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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市场管理法(4)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 1883 年在巴黎签订的,并经过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7次修改。它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1984年11月14日我国决定加入《巴黎公约》,自1985年3月19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该公约主要规定了四项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该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国民待遇原则是根据巴黎公约建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基础之一,它不仅保证外国人受到保护,而且保证他们不受任何方式的歧视。没有这个基础,要在国外取得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将会是很困难的。

2、优先权原则

是指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的申请日期。

3、独立性原则

各缔约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是否给予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不受该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在其他缔约国决定的影响。

4、强制许可原则

对已获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权利人,自申请日期满4年后,或从专利批准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的,各成员国可以在不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该工业产权实行强制许可。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 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 56 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 66个国家。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同时作如下声明:“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设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 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第二节 专利法

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一般是指专利权,即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能够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要有下列几种:

1、发明人或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又可分为:(1)职务发明人,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人;(2)非职务发明人;(3)共同发明人,指共同研制成同一发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仅提供辅助性协作的人除外。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即成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即成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由合作单位或公民共同提出申请,申请被批准的,专利权即归申请人共有。

2、依照法律规定或通过委托合同等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自然人。主要是指依据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单位,通过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研究开发方完成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转让、继承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所指向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即:作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该发明应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该发明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它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具有以下特征:(1)实用新型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其一旦付诸实施,能取得某种技术的、经济的或者社会的效果;(2)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且仅限于具有立体造型、构造并能移动的固体产品。因此,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以及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等应当排除在外。(3)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一般要低于发明。专利法规定,发明应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只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发明,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但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解决;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期限要短于发明。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1)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外观设计必须能够适于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5)外观设计可是立体的,也可是平面的。

4、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包括:

(1)科学发现、科学原理;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包括天然生长和人工培养的动、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另外,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投资权;

5、阻止权;

6、标记权;

7、请求处理和诉讼权;

8、放弃权。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发明的义务;

2、缴纳专利费的义务;

3、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取得专利权后,作为专利权人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

四、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一)专利的申请

1、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应向专利局递交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递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等文件,并应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2、先申请原则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机关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也就是说:对于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则要求有关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谁是申请人,或共同申请,或由一方将申请权转让给其他方,从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专利申请权将都会丧失。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的权利。但是,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初次申请日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应按公约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加以保留。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间内对其他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

4、一项发明一件专利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1、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等程序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1)初步审查。专利局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对该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如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发明专利申请是否采取一项发明一个专利申请。

(2)早期公布。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3)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应当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间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有初步审查,没有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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