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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诉讼申请类文书(2)

本案从实质上、从根本上应当界定为购销合同纠纷。该购销合同的被告在北京,履行地也明确约定在北京,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泰达新技术研究所(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三节 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 财产保全申请书概述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文书之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书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时制作的文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指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所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申请书制作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

(2)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或难以得到保护。

(3)情况紧急,如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因义务人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4)权利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

(5)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其诉前保全申请。

(6)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该法院起诉,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6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必须是给付之诉。其他性质的诉讼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只有给付之诉才具有执行性。

(2)申请诉讼保全必须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即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以及其他的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这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观的,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恶意行为或可能发生这一恶意行为。如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有出卖、毁坏、转移、挥霍双方争议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行为或可能,从而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另一方面是客观的,即受自然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如风雨的侵蚀、气温的变化、时效的期限等,使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或物品的变质、腐烂、失效、造成损耗,也会为将来生效裁决的执行带来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否则将失去财产保全的意义。

(3)在时间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决前。

(4)申请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当事人书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时,申请书中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说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因,请求保全的标的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提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合理合法的,将引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主要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财产保全申请书的结构内容

1.首部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财产保全申请书”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首先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第二,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第三,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3)写明案由。表述为“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纠纷,于 × ××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若未起诉的,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写‘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纠纷,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现在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2.正文

(1)事实和理由。

(2)请求目的。

3.尾部

(1)写明致送机关名称。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注明具状的日期。

(4)附项。依次写明以下事项:证据的名称及件数;证人姓名及住所。

二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制作重点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制作重点主要是保全的事实和理由、请求目的。

(1)事实和理由。事实应当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其次写明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因,如被申请人有损毁、转移、挥霍、隐匿、出卖诉争标的物的迹象、行为与可能等,并举出证据。其中应强调被申请人主观上有恶意。对所提出的上述事实,举出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论证理由,应着重根据有关事实和判断,说明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强调如果不实施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今后的判决势必难以执行甚至不能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挥霍浪费等行为,只影响其财产的很小一部分,不足以影响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则不必申请实施财产保全。

(2)请求目的。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写明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即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何项财产实施财产保全,以及采取何种方法(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实施财产保全。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三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制作注意事项

(1)应当着重写明保全的理由,强调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2)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保全请求。

(3)应当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以利于法院及时执行。

四 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作要素同上)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现在有损毁(或隐匿、挥霍)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是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

请求目的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书证:(名称)共×件;

2.物证:(名称)共×件;

3.证人:(姓名、住所等)。

五 实例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设计院。

所在地址:济南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院长。

被申请人:××水泥厂。

所在地址:济南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厂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拖欠设计费纠纷,于2003年4月25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事实和理由

我院和××水泥厂于2000年2月20日签订了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合同,双方约定,由我院承担该厂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设计时间为2000年2月25日至2000年5月25日,设计费为30万元,对方分3次将设计费付给我院, 2001年12月全部结清。但是对方自2001年2月26日首次付款10万元之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余款。我院为被申请人设计的项目现已投产使用,但是我方多次催要欠款,对方却以种种借口推辞。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合同书、双方来往的票据为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判决能顺利执行,因此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

请求目的

申请人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奔驰”轿车一部,车牌号为×××,或查封价值相当于20万元的财物。为确保申请人诉讼请求真实,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以我院的“奥迪”轿车一部,车牌号为×××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设计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刘××

××××年××月××日

第四节 先予执行申请书

一 先予执行申请书概述

(一)先予执行申请书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先予执行申请书是原告因生活或其他方面的急需,在案件起诉后、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预先给付一定数量款项时而制作的一种书面请求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这是制作先予执行申请书的法律依据。

(二)先予执行申请书制作的条件和程序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法为了及时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诉讼。

(2)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为人民法院所接受: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错综复杂,难以弄清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就不能先予执行。

(2)如果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严重影响,是指权利人难以或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或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权利人仅受到一般性的影响,于生活或生产经营无大碍,则没必要先予执行,完全可以等到判决之后再实现自己的权利。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是要求义务人给付一定的财产或履行一定义务的行为,如果他没有履行能力,即使裁定先予执行,也不可能得以真正地执行,因而失去了裁定的意义,满足不了权利人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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