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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6)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的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管辖分以下几种情况: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城市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城市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与城市公安分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向该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荀某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上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0.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由于自己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之前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本着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的诉讼外调解活动。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据此,损害赔偿当事人在提出调解要求时,必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该规定第64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所以,当事人必须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包括事故当事人和代理人;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进行调解,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了不适用调解的几种情形:(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12日,曹某的丈夫在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于是曹某急忙驱车赶往医院。曹某一路上总是提心吊胆,有时会突然走神,但车速却很快。在车行至北三环主路的一个出口时,发现辅路同方向驶来一辆QQ轿车,曹某急忙紧急刹车,其车和QQ轿车仅两米左右的距离时,曹某看见QQ车即将从旁边开过去,判断已不会有危险,于是抬脚松开踏板,此时QQ轿车却突然减速,结果曹某轿车前部与QQ轿车车身左侧相撞,两车都有损伤,曹某和QQ轿车司机郝某不同程度地受伤。事发后,交警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责任认定之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曹某和郝某交付了事故责任认定书。

在协商赔偿的过程中,郝某提出她是刚买的新车还未上保险,所以要求曹某承担较多的赔偿数额。曹某认为其只能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未给车上保险不能作为赔偿理由。因此,双方对损害赔偿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请问: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该怎么办?

【专家评析】

在实践中,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存在不能进行调解的情况。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是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裁决。

在本案中,曹某和郝某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如果双方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则可由双方共同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也可由一方提出,另一方表示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曹某和郝某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终止调解,曹某或者郝某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二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做出合理的赔偿数额,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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