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352300000042

第42章 财产分割(7)

在本案中,姚某和尚某是以婚后各自做生意赚的钱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出资成立的公司。两人投入的资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两人争议的财产即公司的股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等分割。姚某和尚某争议的双方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一般应当两人各占一半。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86、一方持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在离婚财产的处理当中,涉及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内有出资额,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形,如何分割该出资额,《婚姻法解释(二)》给予了明确规定。在进行折价补偿时,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的配偶经济补偿的数额。

【典型案例】

萧某(男)与邓某(女)于2005年结婚。2010年,萧某以两人婚后的积蓄与王某、李某合资成立了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业务开展较为顺利,赢利可观。2013年10月,邓某以与萧某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包括某商务有限公司51%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萧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某商务有限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合资创立的,邓某一直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且由于两人感情恶化,离婚后,如果邓某参与该公司经营,容易产生内部分歧,对公司发展不利。王某、李某也都不同意邓某加入。萧某提出给予邓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经协商未果,2013年11月,邓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萧某做出上述答辩。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向公司缴纳出资后,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丧失了占有、使用、处分和部分收益权。因此,对股东所持的股份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的,否则就侵犯了法人财产权。在本案中,邓某要求分割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可以根据当初萧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况和公司赢利的情况,给予邓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只是改变了这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形式,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应当加以分割,否则就无法保障夫妻关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邓某的要求分割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专家评析】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股权。但股东的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作为股权,它是由私法法律规范调整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属性。就其内容而言,主要表现为财产权,既然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就应当能够分割,且夫妻一方所持的股权是能够量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依法应予以分割。只是应当注意分割的方式,不能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两种意见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的认识和处理上均有一定的偏颇:前一种意见仅从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出发,认为公司股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后一种意见仅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出发,主张对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形成的公司股权简单地加以分割,使夫妻一方可能因为离婚而取得公司的股权和股东的合法地位,势必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的认定和处理上,既要考虑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又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应当在充分考虑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情况,分别不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既考虑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又兼顾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同时,又使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在对股权的处理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平衡了各方面的利益,有利于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财产纠纷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在本案中,萧某以与邓某结婚后的积蓄与王某、李某合资成立了某商务有限公司。由此形成的萧某名下的公司51%的股权显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由于邓某一直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萧某与邓某夫妻感情恶化导致离婚后,如果邓某参与该公司经营,容易造成公司内部矛盾,对公司发展不利。萧某据此不同意转让公司股份给邓某。同时,王某、李某也都不同意邓某加入。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判决邓某取得该公司的股权,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从保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组织结构的统一和未来发展考虑,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邓某不符合成为该公司股东的法定条件,应当由萧某给予邓某与应分配给其的股权相当的经济补偿。在进行折价补偿时,对公司的股权应当按照何种价格计算,在实践中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按照股东当初投入的资本额即出资的数额计算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公司的经营中,资本会增值,其实际价值可能远远大于股东当初投入的资本额。由于股权在不同的经营时期,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有着不同的价值。解决这一难题,只能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的配偶经济补偿的数额。至于在计算公司股权的价值时是否应当考虑公司的赢利情况的问题,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变化的,如果在对股东配偶应分得的股权进行折价补偿时将公司的赢利因素纳入其中,对股东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容易操作。折价补偿时还是应当按照评估计算出的股权的实际价值计算。

【法条指引】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87、一方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后增值的,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宣讲要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后增值的部分,既不属于孳息,也不属于自然增值,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因此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离婚时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典型案例】

郑某(男)与钱某(女)于2001年结婚。结婚前,郑某名下有股票价值20万元。婚后,郑某继续炒股。钱某未参与炒股,但将自己的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作为股本,累计有3万元左右。2010年,两人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5万元。在投资时,双方商定,每年付给两方的父母10%的年息,盈亏不问。2012年,郑某以与钱某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钱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郑某名下的股票(已增值至8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郑某认为,该笔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此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的父母可以按照当初的约定分得年息。至于钱某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获得一部分红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钱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从物。按照物权法的理论,主物随从物,主物是郑某婚前的股票,该笔财产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因此,作为从物的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应当视为郑某的个人财产。郑某名下的股票,除了按照约定付给双方父母的年息之外,钱某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资的部分和相应的红利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是郑某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郑某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虽然属于从物,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对于该笔股票,钱某也投入了资金并付出了劳动。因此,郑某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钱某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郑某婚前的股票20万元属于郑某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的投资以及应分得的年息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对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付出了劳动的,该增值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另一方未付出劳动,如存款的利息、股票未经炒作的自然增值等,则归该婚前财产的所有人所有。钱某在婚后未参与股票的炒作,对婚前财产的增值未付出劳动,虽然其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入了一部分资金,但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郑某婚前股票的增值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钱某投入的资金和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财产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这笔财产的股本比较复杂,既有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也有婚后的共同财产,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其次,该财产经过了比较复杂的增值过程。该增值部分,哪些属于婚前财产的增值,哪些属于婚后财产的增值,哪些属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增值难以区分;再次,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应当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区域法制研究(第2辑)

