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352300000004

第4章 结婚(3)

6、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能否结婚?

【宣讲要点】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是否禁止结婚,现行《婚姻法》中无明文规定。从结婚的性质和功能来看,似乎不应允许有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行为的人结婚。但是,实际生活中也有例外的情形。如:双方均有上述缺陷,仍愿结为夫妻;一方虽然无此缺陷,在明知另一方有些缺陷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与其结婚等。这些当事人结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婚后能够互相扶助,共同生活。这些结合对当事人和社会并无危害性,只要两厢情愿,可准予结婚。

【典型案例】

王某(男,25岁)与于某(女,20岁)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情投意合,很快就准备结婚。但在婚前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于某患有先天性阴道闭锁症。医院告知王某,于某患有的疾病不宜结婚。王某认为两人是真心相爱,坚持要与于某缔结婚姻关系。在结婚登记的过程中,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告知双方,于某患有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王某与于某不服,向民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民政部门经审查了,作出了维持原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决定的复议决定。王某与于某仍然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于某患有法律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决定不予登记是正确的,应当维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于某有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缺陷,是不宜结婚的疾病,不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对此,医疗机构应当向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醒当事人结婚将产生的后果,如果当事人双方仍坚持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结婚。

【专家评析】

《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哪些疾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比较模糊的认识,不利于婚姻登记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1980年《婚姻法》曾经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鉴于麻风病是一种普遍的慢性传染性疾病,现在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防可治不可怕,同时我国近年来基本消灭了麻风病,所以,在修改时删去了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而禁止结婚的规定,仅原则性地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认定哪些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应当参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加以确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能生育的,可以结婚。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将异常情况分为四类,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不许结婚,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结婚,包括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的;(三)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等;(四)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严重的性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

关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我国1950年《婚姻法》曾经明确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这是考虑到婚姻关系是以男女两性结合的生理需求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这种婚姻关系就失去了其生理基础,因此予以禁止。制定1980年《婚姻法》时,人们认识到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即使男女双方中有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感情,自愿生活在一起,法律也不应当禁止。所以,1980年《婚姻法》删除了1950年《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法律并不禁止无性行为能力的人结婚。一般说来,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以不结婚为宜。故意隐瞒此种缺陷,是违背社会道德的;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同意与有此种生理缺陷的人结婚。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存在,如一方虽无此缺陷,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同意与有缺陷的一方结婚,以便在婚后相互照顾。他们之间结婚不仅不会对本人和社会产生危害,而且还有助于社会稳定。

在本案中,于某患有先天性阴道闭锁症,不能发生性行为,属于不宜结婚的疾病,但不是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医疗机构和婚姻登记机关向其说明结婚的后果之后,仍同意结婚,应当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王某与于某不予登记结婚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7、一方无性特征的,婚姻是否无效?

【宣讲要点】

配偶一方无性特征的,首先应由医学部门作出科学鉴定,甄别出其性别。如果双方为同性或非异性,法院将认定婚姻关系无效;如果双方为异性,则需要继续判断无性特征一方所患的这种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是,则婚姻也无效,反之则婚姻关系有效。但即便在婚姻关系有效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典型案例】

2004年春节,姜某(男)与王某(女)结婚。婚后,姜某发现王某器官上无女性特征,无法过夫妻生活。在姜某的追问下,王某告知姜某自己因先天染色体缺少半条,且无法治愈,所以造成现在的情况。姜某非常痛苦,但为了王某的面子,一直没提离婚。2010年,姜某实在不能忍受这种无性婚姻,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王某则不同意离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尚可,现已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当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姜某的离婚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王某在婚前对姜某隐瞒了自己有生理缺陷的事实,导致姜某在婚后长期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姜某在婚后多年一直顾及王某而未提出离婚,现在提起离婚,证明其对目前的婚姻生活已无法忍受,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虽共同生活多年,但这种无性婚姻关系已无法再维系下去,否则不仅对姜某不公平,对王某也不利。因此,本案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无女性特征,不是合法的婚姻主体,与姜某的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婚姻。所以,本案不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而应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并非单纯的可否解除婚姻关系,而是首先需要通过科学手段和司法途径共同确认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由于先天性染色体缺损,造成王某无女性的基本特征,其性别从出生开始就已经被打上了问号。同时,这种先天性的病症是否具有遗传性也存在疑问。上述针对性别属性的甄别和对病症的判断客观上已超出了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所以,首先由医学部门对王某的性别及病症进行科学鉴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目前的科技手段可以胜任的。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把缔结婚姻关系的主体限定在男女之间,即非男女两性之间的婚姻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换言之,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的主体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如果法院只针对离婚问题进行处理而不首先考虑在如此特殊前提之下的性别归属,则有可能产生在客观上默认了同性之间或非异性之间的婚姻合法存在的结果。这显然是有悖于现行立法原则的。如赵的性别属于“非女性”,则显然与我国现行《婚姻法》所限定的结婚主体条件不符,法院应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如经鉴定其性别仍属女性,但因“先天性染色体缺损在其性器官上的变异反映”及该种“变异反映”的不可治愈性,已经属于《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王某应属被禁止结婚的对象,该婚姻亦属无效。

