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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宋代酷刑论略(2)

(七)活钉。亦称生钉,即将罪犯活活钉死的一种处死方法。此系前所未闻。宋代的活钉刑,有时单独行用,有时与其他酷刑并用。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虔州有贼刘法定,房眷兄弟八人,皆有身手,善弓弩,法定为盗魁,其徒且百数”,州郡患之而不能获。

后官府用赦罪酬职的骗术使其束身归命,结果“法定兄弟八人活钉于市”。淳化中,寿春县巡检使”生钉一盗人物者于集众之中”。宋真宗天禧四年(1020),昭宣使人内副都知周怀政及朱能等,伪造天书,谋乱事败,为除其党,真宗下诏将“刘益、康玉、徐原等十一人,并活钉令众三日讫,断手足,具五刑处死”。活钉刑虽然残酷,但在宋真宗的诏令中仅是一种附加刑,更惨毒的则是具五刑。据《汉书·刑法志》称,具五刑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这是秦朝最残酷的一种死刑,而宋真宗令与活钉、断手足结合并用,这就使其更加惨毒。宋代的活钉亦主要用于“谋反”及“盗贼”等重大犯罪,虽不常用,但也反映了宋代法外酷刑的惨毒程度。

(八)夷族。这是诛灭犯罪人亲族的一种刑罚。夷族之刑,商鞅始创,秦代广泛使用,汉初因之,汉文帝废而不除,其后时有行用。唐无族诛之制,但有缘坐之法,宋乃因之,并行夷族之诛。宋太祖乾德四年(966)九月,虎捷指挥使孙进、龙卫指挥吴壤等二十七人,“坐党吕翰乱伏诛,夷进族”。同年(966)十二月,汴京妖人张龙儿等二十四人“共图不轨,事觉伏诛”,张龙儿、杨密、李丕、聂赞“皆夷族”。开宝二年(969),散指挥都知杜延进等谋反伏诛,“夷其族”。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秦陇州李飞雄因劫守卒据城叛,“狱成诛之,夷其三族”。其后夷族之刑不见行用。由此可知,宋初夷族刑主要适用于反叛罪,而仅存于太祖太宗两朝,但宋初复用以有罪诛及无罪的做法,亦表现了宋代法外用刑的酷滥。

(九)剖心。此系商纣之酷法,宋代亦时有复用。如宋太宗太平兴国时,赵彦韬在澧州,凡民诉贼所劫财物不实者,赵皆“手杀之,探取其心肝”。宋仁宗天圣时,钱惟济在定州,“凡重囚弃市,或令人断手足、探肝胆,加备诸毒”。南宋初,军中以剜眼、刳心为常,所以建炎二年(28)七月,宋高宗降诏:“禁军中抉目刳心之刑。”剖腹取心之刑虽不常用,但亦可看出宋朝法外刑的惨毒之状。

(十)凌迟。俗称剐刑,即“剔人肉,置其骨也”。

宋代也称脔割。因其行刑方法是零刀碎割人的肌肤,使犯罪者受尽痛苦而慢慢死去,所以又称为“凌迟”。《宋史·刑法志》中讲,“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南宋陆游也说:凌迟之刑,使“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明代王明德说的更详细具体,他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殖其骨而后已。”凌迟刑的行刑方法固然也在不断的变化,但由此可知,凌迟刑实际上是古代磔刑、剔刑、宫刑、剖腹刑、支解刑、醢刑的综合运用,其惨毒之状,不忍目睹。

