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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民事部分(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0.哪些情况下可以终结再审审查

【宣讲要点】

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成立应当符合以下要件:原告、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由、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诉讼程序的发动者希望通过人民法院裁判让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最终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个正常案件所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诉讼程序因出现特殊情形发生终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就规定了民事诉讼一、二审程序案件终结的情形。

那么,在再审阶段,案件可否裁定终结呢?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是未经当事人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

二是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三是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四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五是原审法院对该案再审的;

六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七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典型案例】

申请再审人叶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二审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5月6日,被申请人陈某某(原审原告)依据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向某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即本案申请再审人叶某某暂住地和财产所在地某某区人民法院辖区内,2011年6月30日,某某区人民法院出具委托执行函,委托某某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判决书。2011年7月7日,陈某某向某某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载明:"我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已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字第某某号,现我与被执行人叶某某就该案自行协商处理完毕,故该案无须贵院继续执行,贵院可以实体结案,特此申请",同时,被执行人叶某某也向某某区人民法院交纳了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同日,某某区人民法院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委托。2011年7月14日、7月21日,某某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叶某某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为由,裁定解除了对叶某某汽车、房产的查封。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人叶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叶某某也不能提供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其曾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有效书面证据,故本案应终结审查。故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专家评析】

本案因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以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条件,因此,裁定终结再审审查。这与一、二审程序有不一致的地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一、二审终结程序主要针对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主体资格消亡的情形,因缺乏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晚间终结,而再审程序的终结除了主体资格消亡以后,还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完结的情形。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法释〔2008〕14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31.违反管辖规定的案件是否都应当再审

【宣讲要点】

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作为法定的再审事由,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明确规定违反有关管辖规定的案件是否应当再审。

那么,对该类案件是否应当进入再审?一般而言,该类案件不应当进入再审,其理由主要有:一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三种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中,直接取消了该项事由;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规范性文件对该类型案件进行处理的精神来看,该类型案件不应再受理,即:2013年1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如下处理:一是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且未主张其他再审事由的,可以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为由,裁定驳回;二是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且该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再审;三是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以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违反有关管辖规定的案件申请再审的,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典型案例】

申请再审人某某度假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海韵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高级法院2008年5月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理由是:"我公司系国资委直接持股的下属企业,且本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涉及职工住房问题,故本案的性质是涉及重大国有土地资产安全和国有企业职工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审限规定的前提下,依照本案诉讼某某海韵公司请求过户标的实际价值在11亿元以上的事实,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由于级别管辖具有其特殊性,度假村公司不应对级别管辖案件申请再审。(1)级别管辖存在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和协调,重点强调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弱化当事人的参与。(2)级别管辖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一规定较之于地域管辖具有一定的弹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的确定上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裁量权。因此,对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已经确定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之管辖权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例,当事人针对级别管辖申请再审,那么,对专属管辖以及地域管辖不服,如案件管辖却有错误,是否应进入再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第三项的精神,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裁定终结审查。该项规定注重的实体判决,没有区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还是专属管辖,那么,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对所有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2.当事人以对原审管辖权异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否支持

【宣讲要点】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专门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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