当然,如经科学鉴定,得出王某属于女性性别且其病症不属于被禁止结婚的范畴,则法院可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作出进一步审理。鉴于在本案中王某患有先天性病症导致根本不具备性生活能力,且姜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对此并不知情,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法院应根据上述情况及规定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8、结婚时附加一定条件的,婚姻能否撤销?

【宣讲要点】

结婚前男女一方或双方都可能提出一些结婚的条件,这种附加的结婚条件必须合法,而且另一方必须是自愿接受对方所提的条件,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这种强迫达到“胁迫”的程度,即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则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反之,若不构成“胁迫”,则不能以婚姻附带条件为由认定双方的婚姻无效而撤销。

【典型案例】

蓝某(男)与姜某(女)于200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蓝某向姜某提出结婚要求。姜某同意与蓝某结婚,但提出:考虑到两人都没有正式工作,为了使婚后的生活有保障,要求蓝某的父母出资为两人开办一家餐馆,由两人共同经营,赢利归两人共同所有。蓝某的父母同意了姜某的要求。2011年12月,蓝某与姜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餐馆。蓝某负责采购,姜某负责餐馆的日常经营。经过两人的齐心努力,餐馆的生意比较红火,婚后生活美满。2012年,蓝某在歌厅结识了三陪小姐孙某。此后,蓝某与孙某频繁往来,最后长期包养了孙某。2012年10月,孙某怀孕,向蓝某提出:如果想要孩子,就与姜某离婚,把她娶进门,否则就要把孩子做掉。蓝某婚后一直无子女,加之夫妻两人均忙于做生意,夫妻感情逐渐淡化,遂同意了孙某的要求。蓝某考虑到餐馆是自己的父母出资开办的,现在生意又这么好,但婚前已与姜某约定该餐馆的赢利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离婚,势必要将该餐馆的财产分一部分给姜某。在向他人咨询之后,蓝某以与姜某的婚姻属于附条件的婚姻,违背其真实意愿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第五版)》堪为国内物权法教科书的扛鼎之作。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物权法(第五版)》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既充分汲取《物权法》颁布以来的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又基于新思考对全书章节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内容更趋务实,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的同志撰写。本书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蓝本,逐条对本法的立法背景、法条主旨、法律原则及实务中怎样适用进行了深刻、权威的释解。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唐铁汉研究员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公共管理的重大理论问题与政府管理创新的对策研究》。应松年教授主编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是其中一个子课题的研究
热门推荐
  • 十二生肖小萝莉:降妖记

    十二生肖小萝莉:降妖记

    十二个会变身的生肖小萝莉+少年驱魔师=欢笑与泪水交织的冒险历程!占卜星相无所不会,天文地理无所不知,呼风唤雨无所不能。大名鼎鼎的诸葛亮-----是他的祖先。胸怀大志---建立华丽后宫。挟先祖余威-----诸葛亮N年前遗留下来的,胃口堪比无底洞的十二生肖守护神萝莉。诸葛贤,参上!
  • EXO之还能再见吗

    EXO之还能再见吗

    有一个女孩和XIUMIN是青梅竹马,在女孩18岁生日时一场意外事故让女孩失忆了,这是女孩的青梅竹马也丢下她离开了。可是在6年后相遇了,他们有会擦出什么火花?
  • 逆天九公主

