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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西夏文书制度研究(10)

第十节 西夏文书立卷制度再探索

笔者曾于2000年第5期《上海档案》上发表《西夏文书立卷制度管窥》一文,对西夏文书立卷制度作了探讨,但由于史料匮乏,并未对此问题作深入细致挖掘。现根据新公布的西夏《天盛律令》,对西夏文书立卷制度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西夏时,文书或档案领域还没有出现“立卷”或“档案”这样确切的概念,但文书立卷制度的存在却是客观事实。从有关史籍及考古发现的资料可知,西夏文书立卷制度的内容很丰富,现归纳如下。

1.办理完毕当立卷

文书办理完毕当立卷是西夏文书立卷的前提条件。对此,西夏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天盛律令·失藏典门》中规定:所有文书“若推问已毕,典已置库中而盗隐损之者,徒三年,失之则徒二年”,“诸司为种种文书,行之未毕及已毕,已藏置中,受贿盗、隐、损失等罪,依所定实行”。这里提到“若推问已毕,典已置库中”,“推问已毕”即为文书办理完毕,也就是说西夏和其他中原王朝一样,若要立卷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文书。“库中”应为西夏保管档案的“档案库”或仿宋制称“架阁库”。

西夏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诸司为种种文书,行之未毕及已毕,已藏置中”,这里的“行之未毕”,也就是说,有些重要文书时间跨度比较大,一时间无法完全办理完毕,但为了防止文书丢失或被盗等因素,也要立卷,保存在档案库房。如此说来,西夏文书立卷的前提条件也有它的灵活性,当区别对待。

2.集中

西夏统治者和中原王朝一样,对于所形成的地册、户籍册、仓库粮食收入支出账目、军册、畜册、司法档案等档案的集中是非常重视的,《天盛律令·库局分转派门》规定:“管何畜、谷物等,当告经略使人转囗。不隶属经略之边中、京师、五州地等各司囗,自己本司人各自帐册有所告纳聚集,与文书接校之,磨勘司当引送告纳,一面同日告知中书、枢密所管事处。告纳处各司及来告知处当分别为板簿,注册而藏之。”而且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要逐级上报直至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如军籍册的集中时间,“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等三种日期当年年交簿”,交簿顺序是“按所属次第由监军司人自己地方交纳籍者,年年依时日相互缚系自囗”,直到中央所辖枢密院“库中”保存;地册在每年冬天按照“所属郡县局分大小人交纳种种地租多少”,于“十一月一日”交于转运司,若不交簿册、凭据或迟缓之时,都要受到处罚,最严厉者“二十日以上一律徒一年”等等。考古发现的西夏档案也是集中在一起堆放,如在黑水城西夏遗址的一座佛塔内所存放的档案就“紧密地叠放着成百上千册的书籍、经卷和卷轴画”,而且“井然有序地堆放在一起”。这样,西夏重要档案都能集中在中央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库中”,方便了西夏统治者了解全国情况和严密控制各衙署司的目的。

3.一案一卷制

将一件事由的文书立为一卷存档,称为案卷。这在魏晋时期就已产生,随后在各朝代普遍实行。到了宋朝,明确规定“其奏陈公事,皆直述事状。若名件不同应分送所属,而非一宗事者,不得同为一状”。这样文书立卷自然就会一案一卷了。作为以党项族为主的西夏,“其制多与宋同”,学习模仿了宋朝的文书立卷制度。如《天盛律令·畜利限门》规定:“诸人捡得畜,律令限期已过,应充公,……每日大人当手记印之,一年为一卷,年年往牧场大检时,磨勘司当引送。”

《天盛律令·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规定:管事者将“边中、畿内租户家主各自种地多少,与耕牛几何记名,地租、冬草、条椽等何时纳之有名”,“一一当明以记名”,“于所属处当簿册成卷”。

《天盛律令·库局分转派门》规定:“京师管辖官物各司、边中监军司、府、军、郡、县、经略使等,一律以本处所属库局分迁转。磨勘完毕,所损耗、卖、本利限、借领、交还数等当催促交毕,又依时节所出之帐册等,种种簿籍当好好藏之。纸当依时总计成卷,印、手记全备,藏者当明之,依边等法为板簿登录。”

1908—1909年俄国探险家科兹洛夫先后两次在中国黑水城遗址(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境)发现大量的西夏档案资料。“据科兹洛夫的日记记载,在城西南的一座佛塔中就挖出了‘3本西夏文书本和30本西夏文小册子’,一下子装满了9个俄担箱”。

不论是西夏法典还是考古发掘的西夏实物档案,都证明西夏实行一案一卷的立卷制度来保存档案。

4.分类

西夏文书立卷已经有了初步的分类,其目的是方便于排架、管理和利用,如《天盛律令·库局分转派门》规定,畜册、粮册等文书档案移交之时,要求各衙署“分别为板簿,注册而藏之”,即依类立卷,分别登记编号,进行保藏。其大类之下仍然还分小的类别,如《天盛律令·抄分合除籍门》规定:“人、马、坚甲正军、辅主新生等所有当注册注销者……已注销数应记入案簿册,每年纳籍日当送交军案册,与军籍册核校,已注销未注销均应标明。”由此可知,军册这一大类之下还分“军案册”与“军籍册”,这就充分说明西夏文书立卷的分类是非常细致的,也是比较科学的,符合了事物发展的规律。

