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西夏文书送审制度探索
西夏自元昊建国始所制定的一切政治措施都是为了巩固封建政权的统治,文书送审制度也是如此,而且随着西夏封建制度的逐步深化和发展,它更成为巩固专制统治的有力工具,发挥了下情上报、上情下达、互通有无、沟通信息、提高管理水平的作用。现就西夏文书送审制度作一探索。
一、规定了明确的文书送审时间及处罚措施
西夏《天盛律令》中多次提到西夏文书送审制度,而且有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说明,还以法律条文要求文书人员认真执行,不得有误。
首先,规定明确的文书送审时间。以《天盛律令》中提到的军事文书送审为例,西夏国对军事文书的送审根据路途远近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为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等三种日期当年交簿”。这就明确了距京城较近的、距于中间的、最远的边境监军司在每年的三月一日、四月一日、六月一日必须将各自的军事文书送到京城的中书省、枢密院进行审核、备案。另外《天盛律令》中还提到了田赋纳税文书的送审时间,即田赋缴纳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十月间,田赋交纳完毕之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一层一层送审磨勘。第一,各郡县先将纳税的簿册、凭据整理之后,于当年十一月一日一并呈交转运司,由转运司进行具体审核磨勘。第二,转运司审核之后将文书于十二月一日送交磨勘司审核,磨勘司利用一个月时间审核完毕,于第二年元月一日上交都磨勘司审核,最后移交中书省或枢密院审核、备案。其他各项工作的文书送审,在《天盛律令》中也都程度不同地提及。
其次,对违反文书送审时间的处罚措施。西夏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不按此规定执行或违反了条文,都要严肃惩罚,毫不留情。就军事文书的送审来看,倘若各监军司大人不认真负责,稽缓文书送审,依所缓时间的多少而追究不同的责任:如果误期“一至五日勿治罪”;如果误期自“五日以上至一个月以内”者,那么该军政衙署之监军、习判各罚交一马,都案罚交七缗钱;如果误期“迟出逾月,则监军、习判悉降一官,并罚一马,都案罚一马”,一般的司职执事人员,也要按照迟缓的不同程度来议罪。此外,规定文书造册必须在报送时限之前全部完成。西夏国为了杜绝文书人员日常不干工作,到了报送文书时应付了事,弄虚作假,以致出现误差,明确规定其程序:“司吏纳稽日临近时,应先备籍册”,如果不按此规定执行,各司官员都要受到惩处。假若主簿大人不造册,不用印,首领亦未命主簿备印,及不驱遣,日期内籍册不至时,其军首领、主簿、司吏等一律一日至五日以内勿治罪;迟六日至盈月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迟逾月一律徒二年。但还要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如果“军首领预先遣人印籍而司吏稽误者”,这时军首领并不承担罪责,而司吏却应承担全部过失;相反如果军首领未及时用印而导致误期,那么司吏不治罪,军首领却要承全罪。此外,《天盛律令》中对违反各类文书的送审时间都有具体的处罚和措施,这里不一一赘述。
二、西夏文书的送审采用逐级送审
西夏国为了防止下属在办事办案中出现枉断错判现象,尽量避免冤假错案,最终影响或动摇西夏最高统治者的利益,在《天盛律令》中明确规定了文书送审的制度,即采用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办法,用如此慎重的态度和做法来保证所有案件或文件的“公正”。“国境中诸司判断习事中,有无获死及劳役、革职、军、黜官、罚马等,司体中人当查检,明其有无失误,刺史人当察”。如果核查中发现了失误或存有疑虑,可暂时放弃它,再作调查,重新撰制或修改;如果没有失误,就再写一文书,然后“依季节由边境刺史、监军司等报于其处经略”。经略处负责文书的官员当再进行一次复查,所查内容与刺史所查内容相同,核校确实没有失误,就接纳这一文书及其说明情况的文书;然后再分别报送至中书省或枢密院去核查、检校,“本处有无判断及尔后不隶属于经略之各边境、京师等依文武次第,分别当报中书、枢密”。中书省或枢密院当再次针对西夏国律令仔细认真地核校,核校中发现有失误或有行贿受贿等不正当行为时,可以另行重新查检。如果文书符合西夏国律令,没有违反律令之规定,“则增于板簿上,一等等奏闻而知晓之”;如果各司负责文书的官员不按照律令规定的要求依季节而报送、核查,又上司官员没有及时催促办理并过问等等情况,按照西夏律令,这些官员所犯罪行,“一律依延误公文判断”。比如,西夏粮食出入库文书的送审就是典型的一例。粮食出库,必须要有出库文书报送有关局分审核,审核批示后由地方长吏或其派遣的巡察,按照局分处批示谕文仔细阅读,“当明其领粮食斛斗者为谁,刺史处知觉当行”,然后“依数分派,所予为谁,分用几何,当行升册”。粮食分发完毕,将文书仍然送交刺史处进行再审核,同时要求库局分、巡察者等一起审核,“未有虚杂,谕文、本册等相同无疑,则当还监军司,并告出谕文之局分处,以索注销”。如果局分大小官员从中受贿徇情,使领粮者多拿多占,以及“刺史人受贿不弃虚杂,不巡察等时,计多领粮食之价,以偷盗法判断”,而这些官员徇情受贿一旦查实,“与枉法贪赃罪比较,从重者判断”。西夏国各级官员,不论因公还是因私,领用官库钱物时都必须有自己撰写的文书以及上司批示后的谕文,不然不予借领。官物分发完毕之后,要将分发官物的文书细细对照上司批示谕文,先由边中诸司进行审核磨勘,审核无误当转交京师诸司及经略等所管辖处,有误无误都要细细审核,“已妥未妥,当再一番细细磨勘”。审核无误,当送至都磨勘司“依前述法当再好好校验磨勘”。发现问题,当告奏中书、枢密所管事处,“有住滞处当令伏罪,应判断则判断,应奏则奏”。最后此文书进行立卷归档,保存在中书省或枢密院专门的管事处,以备查考。
由以上可知,西夏文书的送审制度规范了西夏文书工作制度,对西夏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原载《秘书》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