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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纷争处理法(1)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法律制度

【导读】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经济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了解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置;掌握经济仲裁的程序;同时掌握经济审判和经济检察的主要内容,明确经济审判的管辖和审判程序。

【引例】

2007年4月,洪某与胡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胡某负责装修洪某的三居室住房,工程款共计52000元,工期两个半月。洪某付款后,胡某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由于施工中胡某不负责任,工程至2007年10月尚未完工,导致洪某无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时由于施工人员不慎,造成洪某楼下房屋漏水,洪某因此向楼下居住户支付修复费2000元。随后洪某发现,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卫生间门歪曲、木线有缝隙、玻璃松动、整体墙面光洁度不够、不均匀、门套歪曲不在一个平面、背面不对称等问题。洪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退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其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建设监理公司对洪某装修的工程进行鉴定,认定洪某房屋已做装修工程价值31600元,该工程不合格部分修复费用15750元。同时,调查查明胡某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洪某与胡某所达成的装修工程口头协议无效,并判决如下:

1、判决胡某退还洪某装修工程款20400元;

2、判决胡某支付洪某修复费15700元;

3、判决胡某支付洪某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共计6360元。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如何进行分析?

【重点内容】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

仲裁法协议、仲裁程序

经济审判的受理范围和审判程序

经济检察的办案程序

第一节 经济仲裁制度

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和仲裁法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仲裁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中解决争议的第三者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

(3)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义的仲裁法除指仲裁法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有关的法律规范。本章所讲的是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执行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因此,这两类合同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特点和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选择哪家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方式,开庭方式都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肯定和发展。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仲裁机构的仲裁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在查证确认双方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衡量尺度,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理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①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其依法独立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②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仲裁协会三者之间相对独立;③仲裁独立于审判,仲裁法赋予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权利,但撤销仲裁裁决来源于法律赋予法院的监督权,并不等于仲裁附属于审判。

(4)先行调解原则。调节制度是我国处理案件的重要经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当事人将来的合作,便于调解协议的执行。但不能以调抵裁、久调不决。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共同意思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必须有双方自愿,共同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如某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在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仲裁制度,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此,《仲裁法》第57条和第 62条进一步明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仲裁机构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的仲裁机构应该是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处理日常的仲裁事宜。

1、仲裁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有权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行使仲裁权的组织机构。根据《仲裁法》,我国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作出了以下规定。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的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以便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员。

(3)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设在北京,根据需要也可在其他地区设立分会。中国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种裁委员会是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2、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业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

3、仲裁员

仲裁员是仲裁财产纠纷的仲裁者,仲裁员品德及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仲裁的公正性。对此仲裁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4、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并不直接审理案件,而由组成的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仲裁庭是专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设立的临时性组织。当某一具体案件审理完结后,该仲裁庭就不再存在了。

5、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各种裁委员会是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责是: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并依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组织会员进行培训,提高仲裁员素质,开展对外交流等。

二、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内客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实践中,仲裁协议都要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3种类型: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排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权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机构有两个: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我国《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如下:

(1)订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能力。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3)仲裁的内容必须合法。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属于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具有可执行性。

(4)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明确约定,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从立案结案进行仲裁活动的全过程。仲裁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一)申请和受理

1、仲裁的申请

仲裁申请是当事人在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有关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的受理

受理是纠纷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通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时予以接受并开始组织实施仲裁活动的行为。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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