    区域法制研究(第2辑)

    本书从七个部分对区域法制进行研究:干旱区水权制度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区域法制里程回顾,国家法与民间法,区域经济法制,三农法制,民族法制,司法制度建设。
  • 商法学

    商法学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私法。源于中世纪商人法的商法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关于商人的法,相应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制度均与具有商人特殊身份有关,与商人商行为有关。
  •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民法》《合伙企业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

    《中国文化知识读本: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以优美生动的文字、简明通俗的语言,图文并茂的形式,介绍了法律形式的历史演变、中国古代文本中的法律形式、中国古代法中的例、中国古代法的令等内容。
热门推荐
  • 债主独宠小孤女

    债主独宠小孤女

    看占有欲极强的腹黑债主如何独宠好学又勤奋的可爱小孤女。。
  • 民间异闻录

    民间异闻录

    因为和几个美女玩了一个游戏,我的脸上被烙上了人脸地图,这张图是一切恐怖事情的开端……
  • 新神石记

    新神石记

    传说远古,天地初开,阴阳割晓,万物始先竞放。巨人有百丈身高,身蕴各种灵脉,或水行,或土行。可轻易操控九天玄雷,亦可挥手泼洒出整条江河。树有万丈,遮天蔽日,口吐人言。海洋有灵,龙腾其间,行云布雨,呼啸成浪。......群山巍峨耸立之间,天地灵力甚是浓郁,万物寿与天齐!山川之灵秀,共聚人间繁华。.......
  • 末世之无尽杀机

    末世之无尽杀机

    吕布:我很后悔没有在第一时间降到韩力阵营,不知还有没有机会?白起:武将技,在这逆战天下,韩指挥官说第二,自我而下,无人敢再说第三!巴顿:闪击战,就算大元帅亲至怕是也快不过韩力军团,我输的心服口服!蓝博:活在逆世战域这无尽世界里,最幸运的是,我败给韩力后选择了加入,否则早就成了逆时空的魂灵尘埃……韩力:我的背后是生我养我的那个世界,我绝不容许任何怪物魂灵踏过雷池——……韩力被战神主宰从末世发生之前的过去选来为人类未来而战。和万千魂战士一样进入混乱未知的逆世界,为生存而战,为未来而战——吃人肉的丧尸,吞尸气的兵魂,吸魂环的魂战士,还有吃粮草的人与兽,妖月魂天之下,逆战求生。韩力努力要做的,从城市废墟里寻找幸存者,组成强大战力,涤荡出一片净土家园。
  • 二次元的修真者

    二次元的修真者

    一切,从一个修真者闯入二次元世界开始……
  • 写给远方迷路的爱情

    写给远方迷路的爱情

    最好的时空,最好的青春,总想把最好的自己给你。可是,我们跌跌撞撞,终究还在世界的两端迷失,终究没能够走向彼此。这是我们的命,也是我青春最大的哀伤。——楔子
  • 请记得,我为你哭过

    请记得,我为你哭过

    一段情,曾经是那么的幸福,却因为最后的生死而离开,她离开了,带着最后的遗憾走了,他却不知道,多年之后的青海酒吧,遇到了另一个她
  • 这个午后和历史无关

    这个午后和历史无关

    《这个午后与历史无关(刘荒田自选集)》由刘荒田所著,《这个午后与历史无关(刘荒田自选集)》中作者以底层经验为根底,用中西融合的“广角镜”扫描美国社会,持知人论世的“显微镜”记录移民命途心迹,镂刻世间百态、感情天地,议论文化冲突、角色调整,纵笔所至无检束。一位以诗进入散文的资深写手,其幽默感与睿智,其火候与情怀,于此可见。
  • 乱世如歌

    乱世如歌

    越是在乎,越是失去。越是难忘,越是曾经。越是执着,越是伤害。越是经历,越是明白。秋风细雨,夙夜辗转。独登西楼,凭倚雕栏,满目愁云锁星皎。徒有玉楼相思树,再无好梦琵琶悦,若得奈何。老树飞叶,琼楼入霄。破晓昏睡,龙袍凤翎,一朝文武纵天骄。升平寰宇侍君侧,苦忆昔年风华月,碧波残荷。良人昨日枕边话,已湿薄帏落华裳。红尘阡陌何所愿,江湖易老不知终。盛世胭脂犹似雪,烟火人间夜未眠。剑舞天下与君绝,一世倾城万古冢。冷香庭户恨薄情,梅花倩影漫读书。笑叹京城愁岁月,半鬓风霜广陵衷。寒露秋蝉枫林弈,一梦初过已千年。且有离殇是谁意,当时弄巧幻化中。前世遗憾,留待今生相错。爱恨缠绵,佳人乱世如歌。
  • 成功正前方

    成功正前方

    这是一本别开生面的、有创新意识的、令青年喜爱的成功励志作品。该书既是一部谈话录,又是一篇精美的大散文。它思路明朗,脉络清晰,贴近生活,以清新的对话和交流把你引各春光明媚的心灵驿站,引向成功的彼岸。这是一部具有通俗性、实用性和强烈时代精神感的青年成功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