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352600000028

第28章 民间借贷的其他问题(3)

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处理方法,但严格将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之内,就是为了防止民间借贷成为“高利贷”,这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利息上限的目的的。并且,在一些省市制定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已经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4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4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第24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4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前款规定,对缺席审理的债务人同样适用。这一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惯例都说明,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无论是利息或违约金二者选一要求贷款人支付,还是两者同时要求,都不能超过法定的利息上限,即4倍利率。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超出限制部分利息,事后能否要求返还?

【宣讲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最高限制。对于借款人对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已经支付的,后又起诉至法院请求对超过4倍部分予以返还的,学理上尚存一定争议。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并不予判令返还。若借款人尚未履行超过4倍银行贷款利率之利息,贷款人向法院请求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4倍银行贷款利率之利息,法院同样不予以支持。司法实践中如此处理,常常是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典型案例】

原告王某诉称,王某曾向张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期间利息为日1%,王某应于2011年6月7日偿还本息。如逾期不能还款,王某支付2万元作为违约金。王某后偿还5万元本金和利息2万元。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借款关系应该无效。所以王某要求:1、确认2011年4月7日王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的借款关系无效;2、张某返还王某支付的利息2万元。

被告张某诉称,2011年4月7日,王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承诺2011年6月7日偿还,借款期间利息为日1%,逾期不能还款支付2万元作为违约金。欠款到期后,张某催促王某还款,王某偿还了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而且是逾期还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是有效的,王某还欠张某利息1万元,违约金2万元,张某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利息1万元,违约金2万元。

王某辩称,借款约定利息、违约金过高,借款关系无效,不同意张某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7日,王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今借张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整,于2011年6月7日偿还,借款期间利息为日本金的1%,逾期债权人随时有权主张权利,并要求借款人承担2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日,张某向王某交付现金5万元,王某向张某出具收条一张。王某在2012年1月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自张某处借款,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向王某出借本金5万元,该借款期限已届至,王某应立即向张某返还借款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超出限制规定的利息仅是不予保护。借贷关系中利率超过前述限制规定并不使借款关系无效,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仍属有效。王某已经支付了2万元利息,应是王某对超过限制规定的利息的认可和自愿履行,王某事后不能再以利息过高为由主张返还,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样根据前述限制利率最高限度的规定,张某主张的1万元利息和2万元违约金度已经超过了法规的最高限度,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张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之间借贷关系,自王某至张某处取款时生效。借款利息每日按照借款本金的1%计算,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但因为王某已经自愿支付了2万元利息,尽管2万元中有超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部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只是规定超出限度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贷款人诉讼要求主张超出限度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会支持贷款人的诉讼请求。借贷关系中利息超过这一限制规定的,不能认为整个借贷关系因此无效。此外,由于王某是自愿支付了2万元利息,所以王某事后再要求以借贷关系无效为由要求返还,法院也同样不支持。不予保护只是体现在对超出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借款人自愿履行的,法院不应干涉。所以,最终,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张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继续支付1万元利息和2万元违约金。此时,张某的主张应该按照利息超出限度不予保护来处理,所以,法院也没有支持张某的反诉请求。我们认为,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限制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只有在贷款人主动要求法院支持和保护超出限度利息时,法院会否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驳回贷款人的诉讼请求。而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完全自愿执行超出限度利息的情况下,法院一是不会主动干预,二是即便事后发生诉讼,法院也不会否定借贷关系的效力,不会要求贷款人退还超出限度的利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在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滚利”,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宣讲要点】

所谓“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对于复利,法律上持否定的态度。

【典型案例】

原告曹某诉称,陈某于2004年5月18日,以开公司做项目为由向我借款30万元,答应3个月还清。经过四年尚有15.978万元未还,2008年3月21日,我与陈某协商,约定陈某从2008年4月15日至8月15日分期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按年息15%计,最终期限为2008年10月15日,现约定期限已经过了,故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所借款及约定利息共计17.3761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辩称,我是向原告借了钱,目前还有15.978万元没有还。但这部分钱是包括了利息的,所以现在再计算利息的话应该把之前的利息去掉。

法院查明,2008年3月21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曹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原借曹某款项经屡次归还,尚余本利计一十五万九千七百八十元整(15.978万元)。经协商从2008年4月15日开始,分期归还,到2008年8月15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未还按年息15%计。最终期限至2008年10月15日。借款人:陈某”。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欠条15.978万元其中本金数额为5.5万元。

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曹某欠款15.978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本金5.5万元按照年息15%,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专家评析】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约定借款的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因此,民间借贷中应当严格区分本金与利息,计算利息应当以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或者“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经双方确认,欠条15.978万元中包含本金金额为5.5万,剩余的10.478万元为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该笔欠款从2008年4月15日开始,分期归还,到2008年8月15日前全部还清。逾期未还的,则按年15%计算利息。由于被告陈某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因此,从2008年8月16日开始,该笔欠款开始计算利息,但此时计算利息应该严格区分本金与之前欠款所生利息,即应当以本金5.5万元计算,而不能按15.978万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并不是正规的金融工具,至多是正规金融的补充。如果允许民间借贷中实行“利滚利”,可能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出现高利民间借贷崩盘,损害众多普通贷款人的利益情况。因此,我国法律对高息民间借贷持否定态度,禁止“利滚利”、复利。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6.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应当如何计算利息?

