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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死刑与肉刑刑具(11)

以上两种刑具,主要是针对人的肺部施刑,尤其是用醋灌鼻,罹受此刑者,因肺部受到伤害,大都留下后遗症。此外,清代还有一种“二龙吐须”酷刑,这种刑罚是把面条作为刑具。其法是先让犯人饿肚子,然后让犯人吃两大碗有小指头粗的、煮得半生不熟的面条。犯人因为饿极,很快就把面条吃了下去。然后,官吏来逼供,如犯人不招,就“把犯人揪翻了,平放在席上,把席子卷起来,捆上绳子,捆了个笔直,然后扛着他,把他颠倒竖在门后边”。“不到一会儿工夫,那人被控得眼睛发直,百脉颠倒,一齐侧重到脑门子上来。刚才吃的那两碗粗面,早一根一根从眼耳鼻口淌出来。那人弄得天旋地转,那一阵难受,真是比凌迟碎剐还要加几倍呢。”面条用作刑具,施刑之前必须要让犯人饿透了肚子,并让他快速吃下半生不熟的粗面条,以便让面条在肚子里膨胀。及至犯人被捆绑颠倒过来之后,由于血液聚流于头部,眼胀气促,此时,尚滞留在食道中大量发胀的面条因颠倒之故,就从口、鼻中流出,堵塞呼吸通道。这样,倒胃、气促加之气憋,就会造成犯人“比凌迟碎剐还要加几倍”的难受。这里,用刑的每一步骤都很有讲究,正如伟大的思想家鲁迅先生说的,“往往好像古人早就懂得了现代科学”。面条能成为刑具,而且这类酷刑之可怕、之残忍,原因正在于此。这也算是生性残忍、心狠手辣的酷吏们煞费苦心的一种发明吧。

棒锤、碎瓦、砖块、木杠

施于足的拷讯刑具,除了夹棍以外,古代施于足的拷讯酷刑和拷讯刑具还有:

敲压脚踝。此刑至迟在南北朝时已见记载,开始仅仅是“用方材压……踝胫”(《宋书·佞倖传》),亦简称为“压踝”。到隋唐时,酷吏多用此法讯囚,如唐代酷吏李嵩等所用的酷刑中,即有“方梁压踝”。唐肃宗时,有个被诬为“阴通史朝义”的胡贾康谦曾受此酷刑,“按之两宿,鬓发皆秃,膝踝亦拷碎,视之者以为鬼物,非人类也”。后来,逐渐演变为用锤、棒敲击胫骨,受刑者的脚踝在敲击之下的痛楚更甚于“压”。《活地狱》中说:“先提上一个人来,把这人按倒在地,一人揿住他的上身,一人揿住他一条腿,再用一个人把他裤脚卷起,除去袜子,却拿一只手扳牢他的脚,把脚踝骨露在外面。那个拿钉锤的人,就照准踝骨上一块骨头,一五一十打个不了。诸公可知,这块骨头是经不起打的,始而痛,继而麻,到得后来,只有痛无麻,一下下都痛到心里去。一只打完,再打那一只,每只打不上二三百,不但皮破血流,骨头亦早已碎了”。道光三年,贵州司有个贺文魁被人诬告窝匪行窃,审讯中竟被用捶衣木棒敲打脚踝丧命。

跪碎瓦。唐代酷吏讯囚,有“碎瓦搘膝”的酷刑。措,支也,意为支撑。搘膝,即膝跪碎瓦片上。这里跪碎瓦是一种拷讯刑罚,碎瓦自然也就成了刑具。元朝至元二十年御史台的牒文中说:“比年以来,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于瓷芒碎瓦之上,不胜痛楚,人不能堪。”可知此刑至元代仍在使用。到清代,此刑已是热审时的法定拷讯手段之一了。当时的酷吏还在此基础上变本加厉,或以烧红的铁链子让犯人跪;有的则在犯人腿弯上加压杠子。