    逆天九公主

    逆天重生,她不再是从前胆小如鼠,腹内草莽的九公主,而是异世大陆最耀眼的一颗明珠!曾经抛弃她的男人,这次她要连本带利地讨回!当妖孽九公主撞上邪魅二皇子,拼得就是腹黑值!
  • 倾凰祭之御酒盲妃

    倾凰祭之御酒盲妃

    天算地算,不如人心难算。???万里江山,锦绣美景,有一半她的功劳,却没有她的一席容身之地。如果说这个世上还有什么值得她相信的,那就是——她自己。前世,她以暗卫谋士的身份为他鞍前马后,为他围城逼宫,夺得金瞑江山。最终抵不过帝心无情,落得剐目噬骨,惨死地牢的命运。今生,她以一副瘫痪之身弃目藏谋,暗珠明投,一步一步设计划谋,将天下慢慢纳入手心,只为把他践踏脚下,生不如死。“南宫晏,你后悔吗?”她一脸淡然微笑且安,双目空洞无神看着他,一把剪刀从左至右狠狠的撕裂那件天下人畏惧并梦寐以求的龙袍皇卦。“后悔。”南宫晏褐色眼眸溢满痛苦,这个女子本该是他所有,是他的自私多疑亲手将她推向地狱化为厉魅。“世上所有的人皆为权势而来往勾心斗角,你凭什么值得我去相信?”“在我的眼里,你秦木兹你就是我的权势,就是我的天下。”“天下之重,比不上你的一根青丝断落,天下之大,不及你心尖上一片净土。”“这天下若无你容身之处,我便让天下之人无容身之地。”多年后,她一袭火红嫁衣站着烽火高台上,暗渊清明的眸子冷冷看着底下俊美冷魅的人,红唇讥讽勾起,大风起兮,决绝无俱的从高台上跳下。我不后悔自己做过的每一件事,包括蒙上双眼相信一个人。他日,若被万箭穿心,我认。但你要记得,伤害过后,再无原谅。
  • 天道沧澜

    天道沧澜

    天道本无常,奈何心悲凉,我欲随风去,倚剑破天荒!
  • 神仙共存:女娲造神仙

    神仙共存:女娲造神仙

    我是女娲后裔,却被她扯入深渊……我是始神之一,却因他落入红尘……我是神兽青龙,却因他放弃永生……我们,心甘情愿;只恨,天道无情……
  • 诺亚星球

    诺亚星球

    光诀暗诀空诀时间空间光明黑暗这些集于一人之身,会怎么样?
  • 冰冷王妃王爷藏太深

    冰冷王妃王爷藏太深

    21世纪绝世女杀手百合一穿越,竟成为了一个废物嫡小姐,可是再测灵力时竟成为了绝世天才,看女主如何逆天。咦?这位极为受宠的傻子王爷竟然成为了是女主的未婚夫,这是什么情况啊?可是当她真的陷入进去的时候,又发现他根本就不傻,而是和她一样的天才。看她怎么玩庶妹,虐嫡母,退婚约,收神兽,和他一起俯视苍生!
  • 风倾阑

    风倾阑

    人家穿越不是公子就是小姐,不仅长得倾国倾城而且还有着倾国倾城的实力,泥玛,为何一到老子穿越的时候就是一废材?!还一废十几年?没爹疼不说,为何连相依为命的老娘过世都入不了家族墓地?与世无争的妹妹竟然被作为家族交易?家族?荣誉?去他娘的!这世界,就是要闹个天翻地覆,只是不知将这乾坤翻转一遍还是不是这让人生厌的样子。
  • 夏天不简单

    夏天不简单

    蓝逸与玄世铭相互暗恋六年、分别六年,站在命运的十字路口,一个举手,一个投足,都或许是二人关系或近或远的缘由。蓝逸和玄世铭的婚约,究竟是一百万的吸引,还是另有说法?玄世铭对蓝逸,是继续放手,还是从来不曾放过手?“玄世铭,难道只有你一个人很心痛吗?”当蓝逸问出口时,玄世铭又该作何回答?爱情,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