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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金融《证券法》法律常识(9)

境内企业如何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境内企业可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证券法》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指境内企业以自己公司的名称和身份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等方式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实际做法,境外上市的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等条件。境外上市企业要经过推荐预选程序:

1.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中央部门直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推荐;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国务院批准;

4.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文通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开始进行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新形式,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防止境内企业一哄而上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保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总结了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交易的经验,规定国家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对违反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领导,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票发行价格有几种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其价值大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额和发行时的价格,是股票价值的主要表现形式。股票票面金额代表每一单位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发行价格则是公司发行股票时向投资者收取的价格。股票票面上的金额与发行价格往往是不相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发行与购买的供求关系,公司的业绩、股票的预期收益,以及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和市场利率等。根据发行价格与股票面额的关系,股票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三种。

平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

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不允许折价发行。

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照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对溢价发行股票作了规定,即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证券法》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即溢价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如何发行企业债券

发行企业债券与发行公司债券,适用不同的规范。企业债券适用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会同同级计划管理部门审批。

公司配售股份的条件是什么

配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扩大股本筹集资金的活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由于配股是向原股东发行新股,因此具有操作简单易行、发行成本较低等优点。

中国证监会1996年发布的《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对配股规定了条件,主要是: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近三年内的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等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公司在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公司预测本项配股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后普通股总数的30%,但是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在发起人承诺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有何限制

《证券法》对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规定了一定的限制,《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对于擅自改变所募资金用途的,股东有权提出要求纠正,并可以经股东大会同意,改变所募资金的用途。对于擅自改变所募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这种要求是《证券法》对《公司法》发行新股条件的补充和完善,以此保证上市公司按招股说明书或者按股东大会决议来使用所募资金。

哪些部门和单位能够发行证券

发行证券,是指证券发行者为筹集资金或扩充经营资本,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售证券的活动。

在我国,证券发行者主要包括:

1.政府。如发行的国库券、财政债券、重点建设债券等,统称为国债;

2.股份有限公司。如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股票,有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两种,发行的债券为公司债券;

3.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为金融债券;

4.企业、非股份制公司制的企业。发行的主要是企业债券。

证券发行,有的是在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的,称直接发行。但更多的是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的,即证券发行是由发行者、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进行的,称为间接发行或委托发行。

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大股东买卖所持有的股票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为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对大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买卖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予以必要的限制和监管。由于大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是《证券法》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幕知情人。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优势地位,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发行,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人员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活动有哪些限制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买卖股票时,受到两个方面限制:

1.在证券的发行市场上,专为股票发行出具专业报告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即包括对股票发行出具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各类资产评估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股票发行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或者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有关股票的买卖。具体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在承销协议确定的该种股票的承销期内以及该种股票发行的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上述期限买卖该种股票,包括新发行股票或已持有的该种股票,则构成违法行为。

2.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专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这是因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报告时,或者向社会进行公告时,必须有法定的专业机构为其出具相关的专业报告。例如,上市公司公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法定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这些法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后至出具的专业报告公开后5日内的这段期间,不得对与其履行职责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股票进行买卖。专业机构不得以其机构名义或法人名义买卖,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假以他人名义进行买卖。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买卖该种股票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是指哪些持有和交易情况

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以其他变相的方式持有和进行股票的交易,《证券法》专门规定,禁止持有和买卖股票的有关人员既不得以其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以虚设的化名,或者以他人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同时,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同时还规定,任何人员,其在具有禁止范围内的人员身份之前,已经依法认购和持有的股票,必须在其成为禁止范围的人员时,应当依法转让原有的股票。

什么是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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