干榨油。前文已经提到宋代有一种“超棍”的酷刑,其法是将受刑者“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受刑者“痛深骨髓,几于殒命”。当时还有一种叫“干榨油”的问供手段:“缚人两股,以木交压”,施刑手法与“超棍”类似。明代有“痛楚十倍官刑”的“干榨酒”,从名称上推测,应即此类的拷讯刑罚。旧时农村中榨酒,以蒲包盛酒糟,上加木板,再用粗木杠加重压,酒糟中的酒沥便被榨出。刑罚之名为“干榨”,施刑情况当与榨油、榨酒相仿。后来的压杠子酷刑,似由此衍变发展而来,所以“干榨油”这种刑罚的刑具应是木杠。

站砖块。站砖是一种专对女犯施用的酷刑,其法是把缠脚女子的鞋、缠脚布去掉,让差役架着她赤足站砖。古代女子缠脚后,脚骨头畸变,不穿鞋、不裹脚根本无法站立,据《活地狱》第十八回中描绘,“站上去不到半点钟,朱胡氏觉得自己身子好像重得很,那只脚就有点支撑不住;又停一刻,只觉得身子有几百斤重;再过一刻,竟像有千斤之重。试问她那只缠过的脚,如何承受得起呢?先不过两腿发酸发抖,后来竟其大抖起来,身子亦就有点歪斜,无奈两旁有人架住,不能由己。再站半天,只见她脸色改变,冷汗直流,下面的尿早从裤脚管里直淌下来。”等到放下来,“朱胡氏已经同瘫子一样瘫在地下,不能行走了。”

由上观之,棒锤、木杠、碎瓦、砖块皆可成为刑具,这充分暴露了古代酷吏们的残忍和狠毒。

火烧

早在周代就有火刑,就是用火把人活活烧死。《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凡是杀害亲生父母者,要用火刑处死。《易经》中有“焚如死如弃如”的话,所以后世把火刑称为焚刑,又称焚刑为焚如。春秋时,对于那些犯上作乱的人常用火刑。公元前520年,周景王死,子朝作乱,子朝的党羽郡肸伐皇(皇,地名,在今河南巩义西),兵败被擒,后被火焚于王城之市。

秦以后,历史文献中不难看到以火焚人的事例。例如在楚汉战争最激烈的阶段,项羽把刘邦围困于彭城,刘邦几不得脱,后来刘邦的属将纪信化装成刘邦出东门,声言无力再战,要投降项羽,这时刘邦便悄悄从西门逃跑。当项羽发觉受骗,勃然大怒,就用火烧杀了纪信。又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派王昭君哥哥的儿子王歙、王飒出使匈奴,祝贺新单于即位,并献上贵重的礼品,请求带回叛逃到匈奴去的陈良等人。单于准许了汉使的请求,即把陈良等四十余人交还汉朝,王莽命令用火刑将陈良等人烧死。

三国时,仍沿用前代的火刑。吴国的吕壹因犯罪被有司究治,有人奏报说应该用火刑将他烧死,吴主孙权犹豫不决,就问中书令阚泽,阚泽说:“如今是盛明之世,不应当再用这种酷刑。”孙权便采纳了阚泽的意见。但是,孙权以后火刑仍未断绝。特别骇人听闻的是,有些凶暴之徒把活人头朝下、脚朝上倒挂起来,在他身上绑了许多蘸了油的麻布,从脚上点着,让火慢慢地往下烧,直到把人烧死。这种刑罚俗称“点天灯”。在清朝灭亡之后,有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宗族之间发生械斗时,也有抓住仇人“点天灯”的现象。

应该一提的是,焚刑还有自焚的案例。例如商朝末代暴君纣王,在周武王兴兵伐殷,牧野之战失败后,见大势已去,便自焚而死,结束了罪恶的一生。

凿和钉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战国时,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增设各种肉刑,其中死刑的名目有凿颠。颠指人的头顶,凿是用铁器打孔,像木匠用凿掏榫眼似的,这是凿开脑壳致人死命的残酷死刑之一。所以这个凿是广义的,和现在的凿的概念不完全相同。试想,用铁器凿人的头顶,只消一下,就可以结果人的性命。商鞅滥用酷刑,最后自己也落得个车裂而死的下场,但他发明的各种酷刑流传后世,荼毒人类。罪莫大焉,商鞅其人功大过亦重。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对部下极其凶残,左光禄大夫张平劝谏,苻生大怒,认为张平妖言惑众,就“凿其顶而杀之”。这里的凿顶也即是凿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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