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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宏观调控法(14)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或其他资源,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办理许可申请。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领域很多,因此,国际服务贸易经营者的设立条件及其经营活动,不仅应当遵守《对外贸易法》,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这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基本权利。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只要包括自主对外谈判、签约,自主定价,自主确定出口计划,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自主录用、任免和辞退职工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代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作为被委托方,有权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为其提交的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保守商业秘密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接受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委托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用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作为被委托方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履行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三、对外贸易促进组织

《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进出口商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另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进出口商会是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同行业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进行行业协调、为经营者服务的自律性组织。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已经成立了一些进出口商会,如纺织,机电、轻工、五矿化工等进出口商会。进出口商会的主要职责有:维护进出口经营程序,开展业务交流与联络,进行市场调研;调解会员之间的贸易纠纷;组织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等。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就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它是我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性民间对外经济贸易促进组织,作为中国的对外商会对外开展经济贸易促进活动。其主要职责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贸易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介绍合作对象;开展促进外贸、利用外贸、引技术和进行企业改造等工作;开展同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组织中外贸易人士的互访,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经贸方面的展览会、博览会和学术会议,接受委托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工作等。

第三节 对外贸易程序

一、对外贸易程序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对外贸易程序,即对外贸易管理程序,是指国家为了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的目的,运用法律手段对对外贸易进行管理所形成的法律程序。其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

1、关于外贸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外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②侵害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④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关于结汇、用汇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外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时复汇管理规定》进行结汇和用汇。所谓结汇是指境内机构取得外汇后如按当日汇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银行收取外汇兑给人民币的制度。所谓售汇是指境内机构需要使用外汇时,持有效凭证到经营外汇的银行用人民币兑换,银行收取人民币后兑给外汇的制度。所谓付汇是指对外汇管理局和经营外汇业务银行,凭镜内机构提供的有效单证,对外支付其应付外汇的制度。

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一)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进口产品采用倾销或者补贴的方式,并由此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的阻碍的,国家可以依法采取反倾销或者反补贴的措施。

1、倾销

所谓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低于其正常价值的行为。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2、倾销对国内产业损害审查事项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倾销产品的数量;

(2)倾销产品的价格;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与进口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即SIVA),可以依法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及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与国家经贸委协商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反倾销调查的期限,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个月。决定立案调查后,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及损害程度成立的,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3、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1)按照规定程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这日起为4个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9个月。最终裁定倾销存在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并由商务部公告。

所谓补贴,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的行为。补贴造成的危害、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使用上述反倾销的有关规定。

(二)保障措施

《对外贸易法》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三、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对外贸易法》主要有以下责任:

1、违反《对外贸易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11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 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2、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3、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4、违反《对外贸易法》第34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5、依照《对外贸易法》第61条至第63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6、依照《对外贸易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照《对外贸易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济监督法律制度

【导读】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经济监督中法律体系中,会计监督、审计监督及统计监督的法律规定,以及学会用相应的法律规定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引例】

某公司为了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招聘了两名会计张某和王某。张某曾在某国有企业上班,4 年前因做假账被有关部门吊销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后,张某改过自新,一直在家潜心钻研会计知识。王某则是刚毕业的高中生,没有从事过会计方面的实际工作。王某进单位后,虚心学习,进步很快,1 年后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两年后被破格提升为单位会计主管。

【法律问题】

本案存在什么问题?

【重点内容】

会计、审计、统计的一般法律规定

违反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

一、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和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作为统一尺度,根据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全面地、系统地、真实地、准确地进行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活动。它是管理和监督经济的一种重要活动。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是现代国家进行经济管理所运用的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律。它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和改善微观经营,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很重要的。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在 1985 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了《会计法》,扩大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1999 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新修订的《会计法》。此次修订后的《会计法》共7章5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其使用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会计法》第5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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