【宣讲要点】

民间借贷中的提前还款虽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前还款一般不会损害贷款人利益,所以一般会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应按实际借款期限偿还利息。民间借贷中在有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按照还款期限履行义务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前还款和逾期还款严格来讲都是违约。而提前还款因为一般不损害贷款人利益所以法律有专门规定,具体处理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被告向我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按5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2008年7月11日被告将所借本金付清,但拒绝支付利息。现在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3861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江某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是利息不认同,在六个月之后还款10万元,在借款期满前已将余款还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同类推荐
  • 校园生活法律一本通

    校园生活法律一本通

    我国著名的文学家鲁迅先生说过:“看几岁的孩子便可预料20年后中国的情形。”鲁迅先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现在的孩子,再过20多年已是壮年,为国家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将决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几十年的命运和兴衰。为此,我国对青少年的保护和违法犯罪的预防是非常重视的,国家及时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保护音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青少年朋友因为不懂法而受到伤害,特别是学生,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认识法律以期提高青少年朋友的法律意识,帮助青少年学法、守法和用法。
  •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读本

    农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途径?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精神病人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父债子还”这句话对吗?借钱不还怎么办?由赌博引起的债务纠纷受法律保护吗?纳税是怎么回事?农民要交哪些税?我们合伙开了一家公司,他欠的债我要还吗?父母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一,分为基本权利、守望家园、外出务工三篇,对农民常用维权知识进行了全面解答。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

    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经济分析

    侵犯专利权民事求济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利权二次界定制度,二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制定制度,三是专利实施安排制度,四是外部性解决制度。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具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将权利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相互整合起来,形成禁止性规范;另一个是相对其他权利来讲,对产权更为严格的限制。
热门推荐
  • 天婴记

    天婴记

    读者A:“谢凌江一定是主角,你看他身负血海深仇,跳崖奇遇拣到绝世武功,马上就会天下无敌回去报仇的!”读者B:“谢海来才是主角,你看他身受前辈传承,又有谜一样的身世。。。”读者C:“我看百花丛中过片叶不沾身的君子超才是主角。。。”读者D:“我也不知道谁是主角了。。。”小楠神:“哈哈,我的主角,是你们能轻易猜到的吗?”
  • 冷情杀手:我本无心

    冷情杀手:我本无心

    “我不恨你”一个绝色少女动听又冷漠的声音响起。“为什么?”一位俊美少年疑问道。“因为我不想记住你!”少女看着眼前的少年,让她想起了初见。初次见面,她冷情冷血。而他却好奇着,这个绝色少女为何小小年纪如此冷情,到底是因为什么?谜,一点一点揭开,她的心,一点一点变冷。
  • 不要捉迷藏

    不要捉迷藏

    女主苏晴,淡然而立,磨难与选择,她一笑而过,顺其自然。她追求的不过是简单随性,却在遇到不同的人之后,生活不再简单。在寻找小暖的路上,她从不放弃。项野,十几年的青梅竹马,换来的不是唯美爱情,背后深藏不为人的故事。退却、上前,他来回不定,是错过还是坚守,能不能看清自己的真心,踏出那一步。到底他是不是她的归宿。许川,他不是命运的宠儿,孤独于世,迷茫与冷漠。再次相遇,他有过期待、有过希望也有在失望。僵硬的面部只为一人扬起唇角,她在,他就等。缘起于动物,这本来就是一个奇妙的缘分。如果你以为这是一篇简单平淡的校园喜剧,那就错了。错杂的人物关系,更多角色的不断加入,友情、爱情、亲情,还有人与动物之间相互牵绊。我们把一切说通的、说不通的都交给‘命运’吧。
  • 非人之战

    非人之战

    秦朝,秦始皇为寻找长生不老药,派徐福领五谷百工与三千童男童女沿海出发。历经二十年,徐福终于在沿途中登陆一块大陆,并在这里找到了长生不老药,他将此药称为黄泉之水,而这块大陆称之为瀛洲。瀛洲历793年,一名少年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一只仙鹤的背上,他只记得自己叫阿嗣,却没有其他的记忆,为了寻找自己的记忆,少年在瀛洲游走,一心寻找完颜胡天,不想却牵出了一个跨越数百年的阴谋。本书从构思到写作,前后写作花尽作者十年的心血,于2010年完成第一部,总五卷。本书融合了悬疑、玄幻等多种通俗元素,情节紧凑,更重要的是,作者想通过此书模糊纯文学写作与通俗写作的界限,能够通过紧张刺激的情节折射出灵魂的拷问与感动:我们是谁,我们该往何处去?
  • 铠魂纪元

    铠魂纪元

    一花一叶一菩提一生一世一世纪。。。。二十字简介应该凑够了吧。
  • 网游之粉碎真空

    网游之粉碎真空

    他是个酷爱国术的武林疯子,无意中进入一款游戏中,他不可抵挡的高手魅力让游戏众多红颜知己为他倾心,与其发生旖旎缠绵的情感纠缠……武破虚空的实力创造出网游中的神话,原来游戏也可以修武成仙……游戏中有四种职业:修武和修仙,兽骑士,儒士。
  • 珍珠船

    珍珠船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洛阳女儿行1

    洛阳女儿行1

    洛阳古都风起云涌,轮回诡巷陈年辛秘,紫宸高手突现穷街僻巷,大荒山秘术鬼神莫测,在世家与权利的追逐中,爱情又能占有多少分量?历史底蕴浓郁深远,字里行问古意深厚。新武侠大师小椴如椽巨笔,重现汉唐风貌!
  • 蓝色妖姬之冷公主de复仇代价

    蓝色妖姬之冷公主de复仇代价

    她是一个善良、可爱的女孩子,因她最好的闺蜜背叛她、因最爱的人不相信她,而消失!最好的闺蜜让她失去家人,她接受不了这个事实,她将会怎样让他们让他们付出怎样的代价………
  • tfboys—心之萌动

    tfboys—心之萌动

    有人问我“tfboys在你心里有多重要?““tfboys在我心里有200克”“为什么是200克呢?”“因为一个人的心只有20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