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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市场管理法(11)

2)产品侵权责任的主题不限于合同当事人。其权利主体包括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买受人。其责任主体也不限于同受害人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还包括产品制造商、批发商等。

3)从损害赔偿的范围看,产品侵权责任主要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根据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缺陷可以分为设计上的缺陷、制造商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和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2)存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事实。人身损害是指缺陷产品导致受害人患病、健康水平下降或者人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引起其他的损失,一般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

销售者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环节中由销售者的行为引起的,如销售过程中零部件脱落、警示标志或说明脱落、产品过期变质等。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害者的索赔选择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6)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7)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8)产品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形式有: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引例解析】

生产厂家的理由是正确的、合法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本案中,商店给予消费者退换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生产厂家追偿也是正确的,但因事先在买卖合同中已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有了约定。因此,生产厂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导读】

自从有了消费者及其相应的制度,就有了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是涉及每个人法律。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但涉及经济竞争秩序,还直接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是否有效,因而国家要对消费关系予以干预,该法律也就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民李某到本市康力家具公司购买家具,他在一套标价10万元的红木家具中的一把椅子上坐了一下,不料,椅子背忽然向后掉落到地上,上半截处断裂。顿时,这家公司有多人将李某围住。公司一位负责人先是要求他出10万元把全套家具买走,在李某连声哀求下,便提出要他赔1万元。经李某一再喊冤叫屈,最后以赔付5000元了结此事。

【法律问题】

康力家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重点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解决消费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是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狭义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念

调整消费者对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国家机关发生的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1、消费者与经营者:商品交换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

2、国家机关与经营者:监督、管理与制裁关系;

3、国家机关与消费者:指导、保护与服务关系;

4、其他个人或组织与经营者:监督关系。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1、消费者的消费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

例外:农民:消法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者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因此,我国消法所保护的不只是与经营者发生合同关系的消费者,也包括没有合同关系的有关的消费者。

消费者主要指个人;但也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国外与我国不同)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原则

1、特别保护(实质公平)原则

(1)法律中只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只规定义务;

(2)涉及产品责任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3)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监督。

2、国家支持(行政支持)原则

包括:法律支持、行政支持、经济支持。

3、社会监督原则

消费者个人;消费者组织;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4、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5、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即在法律保障下,消费者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消费生活领域的具体化。

一、保障安全权

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和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保障安全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二是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又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消费者财产安全权指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其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

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交易活动中,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一)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二)注意问题

1、消费者必须合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质量保障(包括安全保障、性能保障、包装和产品标准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五、损害赔偿权

又称求偿权或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得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向生产经营者提出请求,由生产经营者予以一定补偿的权利。

求偿主体: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

求偿内容:1、人身损害;2、财产损害。

六、结社权

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知识权

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以及获得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知识和使用技能的权利。

(1)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2)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受尊重权

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为借口调戏、侮辱消费者,如医生对性病患者可作某些批评、教育,但不得有侮辱的言词;商店服务员对女青年购买其个人使用的内衣裤、乳章或涉及个人隐私的某些特殊商品时,不得以言语相调戏。

2、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碍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搜查消费者的人身和物品,也不能公开宣扬有损消费者名誉的言论。如商店不能公开张贴告示。限制消费者带包进入自选商场,因为这种做法实质上是把消费者当作潜在的小偷对待,这种态度是对广大消费者人格的极大侮辱。

消费者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提供给少数民族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例如供应给回民的牛羊肉必须由“阿訇”执刀屠宰,如需急宰而“阿訇”不在场时,应由回民职工处理。剥皮、剔骨均应尽量由回民职工按照回族操作习惯进行。对于牛羊生殖器、衣胞、肛门、膀胱、胰子、脊髓、血液等回民禁忌物应当彻底割掉。

2、生产经营少数民族急需、特需的商品。

3、尊重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的特殊礼仪。例如,少数民族大都忌讳火葬,因此,除非少数民族消费者自愿外,不得强迫其实行火葬,这是对其丧葬礼仪的尊重。

九、批评监督权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眼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1、监督的对象:经营者、国家机关工作及其人员;

2、监督的方式:检举、控告、批评、建议;

3、监督的内容:(1)对经营者的监督、检举、控告;(2)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监督、检举、控告;(3)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经营者依法必须做出一定作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种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9项义务:

一、依法或约定履行义务

1、依法履行义务:如消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定“三包”。

2、依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允许未列入目录产品三包责任和销售、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是指在消费者不仅在购买商品时,即使在不购买商品时,也有权对经营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营者应当听取。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正常情况下:说明真实情况;作好明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防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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