凌迟刑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但凌迟作为法定刑名始见于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北宋初期,凌迟仍系非法之刑,而在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逐步成为“国朝之极法”。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十月,御史台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隋请脔割之,真宗说:“五刑自有常制,何必为此,况此贼本情已见,一死足矣。”批驳了王隋之请。八年(1015)九月,入内供奉官杨守珍出使陕西督捕盗贼,亦请“擒获强劫盗至死者,望以付臣凌迟,用戒凶恶”。宋真宗仍不准,并诏杨守珍等,“捕捉盗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情理切害者奏裁”。真宗时确有禁行凌迟之诏。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因荆湖地方杀人祭鬼,仁宗为此怒而下诏:“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之。”至此始以敕令形式首次准许使用凌迟刑。明道元年(1032),淮南西路的庐、寿、光等州,“获累行劫盗者六人,凌迟处死”。为此仁宗又下诏限制,凡“获劫盗而情涉巨害者,毋得擅行凌迟,须奏听裁”。宋仁宗的这道诏令并非禁用凌迟刑,只是不准擅行而已。景事占元年(1034)的诏令中却明确了凌迟刑的适用对象,“应灾伤州军捉获强劫贼人内,有曾杀害人命及累行劫盗,情理巨蠹者,即许凌迟处死”。进一步确认了凌迟刑的法定地位。庆历三年(1043),光化军邵兴领导的兵变失败之后,仁宗下诏,邵兴及其党“并凌迟处斩”。自此,凌迟刑开始广泛采用。特别是宋神宗大兴诏狱之后,凡因口语狂悖致罪者,皆丽于此刑,进一步扩大了凌迟刑的适用范围。据史书载,熙宁八年(1075),翰林祗侯刘育、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坐“谤葫朝政,语涉指斥及妄说休咎”,欲谋不轨,皆“凌迟处斩”。元丰四年(1081),太原府教授余行之,因“妄造符谶,指斥乘舆,言极切害”,亦凌迟处死。元丰五年(1082)二月神宗又诏,缘边防将士逃归者,“为首人凌迟处斩”。使凌迟刑的适用范围又扩及到军队的将士之中。元丰时,河中人刘勃自称他在南京军巡官一任中,共“断绞刑二百六十有奇,斩刑六十余,钉局二十七”。此系一地一任之数。由此不难看出,宋神宗朝凌迟刑的行用已相当广泛。其后的哲宗、徽宗时期,凌迟刑的采用有增无减。所以说,宋之凌迟虽不在常刑之列,但自北宋中期之后,行用却愈来愈广泛。南宋时,凌迟刑亦常用不断。据史书记载,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1153)二月,虔州军贼黄明等八人皆脔于都市;二十四年(1154)七月,徭人杨正修、正拱亦脔于市。光宗绍熙三年(1192),卢州军骑射卒张信等作乱,其党孙成被“凌迟于午门之外”。宋宁宗嘉定二年(1209)五月。罗日愿谋为变,“诏日愿凌迟处斩”。仅此数例,亦可看出南宋时凌迟刑依然是行用不废。为此,陆游曾指出:广行凌迟,“感伤至和,亏损仁政,实非圣世所宜遵也”。所以陆游有除凌迟刑之请。但凌迟之刑终宋未能废止。

宋代的法外酷刑,除上述十种之外,官吏擅自惨毒犯人的手段还很多。如断手足、剔足筋、烙腕灼臂、水溺坑杀、汤煎锯解,无所不有。据史籍所载,宋太宗雍熙二年(985),“汴河主粮胥吏坐夺漕军口粮,断腕徇于河畔三日,斩之”。宋真宗大中祥符期间,“诸处捕获逃亡兵士,或以铁烙其腕,及碎胫骨,方始斩决”。斩而先断腕截足、烙腕碎骨,实非法之举。宋仁宗天圣年间,钱惟济知定州,有妇人视其夫前妻之子不仁,钱惟济“烧铜钱以灼臂”,并“取其所生儿置雪中,械母使视儿死”。

其惨毒至极。孙沔知并州,“尝剔取盗足后筋断之”。

宋哲宗元裙初,蒲宗孟知郓州,“虽小盗微罪,亦断其足筋”,所杀不可胜计。南宋孝宗乾道时,王宁为武宁宰,凡恶少强取人米谷,皆“敲折手足以示众”。由此看来,断腕、斩足、剔断足筋、烙腕、灼臂等酷刑,是宋代非法死刑的附加刑。除此之外,又有更为惨毒者。如宋真宗初年,广州僭称帝号,官吏广施酷毒之刑,“汤煎锯解,靡所不至”。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保州军乱,富弼招降二千余人,而将造逆者四百余人,“悉坑杀之”。南宋高宗绍兴年问,梁企道、杨祖为江西帅,凡强盗敕裁贷命者,皆喻部吏至郊外“投之江中”。宋宁宗开禧时,淮东湖海贼作乱,毕再遇为招抚使,宴客时常取“贼肝胃烹而荐酒。又擒其魁,用火尺烙其背,为莱笛琴丝之类”。惨毒之极,不可胜言。统治阶级的残暴酷毒,更激起了百姓的怨恨,所以方腊领导的农民起义军,“凡得官吏,必断脔支体,探其肺肠,或熬以膏油,丛镝乱身,备尽楚毒,以偿怨心”。

宋代法外酷刑种类之多,手段之残酷,皆是前代所少见。正如钱易所言:“古帝王不能行之者皆行之;近代未复古者皆复之。”即使“古之五虐之刑,不酷于今矣”。

从宋代酷刑的适用对象来看,除杖杀、弃市在宋初多用于官吏的贪赃枉法罪之外,其余更惨毒的法外酷刑,主要用于侵害皇权、“谋危社稷”的谋反及强盗重罪。

宋代的法外酷刑之所以种类繁多,如此惨毒,行用广泛,这与宋代始终“盗贼充斥,所在窃发”的阶级斗争形势紧密相关的。从大量案例中的用刑对象足以说明了这一点。对于采用淫刑酷法,一些士大夫早有禁除之请,宋太宗太平兴国初年,刁衙在《谏刑书》中就提出:“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载者,望诏天下悉禁止之。”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钱易又“请除非法之刑”。景德二年(1005)九月,臣僚在奏疏中亦指出:“非法之刑,非所以助治也。”南宋陆游亦有除凌迟之请,他说凌迟刑“实非圣世所宜遵也”。而杨万里更尖锐地指出:“严刑者不可常用,时用则王,常用则亡。”宋代于常法之外广泛采用酷刑,这正是宋代阶级斗争始终尖锐激烈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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