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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色香味触。诸色聚中。或唯身根。有增上用。如是广说。乃至眼根。心亦于余有增上用。是故十二。皆得内名。若尔受等自体差别。亦见于余有增上用。是则诸法皆应名内。上座所宗。既一切法皆法处摄。彼宗云何建立内外。彼说如余。云何如余。谓为六识作所依者。建立为内。不为六识作所依者。建立为外。夫所依者。唯有情数亲近不共色等不定。如彼色等。虽复亦有是有情数亲近不共与眼等同。非所依故。而立为外。不立为内。如是眼等虽法处摄。与受等同是所依故。而立为内。不立为外。所余法处。唯名为外。又虽眼等皆通二分。而内外性。互不相违。是故不应执此为难。谓作眼等识所依时。立为内性。若作意识所缘境时。立为外性。彼谓如意根是内处摄。为意识所缘。复外处摄。如是所说品类言词。皆率己情。不能遮过。有似比度。无真教理。所以者何。违契经故。如契经说。苾刍当知。法谓外处。是十一处所不摄法。无见无对。且于此经。非一切法皆法处摄。由此经中遮十一处摄法处故。亦非唯彼所执别法名为法处。由此经中非如意处说无色故。彼宗唯执受想思蕴。名别法处。于中无色。若此经中。依彼别法。说法处者。则应如说无见无对。亦言无色。由是理故。于此经中。再广遮遣异眼等处。谓是十一处所不摄法。及无见无对。若色唯有有见有对。更无余色。直欲宣说别法处者。应但说言。法谓外处意处不摄亦是无色。由是已成此别法处十一不摄无见无对。或复应言无见无对意处不摄亦是无色。此中不说无色言故。又遮眼等摄法处故。由此别有法处色成。此色是何。谓无表色。业俱舍中当共思择。云何令他知眼等处。虽为意境。而唯是内。故此经中。遮总数摄及差别性。以显法处。谓佛世尊观未来世。于我生处有称释子。执一切法皆是法处。为遮彼故。显了说言。法处唯此非一切法。是故唯于辨法处相。说十一处所不摄言。以眼等无展转摄义。于眼等处无如是说。意识能缘一切法故。勿一切法皆法处收。故于此中如是遮遣。又彼上座。复立眼等通内外性。定应不成。以曾无处说。彼眼等若作眼等识所依时。立为内性。若作意识所缘境时。立为外性。由此即破所引意根。以如眼等曾无说故。如何自号善释难师。而绝未知立同喻法。既能如此何远举意。为成眼根通内外性。只应近举耳为同法。为成耳根通内外性。亦应近举眼为同法。彼上座言。所立眼等通内外性。决定应成。如世尊说。苾刍当知。诸所有眼或过去或未来或现在。或内或外。乃至广说。意亦如是。若尔便有太过之失。如契经说。于内身中住循身观。乃至广说。又如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乃至广说。于色等中。既无内性。经不应说。诸所有言。受想行中。如何有内。又先自说。若为六识作所依者。建立为内。既许如是。色等受等。非识所依。应唯名外。经何说内。如色受等。虽说内言。而非内处。唯外处摄。如是眼等。虽说外言。而非法处。唯内处摄。若尔经言有何意趣。此经意趣。当共思求。汝上所言。且不应理。我今当释。此经意趣。谓彼眼等为识所依。说名为内。色等所缘说名为外。彼此无诤。又如眼根识所依止。已正当生说名为内。与此相违。说名为外。乃至意根。内外亦尔。若色等境。与识所依。同一身转。说名为内。与此相违。说名为外。如是就处就所依身。建立内外。不违圣教。随顺法相。是故上座所立眼等。通内外性。定为不成非但不成。相又杂乱。以执眼等作识依缘为内外性。相杂乱故。谓若意识缘所依意为境起时。此意当言置在何聚。不应在内意识所缘故。不应在外意识所依故。不应在内外。非经所说故。曾无经说。如是意根。或内或外。或通内外。岂不说有内外心耶。此就依身说为内外。若异此释。应于受等内性不成。又应于心不具三观。于唯外心住循心观。无容有故。彼如是执。心为意识作所缘时。说名为外。此即名内。心常为识作所依故。若许眼等意识缘时。亦唯名内。斯有何失。非彼眼等有时不为自所发识作所依性。如是上座。立内外门。违害契经。不成相乱。唯我阿毗达磨诸大论师所立。顺经成就。无杂乱失。已说内外。十八界中。几同分几彼同分。颂曰。

法同分余二  作不作自业

论曰。法同分者。谓一法界唯是同分。今应先辨境同分相。若境与识定为所缘。且如法界。与彼意识为定所缘。是不共故。识于其中已生生法。此所缘境。说名同分。意能遍缘一切境故。于三世境及非世中。无一法界不于其中已正当生无边意识。二念意识。即能普缘一切法故。由是法界。恒名同分。余二者。谓余十七界。皆有同分及彼同分。何名同分彼同分耶。谓作自业不作自业。若作自业名为同分。不作自业名彼同分。如何眼等说为同分彼同分耶。且同分眼。说有三种。谓于色界。已正当见。彼同分眼。说有四种。谓此相违及不生法。西方诸师说有五种彼同分眼。谓不生法。复开为二。有识无识相差别故。如眼耳鼻舌身亦然。各于自境。应说自用。意界同分。说有三种。谓于所缘。已正当了。彼同分意。唯有一种。谓不生法。色界同分。说有三种。谓眼所见。已正当灭。彼同分色。说有四种。谓此相违及不生法。广说乃至触界亦尔。各对自根。应说自用。眼等六识依生不生。立二分故。如意界说。眼若于一是同分。于余一切亦同分。此若于一是彼同分。于余一切亦彼同分。广说乃至意界亦尔。色即不然。于见者是同分。于不见者是彼同分。或有诸色。在妙高等山中而住。于一切有情。皆是彼同分。有天眼者。以无用故亦不观彼。或有诸色。唯于一有情名为同分。如独于私隐已正当观。或有诸色。于百千有情名为同分。如共观月舞相扑等色。复有何缘说眼同分及彼同分异于色耶。容多有情同见一色。无用一眼二有情观。声如色说。是共境故。香味触三。如内界说。非共境故。然诸世间。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尝此味同觉此触。云何同分彼同分义。分谓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谓根境识更相交涉。即是展转相随顺义。或复分者。是已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说言。若作自业名为同分。或复分者。是所生触。依根境识交涉生故。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即同有用同有触义。与此相违名彼同分。由非同分与彼同分种类分同。名彼同分。云何与彼种类分同。谓此与彼同见等相。同处同界。互为因故。互相属故。互相引故。种类分同。已说同分及彼同分。十八界中。几见所断。几修所断。几非所断。颂曰。

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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