这一分类制度同样普遍使用在著书立说上。如西夏编制的《天盛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全书20卷,分150门,1461条,这就是典型的“置卷分门列条”的形式,将天盛律令按内容性质分成不同卷次;又如西夏学者骨勒茂才撰的《番汉合时掌中珠》,在编写中以事门分类,即首以“天、地、人”三才分为三部分,其下每部又分为三类,“天”下分为“天体上、天相中、天变下”;“地”下又分为“地体上、地相中、地用下”;“人”下分为“人体上、人相中、人事下”。条分缕析,清楚明白,方便于管理和利用。

5.注册或板簿登录

即对要立卷的文书一一进行外在特征的登录,使其内容简要显现在外,而且登录采取“依时节”的顺序,即时间立卷法编写文书目录,如此,更有规律可循。如《天盛律令·库局分转派门》规定:“管何畜、谷物等,当告经略使人转囗。不隶属经略之边中、京师、五州地等各司囗,自己本司人各自帐册有所告纳聚集,与文书接校之,磨勘司当引送告纳,一面同日告知中书、枢密所管事处。告纳处各司及来告知处当分别为板簿,注册而藏之。”

又说“京师管辖官物各司、边中监军司、府、军、郡、县、经略使等,一律以本处所属库局分迁转。磨勘完毕,所损耗、卖、本利限、借领、交还数等当催促交毕,又依时节所出之帐册等,种种簿籍当好好藏之。纸当依时总计成卷,印、手记全备,藏者当明之,依边等法为板簿登录。”

6.卷之使牢

这一制度相当于中原宋朝文书立卷的连粘,即将所形成的同一问题的新旧档案粘连在一起,不易于分散,这也是为了保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如《天盛律令·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明确规定:“边中、畿内租户家主种地纳租法:年年死亡、外逃、地头无人、依次相卖,所改变之情须有,虚杂不入,典册清洁,三年一番,司干及中书郡县等处所置新册当卷之使牢。”如何“卷之使牢”呢?《天盛律令·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规定:纳粮账册,除原旧本册以外,“依所纳粮食之数,当为新册一卷,完毕时以新旧册自相核校,无失误参差,然后为清册一卷,附于状文而送中书。中书内人当再校一番,有不同则当奏,依有何谕文实行。同则新旧二卷之册当藏中书,新簿册当还之,送所管事处往告晓。”中书处将“新旧二卷之册”连粘使其牢固而藏于“库中”;所有郡县自每年二月一日始,将所辖县的土地数目写五份地册,“自己处及皇城、三司、转运司、中书等当分别予之”,卷之使牢而藏于“库中”。如司法审判文书的连粘更为明显,“国境中诸司判断习事中,有无获死及劳役、革职、军、黜官、罚马等,司体中人当查检,明其有无失误。刺史人当察,有疑误则弃之,无则续一状单,依季节由边境刺史、监军司等报于其处经略,经略人亦再查其有无失误,核校无失误则与报状单接”,将前后审判的原始记录及“刺史的状单”连粘之后藏置经略司“库中”。

此外,另外一则黑水城出土文献也能成为西夏文书立卷时“卷之使牢”的实证,如又一本史籍中这样记载:“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列宁格勒分所收藏品中,卷子装形式主要是写本书和文书,但也有印本卷子。其大多数是佛教著作或图表。图有时也包含世俗内容,例如西夏的官阶封号表。”又说:“卷子通常用若干张纸相粘,在粘连的长条纸带一端粘一根木棍,围绕木棍,从左向右卷卷子。有时在纸上画出竖线,两头留出余幅,开始书写时,在前两行写上书名和篇章的名称。”同时还说:“整卷写满字以后,留下空行,然后再写篇名和卷号。留下的空行供抄写日期、地点和题记用,但是留下的空行经常写不满,特别是在卷子装印刷书籍中。粘在卷上的木棍用不同材料做成,从普通木料到黄金和碧玉。木棍两端长出卷子,以便舒展时方便。”这一切说明,西夏在文书立卷时,用一根木棍作滚轴,使若干张文书都粘连起来,使其成为卷子装,这样方便于保存并使其完整。两头还要留出余幅,用于写上文书的“标号”即“书名、篇章名称、卷号”(相当于现代的档号)等。

7.手记印之

西夏文书撰拟时要“手记”,这是一项很严格的制度,因此,西夏律令规定,“上等中书、枢密自相传牒,语尾依牒前同至请等当有,官下当手记,而后各司上当置,在末尾当说,并记上日期”。文书立卷时,仍然要“手记”,这是文书立卷时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程序,借以显示其文书的严肃性。文书形成一整卷后,“纸当依时总计成卷”,由主管档案官吏在案卷上签名并“记上日期”,即归档日期,然后加盖印章,只有“印、手记全备,藏者当明之”之时,才能置于所属“库中”,目的是为了防止拆换档案,保证其真实性。

8.边等法

宋朝由江南西路转运使周湛创立了按时间顺序以《千字文》给文书编立写号的“千文架阁法”,西夏给立卷的文书编立写号的方法又是什么呢?

