70周岁的,则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对于死亡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

(3)支付方式。

根据规定,死亡赔偿金必须一次性支付。

(4)特殊情况的处理。

根据规定,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死亡城镇居民的实际年龄-60)

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公式中,是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采用“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标准就是那一个更高就采用那一个,也就是说“就高不就低”。

【典型案例】

古某是从甘肃某村子来京务工的。从1998年至2007年,古某都在北京某化工厂作管理工作,古某来京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居民区。2007年3月21日,古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主对赔偿抢救古某所花费的32000元无异议。但对支付古某家属相关的死亡赔偿金有较大意见。车主认为,古某是西部省区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倍确定相应的死亡赔偿金,车主同时认为,其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支付,提出分三次在五年内付清。古某家属则认为,古某是在北京死亡的,应当按照北京的有关标准赔偿。由于古某生前已经在北京生活了8年多,其经常居住地应当是北京,古某应当算作城镇居民。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以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确定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双方协商不下,于是古某家属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我们知道,古某家属是在北京的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的规定,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古某死亡赔偿金。古某的户口虽然在农村,但是其在北京已经生活了8年多,且其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某居民小区,可以按城镇居民看待。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为北京市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北京市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78元,则车主应当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为399560元。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因此对车主提出的分三次在五年内付清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车主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399560元。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额时,农村户口的人员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对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致。一般来说,如果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1、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虽为农业户口,但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长期在城镇经商,收入来源为城镇,赔偿金应当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3、农村居民在城镇购房并居住一年以上的;

4、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5、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虽户口在农村,但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6、农村大学生毕业后又转为农业户口,但其长期在单位实习,未从事农业生产,一直在城市生活。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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