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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2月6日)

第三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六十、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正常管理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他人"是指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可能是偷越国(边)境的人,也可能是倒卖出入境证件的人。"出入境证件"的范围除了《刑法》第319条所规定的出境证件之外,还包括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伪造"是指无权制作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仿造出入境证件。"变造"是指直接在真实的出入境证件上采用涂改、拼接、替换等方法予以加工、改造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2、对提供伪造、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如何处罚?

对犯提供伪造、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是指:(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的主要方式是提供,而不管其本身是实施了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而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伪造、变造,只有实施了伪造、变造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没有向其他人提供,则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犯罪客体不同。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制度;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3)犯罪对象不同。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罪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是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证件包括出入境证件,单独规定本罪是为了加强对国(边)境的管理,突出国(边)境证件的重要性。

4、如何区分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行为方式不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向他人提供,不管其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都不影响犯罪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是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2)犯罪对象不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本身是不真实的。骗取出境证件罪,其证件本身是真实的。

【典型案例】

汪某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被告人汪某于1994年12月31日与上海外经国际劳务公司闸北分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并担任该分公司劳务经理。汪某在承包期间,以办理劳务输出为名,通过他人介绍先后分别向上海市居民曹X、薛XX、赵XX、陈XX等4人,收取人民币1.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总计6.1万元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等申请出境材料后,汪某数次赴广州市委托李某某非法办理异地出境证件。由于异地办理护照,李某某更改了申请材料有关申请人的户籍等内容。1995年3月,汪某通过他人取得了由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签发的上述4人的旅游护照,汪某在明知该出境证件上的"身份"一栏除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外,其余均系编造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伪造的证件提供给曹某等4人,并安排赵XX、陈XX从广州市白云机场出境,而曹X、薛XX收到该护照后拒绝出境。

【专家评析】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属破坏国家国边境秩序犯罪的一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秩序的管理制度。国家对国边境依法实施管理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这不仅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本案行为人汪某系上海外经国际劳务公司闸北分公司承包经营者,本身经营业务即包括了办理劳务输出、商务输出,其承接曹X等4人的业务本身是合法的,曹X等4人也并非想偷越国边境,是希望通过汪某承包的公司经过正常渠道,办理出境证件。汪某通过广州市某旅行社李某某非法办理异地护照,更改申请材料办理证件是李的行为。汪某的行为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直接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证件是有区别的,且汪某在主观上也不具有直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因而不应以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但行为人汪某明知上述四人出境证件上的身份内容是虚假的,是伪造的证件而仍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属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六十一、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谓出售,主要包括行为人将所收集、购置的出入境证件转卖、将自己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出卖和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出售出入境证件等情形。这里的非法性只包括"出卖"这种行为的非法性,不问其出售的出入境证件来源是否合法。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即只要实施了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即可以包括非法取得证件的人,也包括合法取得出入境证件的人,还包括有权颁发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2、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如何处罚?

对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根据《刑法》第320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情节严重是指:(1)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如何区分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

两罪在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均为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但在客观方面和主体方面存在区别:(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管理法规的规定,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而骗取出境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弄虚作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2)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既包括出境证件,也包括入境证件,而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行为对象只是出境证件;(3)在犯罪主体方面,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只能是一般自然人犯罪,而骗取出境证件罪,还包括单位犯罪主体;(4)在主观方面,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目的,而骗取出境证件罪则无此要求。

4、本罪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两罪在主观方面、犯罪手段都存在相同之处,就行为对象而言,出入境证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而且伪造、编造出入境证件中还可能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等行为。因此,两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时,应按照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优先认定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典型案例】

孟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2003年2月下旬至3月间,孟某通过他人介绍,伪造了王某、李某、郑某为上海多利奥机电有限公司在职职员,受该公司派遣前往日本进行商务活动的《派遣书》以及日本总公司的《招聘理由书》、《身份保证书》、《查证申请人名簿》等虚假材料,并通过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骗得3份商务签证,随后分别出售给上述3人,共收取人民币12万元。同年4月9日,王某、李某、郑某持证非法出境。

公诉机关认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境证件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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