我们可以从西夏法典的记载中了解一些线索,西夏粮食账册“磨勘完毕,所损耗、卖、本利限、借领、交还数等当催促交毕,又依时节所出之帐册等,种种簿籍当好好藏之。纸当依时总计成卷,印、手记全备,藏者当明之,依边等法为板簿登录”。这段材料明确告知我们,西夏是采取“边等法”而且是“依时节”或“依季节”顺序给文书编立写号的,这一点与宋代周湛创立的“千文架阁法”有部分类似的内容,即“按时间顺序”。

另一则材料也间接说明西夏文书分类标号的内容。有学者对黑水城文献进行研究之后,得出结论,说:“克恰诺夫称之为‘标号’的词是一组固定的书籍术语,这仿佛只是在多卷本的佛经中才有的图书登录号。西田龙雄认为,这是试图将一帙书进行分类,因为其中同时装有不同作品。”还说,“每个‘标号’包括10卷佛经,这个原则对所有著作都是一样的。敦煌发现的佛经中可以观察到这类似的标号方法,那里每个标号也是10卷。有种情况引人注目,有的大部头经的标号是表示文字的前后顺序。敦煌写本中在首行用《千字文》标号,西夏文经卷的标号则不同。”又说:“最大的一部经《大般若波罗密多经》,西夏文译本共4卷。它们被分成40组,每组都有自己的标号,全部标号连在一起时文字连贯,但不是《千字文》。”作为“卷子装形式主要是写本书和文书”的书籍来说,肯定了其有分类方法和标号,也肯定了不是采取《千字文》来编号的,但具体如何分类和标号,目前也没材料证实。

总之,“边等法”的内容是什么?如何编排?与宋朝的“千文架阁法”又有何联系?由于史料缺乏的原因,目前无法弄清,但至少可以肯定,“边等法”是一种编排档案顺序的方法是无可非议的。

9.典册清洁

西夏仿照宋制“每三年一检简”的制度,明确了西夏档案价值鉴定的制度,如《天盛律令·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规定:“边中、畿内租户家主种地纳租法:年年死亡、外逃、地头无人、依次相卖,所改变之情须有,虚杂不入,典册清洁,三年一番,司干及中书郡县等处所置新册当卷之使牢。”这就说明西夏仍旧是三年对所辖档案进行一次“检简”,将那些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剔除,使现存档案“虚杂不入”,并保持有价值的“典册清洁”,然后使“所置新册当卷之使牢”,保存在“库中”。

10.档案封套和存放方式

档案封套是用于直接存放保护每一档案案卷的大大小小的纸质或其他质地的包装物。西夏在保存档案时也使用了封套,这一点从考古资料中就可得到证实。如在黑水城西夏遗址的一座佛塔内就发现了这样的现象:“塔的北墙有一具坐姿式骨架,四面墙上挂满了佛画,塑像和墙壁间空隙处,紧密地叠放着成百上千册的书籍、经卷和卷轴画。书籍和经卷大小尺寸不等,装帧式样各异,装有用绸绢或花布制作的封套中,井然有序地堆放在一起。”如上所述,西夏保存档案时,采用绸绢或花布之类的丝织品来制作档案封套,其牢固性和韧性比较好,方便于比较长久地保存档案。存放档案的方式从这段材料可知,采取“叠放”“堆放”,即将档案有规律的折叠起来,由低到高堆放在一起,这种存放方式更有利于档案的保护。

考古发掘也验证了文书立卷这一事实。如,“卷子用绕卷轴卷起时,右端外露。为了不撕坏卷子的右端,在它下面缝上织物。这样的边幅称之为‘缥’,成为一种特殊的封皮。缥上结有布条。”“一部著作通常由若干卷子组成,所有卷子都包在一个封皮里,有时一个封皮里装有十几个卷子。封皮多半用绸缎或粗麻布制作,有时用缀着丝线薄纸板做成,封皮上有系带。”“西夏特藏中保存一件有‘缥’的卷子,卷端粘着蓝色织物,还有题签残件。”这说明文书在立卷归档时必须要有比较坚固的封皮做保护,才能使档案比较永久的保存。

西夏作为一个西北边鄙的少数民族封建国家,“其制多与宋同”,仿照宋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了管理档案的主管官员,制定了严密的档案工作制度。西夏丰富的档案资料能够比较完整地保存下来,成为当今学界研究西夏的宝贵财富,也为我国档案工作发展史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夏文书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03BTQ007)

(原载《档案》2005年第4期,2009年11月对此文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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